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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涉台遗产继承公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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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司公[2001]30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司法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1-08-27生效日期:1900-01-01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涉台遗产继承公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司公[2001]30号


各市司法局公证管理科(处):

最近,国务院台办、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了国台发(2001)7号《关于加强涉台遗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近几年涉台遗产继承工作进行了回顾和总结,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提出了要求。根据《通知》精神,现就加强涉台遗产继承公证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近几年,涉台遗产继承中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一是台军方人员与地方“掮客”勾结,通过不法“中介集团”,在大陆有关省、市非法制作或购买假台属“公证书”及其他证明,假冒赴台冒领和诈骗被继承人的遗产,数额巨大。二是利用台属赴台查证和办理遗产继承的不便,制作假的法律文书,在台另立“继承人”,转移、盗卖遗产,使台属合法继承权落空。三是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伪造、贩卖假公证书等证明文件,严重干扰了涉台遗产继承工作的秩序,也为少数人在办理涉台继承工作中违法乱纪,提供了条件。四是个别部门和工作人员利用台属不知情或对台属隐瞒在台遗产情况,合谋制作假公证书等证明文件,冒充台属从台湾诈领遗产或退休(伍)金。五是有继承权的台属,分别办理公证书等证明文件,向台方证明自己是“真正应该继承遗产”的亲属,从而产生纠纷并诉秉法院,损害了我涉台遗产继承工作的严肃性。这些问题应当引起各市公证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针对上述问题,各公证处要对本处近几年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的质量情况进行总结,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出现。

二、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国务院台办、司法部下发的有关涉台遗产继承公证工作的政策文件精神,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规定的程序办事,切实加强涉台遗产继承公证工作的管理和领导。各公证处在办理涉台继承公证过程中,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要认真审查核实,必须掌握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并重的审查原则,严把受理、审查、出证质量关。

三、 各地要同本地台办、公安、民政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形成办理涉台遗产继承事务的有效机制。对制作、贩卖假公证书,冒充台属、诈领涉台遗产的单位和个人,要查明事实真相,发现有大陆居民勾结台湾不法分子或中介集团冒领或诈骗涉台遗产的线索,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认真处理在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中的违法犯罪案件。

四、 根据《通知》要求,各地公证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对近几年来本地区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等方面进行简要的总结,请将总结于九月二十日前上报省厅公证管理处。



200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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