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苏司援(2000)第008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司法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0-06-20生效日期:1900-01-01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苏司援(2000)第008号


各市人民检察院、司法局: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053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我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法律援助中心执行该通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或者审查起诉案件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因经济困难无力委托辩护人的,可以通过该人民检察院向当地同级法律援助中心转交法律援助申请。

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原则上应书面提出,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由他人代写的,必须由申请人签名或捺指印。

二、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除其法定代理人自行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或辩护外,对其立案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都应当代其向同级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接到申请的法律援助中心在进行审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作出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指派法律服务人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或辩护。

三、外国籍、无国藉的犯罪嫌疑人和涉及重大国家机密的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由省辖市的人民检察院交由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四、律师或其他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时,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由省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印制的法律援助决定指派通知书等法律援助公函和文书。

五、各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中心在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中应不断探索新方法,不断总结新经验,以切实保障司法人权,促进司法公正。

六、各地在贯彻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取得的成功经验,请分别层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司法厅。

附1: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略)

附2:有关法律援助文书格式(略)

2000年6月20日


同地区相关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5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入开展涉VOCs治理重点工作核查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完善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重点工业行业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排查和淘汰工作的通知
省生态环境厅 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的通知
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2025年修订)
同专业相关
甘肃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四川省射钉器材安全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2025年修订)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中考高考期间禁止噪声污染的通告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