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永政发〔2008〕28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鼓励广大城镇居民积极参保,经研究,对《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08]5号)部分条款政策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缴费日期。缴费日期从原来的“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调整为“每年8月1日至10月31日”。 二、适当降低起付标准。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医院200元,转外医院800元”调整为“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一级医院100元,转外医院700元,但每次住院都必须支付起付标准”。 三、逐步提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一级医院支付65%,二级医院支付55%,三级医院支付50%,转外医院40%”调整为“一级医院支付75%,二级医院支付70%,三级医院支付65%,转外医院50%”。 四、建立门诊统筹办法。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统筹支付30%,但最高支付限额为成年居民每人每年50元、未入学儿童每人每年10元、中小学生每人每年5元。 五、本通知的有关政策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