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土资发〔2007〕388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按照保障民生住宅用地需求的目标要求,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在年度供地计划安排上要重点保障和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且其年度供应总量不得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供地计划的编报和下达时相应予以说明和落实。 二、坚持房地产开发资质准入制度。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55号)中“不具备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不得参加商品房项目用地的招投标”的规定,认真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对外商投资设立的房地产企业,还需符合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中规定的条件。 三、细化房地产开发宗地的管理,所有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净地出让。要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的单宗土地出让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13.3333公顷(200亩)。每宗土地开发建设时间应控制在3年以内。进一步严格房地产用地的土地使用条件管理,对出让用途比例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上下限幅度等,均必须在出让条件设定、出让信息公告和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界限和约定。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期发放土地使用证书。继续加大出让土地的信息公开力度,建立施工现场和房地产销售现场土地出让信息公示制度。 四、各地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四级联动机制”加强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7〕300号)要求,切实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巡查和竣工验收管理,加大闲置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各类资本运作行为加强监管,发现闲置、囤积土地和恶意收购、垄断、扰乱土地市场秩序,以及未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根据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予以严肃查处。 各市国土资源局要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及2005年1月1日以后的房地产开发用地毛地出让的情况,于2007年12月20日前报省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ОО七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