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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诚信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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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劳社监〔2006〕42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6-03-24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诚信建设工作的通知

浙劳社监〔2006〕42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浙江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诚信档案管理办法》,为全面建立我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档案,切实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行为,进一步推动劳动保障诚信建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覆盖面

书面审查是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方式之一,也是建立企业诚信档案的主要依据。为全面掌握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和劳动保障管理情况,各地要充分利用近期采集下发的全省70万家用人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邮编等数据,扩大书面审查覆盖范围,加快企业劳动保障诚信档案库的建设步伐。2006年,各地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覆盖面要力争有较大的提高,争取在3年内实现书面审查和诚信记录建档工作全覆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在监察机构内部要设立专门的机构或者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实施这项工作,同时要积极发挥乡镇劳动保障监察中队的作用,在监察办案和日常巡查中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登记手册》的检查,对未参加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要责令限期改正。各地应当充分利用网上填报、电子文档报送等方式提高信息采集的工作效率。书面审查的覆盖面将作为各地年度劳动保障监察评价工作的重要指标。

二、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制度

各地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做好劳动保障信用定级工作,力求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和信用定级的科学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书面审查中加强对企业的实地监察检查,现场了解企业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时制度、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真实情况,核实其报送的书面材料和数据,为公正客观地评价企业诚信等级提供可靠的依据。2006年,各地在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过程中,实地监察核查的比率要达到参加书面审查单位的3%以上,对于A级诚信单位和失信单位的书面审查信息要重点核实。对于拒不参加书面审查或报送虚假书面审查信息的用人单位,各地要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对解决有关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9号)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进一步健全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分类监管机制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普法宣传教育,积极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继续完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分类监管机制,促进企业守法经营,规范用工。对劳动保障A级诚信单位,可通过授牌授证、公告表彰、免于日常巡查、提供免费培训等方式进行激励;对信用B级单位要积极帮助其进一步规范用工管理,争取尽快达到诚信A级标准;对信用C级单位,要作出限期改正决定,落实整改措施;对于整改不力的C级单位和失信单位,要向社会公布名单,并将其作为重点监察单位予以监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重点监控机制,形成重点监控单位名单,制定重点监控措施,加强日常巡查力度。对连续两年被定级失信单位的,提请工商行政部门实施企业年检缓检措施。

四、切实加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即时公示力度

从今年起,各地对被下达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的用人单位,要定期向社会公示。各市、县(区)要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把上一季度本地区情况统一填写《劳动保障失信行为公示申报表》上报我厅监察总队,经审定后分别在厅门户网站和省政府“信用浙江”网上公示。

五、继续做好企业诚信档案信息的报送工作

从今年开始,每年6-10月各地应按月上报已参加书面审查用人单位的诚信档案信息,上报时间为每月10日前。上报情况我厅将以适当的形式向全省通报,并将作为监察机构年度评价工作的评分参考。今年,各地诚信情况信息暂按《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档案信息报送表》要求上报Excel电子文档,待全省劳动保障监察软件制作完成后,统一按软件要求上报。《劳动保障失信行为公示申报表》须书面报送,并附相关案件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联系人:陈 伟

联系电话:85112508 传真:85116397

电子邮件:cw@zjlss.gov.cn



附件:1.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档案信息报送表

2.劳动保障失信行为公示申报表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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