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二00八年道路货运场站整治方案》的通知 吉交运联78号 为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促进道路货运代理和货运信息配载市场健康发展,现将《二00八年道路货运场站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部门齐心协力,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形成强大的治理氛围,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二00八年道路货运场站整治方案》 二00八年道路货运场站整治方案 为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促进道路货运代理、仓储和货运信息配载市场健康发展,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欺行霸市、骗款骗货等违法、违章经营行为,保护合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二00八年道路货运场站整治方案》。 一、整治工作范围、重点 根据《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运输货物的货运仓储、保管、配载、理货、货运代理、信息服务、搬运装卸等服务均属于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经营,上述从业单位及个人,均在整治范围之内。 整治的重点:货物配载、货运信息服务业。 二、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严厉打击、取缔无证、无照从事货运站经营的违法行为,集中查处以虚假货运信息坑害车、货主、只收费不服务、携款携货潜逃等违法行为。 (二)严把经营资质条件准入关。凡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业户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一律退出市场。 (三)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从事道路货运站经营的业户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统一票据,自觉缴纳各种税费;使用运输合同文本,明确车主、货主、货运站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纠纷,提高服务质量。 (四)清理服务质量差、信誉低的各类物流信息供应商,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物流信息网络,提高行业科技含量和货运组织管理水平。 (五)严禁超限、超载配送货物。 三、各部门职责 (一)交通部门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管机构负责具体的治理整顿工作。 1、严把市场准入关。各级运管机构应按照下列要求掌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货运站经营许可条件。 (1)关于货运站经营设施 。 A、从事综合性货运站经营的业户,场站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且办公和交易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库房不少于2500平方米;硬化路面停车场地不少于9000平方米; 从事一般性货运站经营的业户,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库房不少于1500平方米;具有与货物运输品种、规模、包装方式等相适应的专用运输车辆和装卸机具,有完善的仓库管理系统及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经营其他货运站的业户,经营场所面积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 B、租用场地经营的,有合法有效的一年以上的租用合同。 C、经营场所不得设在居民区等扰民、占道地域。 (2)关于货运站经营设备。 A、具备相应的生产辅助设施、生活服务设施、装卸机械等设备; B、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规配备安全生产和消防设施,场站内各项安全标志齐全。 C、具有能使用吉林省物流网等物流信息网络、满足货物运输组织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D、引导四级以上货运站、从事货运专线经营及规模较大的货运信息配载业户,逐步使用POS机等现代科技设施进行业务结算。 (3)关于货运站管理人员。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具有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证》等资质条件。 (4)关于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企业建立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能够预防和防止发生各类事故;提倡货运站办理整车货物丢失险;使用POS机等现代科技设施进行业务结算。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构建新的货运站场体系。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规范和建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场所,引导经营者进场经营;组织经营者逐步加入、使用省物流信息网,构建统一管理、信息共享的货运服务与信息网络,实现道路货运服务业的良性发展。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严格实行先证后照制度。对申领工商执照的货运站场经营业户,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一律不予发放《营业执照》。 2、对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业户,在这次整治过程中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由原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3、认真查处无证、无照擅自经营的业户,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三)公安部门 1、依法从重、从严打击欺行霸市、携款携货潜逃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和侵害相关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道路货运场站及周边地区发生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违法行为,依法从快、从严处理。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道路货运场站内烟花爆竹的运输、贮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道路货运场站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城建部门 1、城建部门要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对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或在重要办公场所附近从事货运场站经营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未经批准在居民区内从事货运站经营的,由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予以清理整顿。 2、对占道扰民,在街头巷尾随意进行货物集散、中转、装卸、乱堆乱放等扰乱市民正常生活秩序的业户进行严厉查处。 四、工作时间、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5月26日---6月27日) 1、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方案。 2、通过上门传达、召开经营者大会进行动员部署及采取张贴通告、发放宣传单等形式,使广大经营者了解这次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内容,接受和配合整治工作的开展。同时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营造社会氛围,取得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 (二)整治实施阶段(2008年6月28日---9月10日) 1、各部门要抽调精干力量,联合执法,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信息,进行综合整治。 2、各市、县要对辖区内现有的货运场站经营业户进行一次普查性的登记审核,主要对其经营资质、经营证照、规章制度和从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审查。 对2007年6月28日前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但未达到规定资质条件的货运站,限期整改。整改后,达到规定资质条件的,重新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对2007年6月28日后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但未达到规定资质条件的货运站,责令其停业,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资质条件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书面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的货运站,责令其停业整改,经审查符合开业条件的,补办有关手续,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对经审查不符合开业条件且继续无证、无照经营的,联合执法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处罚依据予以查处或移交司法部门强制执行,坚决予以取缔。 3、具有货运站场、物流中心的市、县,要组织引导经营者进场经营;没有合适经营场所的市、县,要组织引导经营者进入指定区域经营。今后符合开业条件的新增货运站经营业户应当到货运站或指定的区域经营。 (三)巩固成果阶段(2008年9月11日---10月15日) 1、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各有关部门要采取联合执法等有效手段继续加大对货运站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限期整改;对屡教不改,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进行惩处,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2、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各地要通过人大、政协代表视察,设立举报电话,车、货主、新闻媒体监督等形式,对广大货运站经营业户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等进行有效的监督。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8年10月16日---10月30日) 1、省联合整治领导小组将对各地的整治情况进行明察暗访,检查验收,对整治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 2、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要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书面材料于整治工作结束后10日内上报各自上级主管部门,并抄送省运管局。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全省道路货运场站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省交通厅副厅长 赵静波 副组长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关景富 省公安厅副厅长 郑玉良 省建设厅副厅长 褚民华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运输管理局。 主 任:省运输管理局局长 闫长文 副主任: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处处长 徐俊波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 陆庆瑞 省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副处长 宋海燕 省运输管理局总经济师 刘洪波 成 员: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交通处处长 伞国才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处调研员李克敏 省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副处长 巩兆义 省运输管理局货运处处长 刘晓峰 联系电话:0431--85097706 六、几点要求 (一)各地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政府支持,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做好道路货运场站整治工作。 (二)要积极、稳妥做好工作。各地要采取疏堵并举、标本兼治的办法,做到正面引导与严格执法相结合;鼓励发展与监督服务相结合,确保道路货运场站整治工作顺利完成。 (三)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作,搞好配合。要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办事,杜绝出现违规执法行为。 (四)要真抓实干,切忌走过场和流于形式;要发扬吃苦耐劳、敢打硬仗的工作作风,务求道路货运场站整治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