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2010年渔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府办〔2010〕7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2010年渔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五日 三亚市2010年渔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和巩固我市渔业保险试点工作以来取得的成果,加快推进渔业保险的步伐,维护渔区稳定,建设“平安渔区”,根据《海南省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政府组织引导,充分发挥中央、省、市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优惠补贴政策,采取渔业保险渔民与船东自愿投保和必要的强制性参保相结合的措施,扩大渔业保险范围,同时,不断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提高服务质量,积极推进我市渔业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让渔业保险走进千家万户,让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惠及到广大渔民。 二、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大险必保; (二)低费率,广覆盖; (三) 政府引导,财政支持推动; (四)渔民和船东自愿参保和强制参保相结合; (五)明确职责,共同推进。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市渔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三亚市渔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姚 磊(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章华忠(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周高明(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沿海各区镇主任、镇长及相关业务部门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李丹青主任担任,并在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设立三亚渔业保险代办处,代办处主任由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丁秀红副主任担任。三亚渔业保险代办处主要职责:代收保费、受理保险案件勘查理赔、现场调查、上报材料、发放理赔款等。 四、工作步骤 (一)统一部署。组织召开全市渔业区镇主管领导及渔业居委会、渔业公司负责人参加的渔业保险工作会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实把渔业保险工作作为一项惠民利民大事来抓。 (二)宣传发动。利用电视、广播、横幅标语、发放宣传单等各种有效形式加强对渔业保险的宣传教育,同时深入渔港、渔村、渔船召开座谈会向渔民宣讲参加渔业保险好处,提高渔民参保意识和投保积极性。 (三)加强培训。对区镇、渔业居委会、渔业公司分管渔业工作骨干进行培训,使他们了解和掌握省渔业共保体有关的保险业务知识,有利渔业保险工作的开展,有利渔业保险业务网络拓展。 五、投保及财政补贴方案 按照《2009年海南省农业保险试点方案》和各级财政保险补贴办法,结合我市渔船类型结构和作业方式风险程度,我市仅办理“渔船全损保险”和“渔民海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船东雇主责任保险”的投保具体方案为: (一)中型以上渔船必须参加“渔船全损保险”,保险金额按渔船实际价值而定,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25%,省财政补贴30%,船东仅付45%。 (二)本市在册登记渔船及渔民均要参加的“渔民海上意外人身伤害保险”。每份保费为100元,其中省财政补贴20%,市财政补贴20%;每份渔业保险财政补贴40元,渔民或船东出资60元。(根据《海南省2009年海南省农业保险试点方案》,每个渔民最多可享受3份保险的财政补贴)。 (三)编内中型以上渔船,按渔业船舶检验报告书核定人数参保,每人投保2份以上,多者不限。 (四)鱼苗捕捞船的人身保险,每艘渔船参保人数不少于3人,每人须投保2份。即每艘渔苗捕捞船必须参加“渔民海上人身意外保险”6份以上,多者不限。 (五)编外中型渔船(主机功率为44.1KW以上的),按渔业船舶检验报告书核定人数参保,每人至少投保1份;编外小型渔船,参保人数不少于2人,每人1份以上,多者不限。 六、任务分配 根据我市渔船数量、类型及作业方式的分布情况,2010年我市渔业保险任务是:参加“渔船全损保险”的渔船246艘,参加“渔民海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0000份。 七、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镇要认真以实践“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要求出发,围绕社会主义新渔区的工作任务,加强对渔业保险工作的领导。 (二)广泛宣传发动,提高保险意识。各单位要广泛进行宣传发动,利用电视、广播、宣传图册等形式,深入到渔村、渔船进行宣传讲解,使广大渔民群众了解政府惠民政策和渔业保险的重要意义,提高渔民参保积极性。 (三)采取有力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把渔业保险工作与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结合起来、与渔船年度审查结合起来、与发放国家燃油补贴结合起来;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渔业保险工作。 (四)建章立制,规范管理。渔业保险工作涉及面广、业务新、难度大、政策性强,为了确保我市渔业保险的健康发展,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现渔业保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 (五)严格理赔程序,提高服务质量。理赔工作直接关系到渔业保险的信誉度和渔民参保的积极性,各级必须高度重视遇险渔船和渔民的理赔工作;要严格按照理赔程序,主动了解遇险渔民的困难和需要,及时做到调查取证、理赔受理工作,让遇险渔船和渔民尽快得到相应的赔付。 (六)各区镇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把渔业保险工作作为一项惠民工程抓实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