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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002号行政命令:订定法定利率以及在无指定利率或金额时的利率——废止十二月二十六日第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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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第9/2002号行政命令

颁布部门:澳门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2-04-01生效日期:1900-01-01

第9/2002号行政命令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根据经八月三日第39/99/M号法令核准的《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法定利率以及在无指定利率或金额时订定的利率均为六厘。
第二条
废止十二月二十六日第330/95/M号训令。
第三条
本行政命令自公布翌日起开始生效。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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