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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方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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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锦政办发〔2010〕119号

颁布部门: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10-21生效日期:1900-01-01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方式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辽宁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进一步提高在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七级以下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下简称“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将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由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参保退休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调整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在享受相关待遇的基础上,再给予住院医疗补助。现将具体保障方式通知如下:

  一、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新农合,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住院后发生的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新农合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符合新农合医疗报销范围的(含住院起付标准)由各县(市)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金给予90%医疗补助(最高不超过新农合报销最高限额的50%)。因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其医疗费用在新农合报销和医疗补助后,个人支付仍有较大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卫生部门确认、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给予特殊医疗补助。

  二、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凭本人的抚恤补助证件可优先挂号、就诊、取药、住院。对特困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就诊免收挂号费、门诊诊察费;CT、MRI、彩色多普勒、B超检查、住院治疗期间床位费、手术费可以适当减免。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在县(市)区内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实行“一站式”结算。

  四、对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每人每年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门诊医疗补助。

  五、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方式调整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民政部门负责对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身份审核确认和数据统计,每年11月底前提供给同级卫生和财政部门,作为其参合及拨款依据,统一办理参合手续;卫生部门负责办理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参合手续及住院医疗补助系统软件和终端设备的安装使用;财政部门负责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的拨付,每年年初向新农合经办机构预拨医疗补助金,每季度末或半年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后按实际需要拨付下季度或下半年补助金,并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六、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中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金专户管理,实行专帐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贪污、挪用、截留、挤占。

  七、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审批医疗保障待遇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在乡重点优抚对象虚报骗领医疗费、优抚医疗补助资金的,由各级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优抚医疗保障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和城镇非农户口的重点优抚对象仍按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锦政办发〔2006〕55号)和锦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锦州市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锦民发〔2007〕19号)及《锦州市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锦民发〔2007〕57号)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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