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9〕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一、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4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61元,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集中供养由每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200元,分散供养由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400元,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标准提高后,各级要按原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