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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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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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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吉交发[2008]13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交通厅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8-06-08生效日期:1900-01-01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意见

吉交发[2008]13号 


  各市州及长白山管委会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适应全省公路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大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自身监管的力度,促进项目法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全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安全持续稳定发展,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实际,现就各级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法人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提出如下意见: 
  1、关于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必须由项目法人单位牵头,其行政一把手任主任,由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主要领导任委员。其主要职责应包括: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目标;组织开展大型安全活动和安全检查;决策工程建设中的重大安全措施;发布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 
  2、关于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是项目法人内设的独立机构,其同时也是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落实,承担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其主要职责应包括: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组织制订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参与审查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审查监理、施工单位及其人员的安全生产资质和实际能力;组织建立项目安全管理网络体系,定期开展对监理、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召开安全例会,组织年度安全考核、评比,提出安全奖惩建议;负责项目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项目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档案;作好事故统计、报告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等。 
  3、关于配备专职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且至少配备3人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二00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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