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路网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交发[2006]2号 各市(州)交通局: 现将《吉林省公路网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公路网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 二00六年一月十日 公路网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 为加强公路网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减少工程建设存在的项目缺陷和工程遗留问题,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制定《公路网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凡由省公路管理局(市、州公路管理处)接管养护和路政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适用本细则。 第一章 交工验收 一、交工验收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二章“交工验收”的规定执行。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交工验收工作。 二、项目法人及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向参加交工验收人员提供建设项目的全部施工资料、检查数据和质量评定结果。 三、需要通车运营和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在交工验收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完成批准后设计的全部工程项目。个别工程项目未完成,而需要组织交工验收时,应在组织交工验收前将未完工程项目及预计完成工期的安排方案报送交通主管部门和接管养护单位备案。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可组织进行交工验收。 2、质量监督部门已完成对申请交工验收项目的工程质量检测,提出工程项目质量检测报告及工程质量的评价; 3、邀请省、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网建设行业管理部门人员参加; 4、组织交工验收前15日向省公路管理局和市、州公路处报送《工程项目完成数量及移交清单》(附件1)和《未完工程项目汇总表》(附件2),并配合省公路管理局和市、州公路管理处对移交项目、数量和未完工程进行现场核查; 5、项目法人应同接管养护部门签定《工程交工养护协议书》(附件3),明确各自的责任。《工程交工养护协议书》内容应含有工程质量缺陷、设计缺陷和交工验收提出的遗留问题,并明确完成时限。 6、 经交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养护部门负责公路设施的日常保养和路政管理; 7、收费公路在组织交工验收时必须达到可以收费标准。 四、《工程项目完成数量及移交清单》、《工程交工养护协议书》、《未完工程项目汇总表》、《工程项目质量检测报告》及《公路工程建设管理综合评价表》应作为“交工验收报告”的附件报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五、项目法人应对交工验收提出的遗留问题及工程项目的设计缺陷、工程缺陷和质量问题负责。对交工验收报告和质量检测意见提出的工程遗留问题和设计、工程存在的缺陷,项目法人应抓紧按交工验收报告的要求组织实施,并在一年内全部完成。需要向接管养护部门移交的工程项目,应在质量监督部门检测合格后,及时向接管养护部门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 在交工试运营期间的公路保养和路政管理过程中出现和发现的设计、施工、安全及使用缺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处理和解决。 六、项目法人应负责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由于工程施工、材料、工艺等因素造成的工程缺陷和质量问题的维修。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之日至竣工验收之日。 七、完成工程合同项目的单位工程组织的交工验收,其“交工验收报告”和“项目质量检测报告”不需报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八、交工后拟投入试运营并实施路政管理的BOT项目交工验收应邀请运营和路政管理单位参加。交工报告和质量检测报告报送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竣工验收 九、竣工验收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三章“竣工验收”的规定执行。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十、竣工验收前应全部完成交工验收报告提出的遗留问题,完成工程项目的设计缺陷和工程质量缺陷的修复施工,且质量达到要求,并已向接管养护部门移交。 十一、项目法人在申请竣工验收时,应将工程遗留问题和设计、工程质量缺陷修复和完成情况的报告,报送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和接管养护单位备案。 十二、竣工验收前省、市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将对建设项目的工程决算进行审查和认定。不通过工程决算审查和认定的建设项目,不组织竣工验收。 十三、项目法人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工程审计工作和环保、水利等项目的专项验收,并办理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应报送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和省公路管理局核备。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土地占地图由市、州公路管理处存档。 十四、项目法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竣工验收,工程建设项目交工验收超过三整年,仍不申请竣工验收或没有按规定完成交工验收提出的遗留问题和完成工程项目的设计缺陷、工程质量缺陷的施工,接管养护部门将不负责继续养护和路政管理。 十五、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附件2“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要求的全部内容编制竣工文件。国、省干线报送市、州公路管理处存档;县级公路报送县(市)公路管理段存档。 竣工文件“目录”中的第一部分“综合文件”、第二部分“决算和审计文件”、第四部分“施工资料”中一“竣工图表”的文件,国、省干线报送省公路管理局存档;县级公路报送市、州公路管理处存档。 十六、项目法人应负责在工程保修期内由于工程施工、材料、工艺等因素造成的工程缺陷和质量问题的维修。工程保修期按“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规定,由竣工验收之日起为五年。 十七、BOT项目组织竣工验收时应邀请市、州公路管理部门参加。 第三章 附则 十八、规模较小、等级较低、技术简单不需组织交工验收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报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将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十九、本“细则”由吉林省交通厅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