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转发《江苏省监察厅关于省监察厅派出机构的工作任务、职责范围、权限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苏司监(1989)第4号 省劳改工作局,各劳改劳教单位、公司、学校,厅、局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监察厅《关于省监察厅派出机构的工作任务、职责范围、权限等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意见》)转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为便于贯彻,根据上述《意见》和我厅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厅将进一步加强领导,支持监察机构的工作;厅监察室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监察业务;受监察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支持监察工作。 二、根据《意见》和干部管理权限,厅监察室的监察对象为:《意见》中规定的驻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厅直属单位及其负责人,省劳改局及其处长(副处级)、副局长,劳改劳教单位及其正支队级干部。 三、省劳改工作局可根据《意见》和本通知以及干部管理权限,对局监察室和劳改劳教单位监察室的工作任务、职责范围、权限等问题提出意见,并报省厅。 四、厅监察室的工作权限,按《意见》和本通知的第二条执行。局监察室对副支队级干部违反政纪案件的立案和查处结果,在向局报告的同时,也要报厅;凡大案、要案,不论其职务高低,均应及时向局领导和省厅报告。 五、厅监察室代表省监察厅和本厅行使职权,局监察室和“两劳”单位监察室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工作。 198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