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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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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闽政办〔2010〕229 号

颁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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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10-08-12生效日期:1900-01-01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0〕229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今年以来,我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以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全省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仍然严峻,一些行业和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问题仍然突出,一直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国务院安委会近日发出《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在全国组织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完全切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福建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务请认真组织实施,并由省政府安办牵头组织督导。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福建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

  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我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通知》(安委〔2010〕5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强化“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工作落实的通知》(闽政办〔2010〕6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闽政办〔2009〕70号)要求,在省及各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时间要求、重点内容和工作分工

  重点范围:突出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水上交通和渔业船舶、消防安全、特种设备、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和领域,以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明确的有关重点行业和领域。

  时间要求:从8月15日至10月31日,集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重点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重点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把打击技改整合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作为重中之重。

  (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煤矿。(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的15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未治理或治理不彻底的;(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明确的16种应关闭煤矿,未关闭或关闭不彻底的,以及有关地区关闭计划不落实的;(3)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牵头单位:省经贸委,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煤监局、省安监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2.非煤矿山。(1)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2)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3)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的,违规排放尾矿的。(牵头单位:省安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经贸委、环保厅等相关部门配合。)

  3.道路交通。(1)非营运车辆违法载客、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客运班线行驶的。(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农业厅等相关部门配合)。(3)酒后驾车、超员超载、超速行驶、高速公路不按道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准驾不符的。(牵头单位: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交通运输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农业厅等相关部门配合。)

  4. 建筑施工。(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2)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3)建设单位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的。(牵头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重点办等相关部门配合。)

  5.危险化学品。(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2)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3)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牵头单位:省安监局,省经贸委、质监局、环保厅、交通运输厅、工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6.水上交通和渔业船舶。(1)非客运船舶违法载客的;(2)违规建设港口泊位、桥梁,以及不具备生产作业要求且未通过验收的码头违规作业的;(3)内河和海上运输船舶、施工作业船舶超载超航区航行、配员不足,以及内河船舶违规参加海上施工作业的;(4)套牌、伪造渔船证书证件、擅自涂改船名船号和无证从事渔业生产的;(5)未取得渔业船舶修造企业资质、非法建造海洋捕捞渔船的。(牵头单位:福建海事局、省海洋与渔业厅,省交通运输厅等相关部门配合。)

  7.消防安全。(1)“三合一”、“多合一”场所;(2)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楼梯和安全出口不符合要求的;(3)公共聚集场所装修材料不符合要求的;(4)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和消防栓等消防设施配备、管理不符合规定的。(牵头单位:省公安消防总队,省安监局、经贸委、工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配合。)

  8.特种设备。(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的;(2)违法使用无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的;(3)特种设备制造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按规定监督检验的;(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按规定履行告知手续即行施工的;(5)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6)未依照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牵头单位:省质监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等相关部门配合。)

  9.烟花爆竹。(1)非法生产、无证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经营的;(2)不按规定配送、储存烟花爆竹的。(牵头单位:省烟花办,省交通运输厅、安监局、质监局、工商局、供销社等相关部门配合。)

  10.民用爆炸物品。(1)非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或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牵头单位:省经贸委,省公安厅、安监局等相关部门配合。)(2)非法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或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单位存在超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牵头单位:省公安厅,省经贸委、安监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11.冶金。(1)违反冶金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3)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牵头单位:省安监局,省经贸委、卫生厅、质监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三、方法步骤

  (一)明确打击重点,制定行动方案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次专项行动的重点范围和重点内容,结合2009年以来开展的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查出的突出问题,深入分析今年以来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重点,针对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和单位集中开展专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行动方案。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的行动方案于8月18日前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二)实施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

  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加强联合执法。11个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牵头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执法,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对涉及重大或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与司法机关共同严厉打击。专项行动要注重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格规定标准,加强督导检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作为深入推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关键环节,严格掌握标准,防止流于形式。要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突出问题。要层层组织检查,通过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以及地区间互查等多种方式,增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专项行动结束后,国务院安委会将对重点地区组织开展综合督查;省政府安委会将于今年10月下旬组织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督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集中开展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情况总结,于11月5日前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情况汇总后报告省政府,由省政府报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围绕大干150天,打好“五大战役”,实现福建跨越发展这个中心,主动融入,主动服务,切实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落实省政府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和重要抓手。省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领导、督促和协调。各市、县(区)政府要相应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并严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要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强化打击治理措施。要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严格责任分工,周密部署、措施果断,强力推进、打击到位。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加强工作指导和推动,强化专项整治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行业和单位,要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取缔的要坚决关闭取缔。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真正打在痛处,治住要害。要坚决打击和铲除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保护伞”,以及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坚决查处领导和参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组织者及骨干,坚决查处包庇、纵容、支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政府工作人员,坚决查处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标本兼治,注重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坚持推动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做到“六个结合”:把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结合起来,全面深入推进;把从严、从快与公正、规范执法结合起来,坚持依法办事;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构建安全生产防控体系结合起来,注重强化基础工作;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继续强化“安全生产年”“责任落实年”活动结合起来,注重工作实效;把日常执法与开展明查暗访结合起来,注重改进方法和手段;把查找深层次问题与完善规范制度结合起来,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依法依规,严格问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根据“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要实行严格、严厉、严肃的责任追究,据情对一岗双责责任单位负责人,地方政府负责人,尤其是属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从重处罚。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的有关规定,在乡镇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在县级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分别对乡镇和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据情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营造氛围,强化监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期间,要通过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结合正在开展的道路交通集中宣传教育行动,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广度、延伸宣传深度,注重宣传效果,动员和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企业及职工,全面理解、参与和推进专项行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确保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要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于举报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附件:福建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福建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

  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 川 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郑松岩 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

      陈炎生 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局长

      马鉴康 省经贸委副主任

      张洪德 省公安厅副厅长

      孙 阳 省监察厅副厅长

  成 员:陈则生 省供销社主任

      郭绍生 省教育厅副厅长

      宋海滨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周武进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

      陈文加 省卫生厅副厅长

      何南飞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陈 宁 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刘亚圣 省农业厅副厅长

      林帮树 省水利厅副厅长

      陈泽銮 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厅长

      黄培惠 省工商局副局长

      刘绍文 省质监局总工程师

      裘松樵,省安监局副局长

      郑卓凡 福建海事局副局长

      朱石福 福建煤监局副局长

      陈明光 省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

      刘建民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

      吴亮碧 省重点办副主任

      孙样生 南昌铁路福州办事处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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