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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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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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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佛府办〔2009〕63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2-26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09〕6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交通局、环保局、质监局:

2009年2月2日,经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局下发了《广东省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办法》(粤环〔2009〕7号,下称《管理办法》),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全省从3月1日开始实行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的核发工作。为做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的核发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属地管理,核发分类标志

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负责核发在本辖区的车辆。外地车辆可以就近前往当地环保分类标志核发点领取环保分类标志。

二、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核发点的设置

汽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远期,各区应根据本辖区车辆保有量而合理确定核发点的数量和配置专职人员和设备。近期,为保证3月2日能开展核发工作,保证市民的跨市出行方便,各区必须在3月2日前,先行设1个核发点并配置人员,同时配置必须的电脑和打印系统,以保证按时有序地开展核发工作。6月底前,各区必须按规定,根据本辖区车辆保有量配齐核发点和人员并配置齐全核发标志所需电脑、打印设备。

三、鉴别机构的设置

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各区至少要设置1个鉴别机构,以满足部分车主对已核发环保分标志类别有异议,申请技术鉴别的需要。技术鉴别申请审核表可以在技术鉴别点领取或者从市环保局公众网下载(市环保局公众网址:http://www.foshanepb.gov.cn/)。

四、环保分类标志的发放

(一)首次发放: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等资料到当地环保分类标志核发点领取环保分类标志。

(二)到期发放:已到定期检验期限的车辆,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和有效排气检测报告发放。

(三)新车发放:新购置登记车辆,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发放。

(四)变更发放:车辆变更登记或转籍登记,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和有效排气检测报告发放。

五、超标车辆的处理

排气检测超标的车辆,经维修合格后,才能核发环保分类标志,才能办理年审。经限期维修仍不达标的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分类标志。

  六、机构人员、经费的保障

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是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手段,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区要切实加强对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机构,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日常的管理工作和机动车排气监督执法。同时把所需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的监管,以确保核发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安、交通、质监等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环保部门对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实施监督管理。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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