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邮政局等部门关于推动枣庄市农村邮政物流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枣政办发[2009]8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市邮政局、发改委、服务业办公室、财政局、交通局、农业局、工商局、安监局、法制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推动枣庄市农村邮政物流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推动枣庄市农村邮政物流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邮政局 市发改委 市服务业办公室 市财政局 市交通局 市农业局 市工商局 市安监局 市法制局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推动山东省农村邮政物流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55号)精神,充分发挥邮政企业品牌、网络、服务等优势在“三农”服务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推动我市农村邮政物流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村邮政物流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枣庄邮政利用自身遍布城乡的网络优势,拓展服务功能,积极参与农资配送服务,建立农资配送中心,并通过加盟、联合等方式,设立邮政“三农”服务站,探索建立了产品、标识、配货渠道、产品价格、服务标准、经营“六统一”的管理模式,“连锁经营+配送到户+科技服务”的经营模式,“政府+邮政”的监管模式,“农民受益+企业增收+邮政发展”的战略模式,形成了覆盖广泛、运转高效的农资配送体系,有力地支持了新农村建设。 进一步支持邮政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继续做好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的基础上,做大做强农村邮政物流,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提高流通产品质量,降低流通成本,解决农民买难、卖难问题的有效途径;是宣传推广农业技术,引导农民科学种植的有效方式;是拉动内需、活跃城乡市场、繁荣我市农村经济的迫切需要。邮政企业在农村积极发展“三农”服务网点,有利于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有利于农村地区的和谐稳定,对于促进农村发展、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服务“三农”为主线,以科技为支撑,以深化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加快提升农村邮政物流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发展目标。巩固完善管理集约化、网络规模化、服务社会化的现代农村邮政物流综合服务平台,完善邮政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市场监管,拓展经营范围,增加服务功能,到2012年,基本建成“经营规范、功能齐全、双向高效、服务便利”的农村邮政物流服务体系。 三、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搞好农村邮政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应将邮政基础设施建设和邮政“三农”服务网点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并给予政策支持,统筹协调推动。对邮政局(所)、邮政物流配送中心等邮政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城市基础建设用地依法划拨。 邮政企业要优化邮政网络布局,提高农村邮政普遍服务水平,按照不低于国家颁布的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设置邮政局(所)。 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现代物流振兴发展规划的通知》(鲁政发[2009]61号),并结合邮政发展特点和农村发展需要,加快推进城乡邮政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二)鼓励邮政企业进入农资市场。邮政企业及其所属加盟连锁邮政“三农”服务网点可以经营化肥等农资产品,开展农药经营活动,并直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其中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邮政物流运输农药等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按照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申请办理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相关人员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邮政企业及其所属加盟连锁邮政“三农”服务网点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在有效区域内代销其已包装、加工、待销售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分装种子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邮政企业经营的农药、种子等农资产品,按照“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分类登记经营范围。对于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项目,在“许可经营项目”中登记经营范围;对经营其他农药的,在“一般经营项目”中登记。对经营分装种子的,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许可的项目,在“许可经营项目”中登记经营范围;对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代销种子的,在“一般经营项目”中登记为“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安监部门要依法为邮政企业办理安全经营许可手续。 (三)鼓励邮政企业拓展服务领域。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邮政企业设立的农资配送中心及其加盟的“三农”服务网点在做好农资及日用消费品配送的基础上,不断拓宽服务范围,逐步叠加代办电信、代理保险、科技信息等多层次服务,积极开展“农佳汇”送农产品进城活动,鼓励邮政企业与大型商贸企业和生产加工企业合作,逐步建立以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物流为主体的农村邮政物流网络体系。 鼓励有条件的邮政企业涉足农村药品零售业务,采取发展直营连锁、整合农村现有药品零售企业等方式,成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充分依托中邮物流配送网络,降低药品配送成本,逐步发展成为服务“三农”、配送及时、覆盖农村的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鼓励邮政企业通过政府公开招标方式,涉足农村中小学教材发行配送业务。 (四)鼓励发展连锁经营。发改和财政部门要加大对邮政物流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邮政企业利用网络优势,建立“连锁经营+配送到户+科技服务”的农村物流体系,培育连锁经营龙头企业。 对于省级邮政企业在我市下设的分公司,工商行政管理、农业等部门要简化邮政农资产品、日用品流通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办理程序,优惠相关收费。省级邮政企业直营店(乡镇邮政物流配送中心)及其所属的加盟连锁邮政“三农”服务网点,可以持省级邮政企业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市或当地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邮政企业所属的加盟连锁邮政“三农”服务网点也可由当地邮政企业代为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市服务业办公室要支持邮政企业全面参与农村流通体系网络建设,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中,对符合条件的邮政“三农”服务网点给予重点考虑。 工商行政管理和农资管理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对邮政物流配送中心及其“三农”服务网点的质量监管;邮政企业要加强对其直营店和加盟连锁店的管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五)完善政策扶持机制。支持将邮政企业纳入涉农企业范畴,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强农惠农政策。 财政部门要支持农村邮政物流网络建设与改造,提升配送能力。区(市)、乡镇两级邮政局(所)改造扩建农资配送中心项目,凡符合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可申请该项资金补助。对纳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规划的农家店、配送中心,按照商务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扶持。 发改、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要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邮政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和支持邮政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业务,参与国家化肥淡季储备招投标。 交通部门要支持邮政企业发展农资仓储和配送业务,对邮政企业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行驶的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给予免收通行费政策。 安监部门要按照鲁政办发[2009]55号文件规定, 规范完善对邮政“三农”服务网点人员的安监培训程序。 鼓励邮政企业按照国家开展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工作要求,将中邮物流连锁配送信息系统和市“三农”信息化网络平台对接,积极参与政府农村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通过信息网络实现大物流、大配送,实现“一站式买足、一条龙服务”。 鼓励邮政储蓄银行积极为实力强、信誉好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提供贷款,大力发展农村个人小额贷款,促进农村物流发展。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邮政物流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简化审批手续,为我市农村邮政物流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加强沟通协商,密切协作配合,尽快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明确实施范围和进度,加强指导和监督,帮助邮政企业解决农村邮政物流发展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邮政部门要加大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力度,推动建立和完善邮政发展专项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以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配套机制。加强普遍服务监督,处理好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和发展农村物流的关系,做到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邮政企业要进一步总结经验,抓住机遇,深化改革,高标准推进“三农”服务网点建设,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方便农民生活和生产。要大力完善物流连锁配送渠道,优化业务流程,树立品牌意识,严把商品质量关,不断提高服务“三农”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进一步丰富农村流通渠道、促进新农村建设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