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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衔接管理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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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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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安教办〔2005〕2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司法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5-01-25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衔接管理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苏安教办〔2005〕2号


各市公安局、司法局、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衔接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

衔接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省近年来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江苏省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回归社会衔接管理办法》(苏安教[1999]第002号)作以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省公安厅按照《江苏省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回归社会衔接管理办法》所附《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样式,统一全省看守所(拘役所)使用的《通知书》格式。各市、县看守所(拘役所)在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前1个月,详实填写《通知书》后,寄送服刑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安置帮教机构和公安机关。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寄送的,应先行电话通知其户籍所在地县级安置帮教机构和公安机关,并于7日内补寄有关材料。

第二条 省司法厅(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置帮教办公室”)通报次年各监狱、劳教所将要回归人员姓名、性别、户籍地址、罪别、入狱所日期、服刑在教场所等有关情况,按各省、市、县(市、区)归类。次年1月15日前,省安置帮教办公室将以上情况通报省公安厅。

第三条 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省安置帮教办公室通报前一年全省各看守所、监狱、劳教所刑释解教人员姓名、性别、户籍地址、罪别、刑教期、服刑在教场所等有关情况,按各省、市、县(市、区)归类。每年2月15日前,省安置帮教办公室将以上资料汇总后寄送刑释解教人员原户籍地县级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和公安机关(外省籍刑释解教人员资料寄送各省安置帮教办公室)。

第四条 各市公安局(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应将决定劳动教养的江苏籍人员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复印件,发生效力后15日内寄送被劳动教养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和公安机关。

第五条 各市、县看守所(拘役所)在罪犯刑满释放时按规定发给适当路费。有严重疾病又无亲属接送的刑释人员,应由看守所(拘役所)派人送交刑释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机构落实安置措施。

第六条 刑释解教人员未按时回归时,村(居)委会或刑释解教人员家属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报告。各级安置帮教组织要建立对脱管、失控刑释解教人员的追查、协查、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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