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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开展第二次全国R&D资源清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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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宿政办发〔2009〕145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9-29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认真开展第二次全国R&D资源清查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9〕1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防科工局决定联合开展第二次全国R&D资源清查。为搞好我市第二次全国R&D资源清查工作,根据《关于认真开展第二次全国R&D资源清查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0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的目的

  第二次全国R&D资源清查的目的是全面调查了解我国R&D活动的总体规模和分布情况;研发队伍的规模和素质状况;研发资源的投入、成果及产出效益情况;政府对R&D活动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等。通过清查,进一步规范科技统计工作,完善科技统计指标体系,夯实统计基础,提高数据质量,为制定“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科技发展规划,监测和评估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创新型国家建设进程提供依据。

  二、清查的对象和范围

  清查的对象是国民经济中R&D活动相对密集行业的法人单位。涉及的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三、清查的主要内容

  R&D活动人员数量、素质及其工作量情况;R&D经费支出、用途及来源情况;研发用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拥有情况;各类研发机构的基本情况;R&D项目(课题)的研究类型、组织方式及社会经济目标等情况;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及使用情况;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技术改造情况;政府给予研发活动的税收减免情况等。

  四、清查的时间及进度安排

  清查的标准时点为2009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9年度。

  时间安排:

  2009年10月底以前完成摸底调查,确定调查对象;12月底以前完成调查工作的布置和调查员培训。

  2010年1—2月开展基层调查;3月底以前完成调查资料的上报、审核和汇总;10月底以前发布R&D资源清查主要数据。

  2011年底以前完成清查的数据库建设和资料开发工作。

  五、清查的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R&D资源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市统计局、科技局、发改委共同牵头,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组成市第二次全国R&D资源清查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由上述部门相关人员组成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清查总体方案和部门实施方案的制定以及组织实施,进行清查数据评估与审核以及全部清查资料的综合汇总,统一发布清查结果的统计公报,组织清查资料的开发研究工作。

  部门分工:

  市统计局负责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企事业单位的调查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相关机构,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相关企业的调查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普通高等院校的调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清查经费落实方面的事宜;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清查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衔接;

  市有关部门负责参与相关行业清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县、区由所在地统计、科技、发改部门牵头成立相应的R&D资源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织实施本地区的R&D资源清查工作。

  六、清查的经费保障

  清查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七、清查的工作要求

  此次清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在工作条件和经费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市、县区两级统计、科技、发改部门要协调同级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本级清查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做好宣传发动、摸底调查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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