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促进全省水利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各市州、县(市)水利(水电、水务、水产)局,厅直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三年腾飞的战略部署,不断发展壮大我省水利民营经济,加快吉林省水利现代化步伐,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 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实现我省民营经济三年腾飞是省委、省政府做出的重大决定,是贯彻中央“两个毫不动摇”方针,振兴吉林、富民强省的战略举措和重要任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认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和领会省委省政府决定精神,把发展壮大水利民营经济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省水利现代化和人水和谐目标的重要举措,切实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在水利事业发展中突出民营经济的比重,为促进我省民营经济腾飞做出贡献。 二、全省水利民营经济的发展状况 水利民营经济是我省水利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水利建设的不断发展和水利改革的不断深化,我省水利民营经济逐渐发展壮大,农村“四荒”资源的开发治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民办公助”项目建设,农村水电体制改革及水产养殖经营市场的开放等,都有力地推动和促进了我省水利民营经济的发展和壮大。据统计,全省以承包、租赁、拍卖和股份制合作等形式经营农村“四荒”资源和小流域的个人及社会团体近3万户,治理开发水土资源面积453万亩,取得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的有6020户,民营机电井21多万眼,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民办公助”项目83项,下达专项补助资金3400万元,民营水电站90座,装机125303千瓦,年发电量35601万千瓦时,年实现产值11460万元,全省从事水产养殖和水产品捕捞、加工的达32000户,养殖水面315万亩,年水产品产量13万吨,实现渔业产值17亿元。 三、加快水利民营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 根据我省水利民营经济发展现状,综合考虑全省今后三年水利事业发展的实际,进一步加快全省水利民营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是:经过三年奋斗,到2009年,全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农村水电、小流域治理开发、水产养殖和水产品捕捞、加工等民营企业达到8万户,基本完成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民办公助”项目230项,补助专项资金1亿元,基本实现全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和渔业产业民营化,使民营经济在水利事业中的比重占到30%以上。 四、促进水利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意见 (一)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和投资水利工程建设。按照“非禁即入”原则,放开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的,凡可实行多元化投资的,都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前期工作、设计审查、行政许可、招标投标等方面,对民营企业与其它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民营经济作为加快我省水利事业发展的突破口,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和信息平台,主动向社会公开发布和推介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为民营企业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提供便利条件。 (三)加快全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民营化进程。凡小水库、小泵站、小型蓄水工程、抗旱机电井等,产权可以实行民营化转让的,一律向民营企业和个人转让,对符合条件的,通过“民办公助”和小型农田水利事业专项资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四)进一步加大对民营水土保持的支持力度。将民营企业、个人和社会团体以小流域为单元,采取承包、拍卖、租赁和股份合作等方式,进行水土流失治理和水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要纳入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区水土保持项目内,从规划设计、水土流失治理资金安排、水土保持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全力支持。 (五)继续依法有序放开水能资源开发和水电企业改制市场,在广开渠道的前提下,大力引导民营资本注入,加快全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进程。 (六)大力发展水产养殖和水产品捕捞、加工民营企业。继续鼓励民营企业和个人参与和投入水产养殖和水产品捕捞、加工,充分利用现有大水面、池塘等养殖资源,推广名特优品种和先进水产养殖技术,提高水产品附加值,争取率先实现全省渔业产业民营化。 (七)鼓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分流人员创办企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后,实现了管理与养护分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经营方式发生了转变,部分人员需要妥善安置。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充分利用水土资源和水利风景资源,以现有资源入股,吸引民营资本投入,鼓励分流人员创办种植、养殖、水利旅游服务等企业,并为他们提供场所、资金、技术等支持。 (八)在继续扶持全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综合经营发展的基础上,水利综合经营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可对供水、水电开发、水产养殖、水利旅游等效益明显的民营水利经济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九)鼓励、支持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人员离岗领办、创办企业,鼓励事业单位改革中的未聘人员自主创办经济实体。创办人员可享受省里规定各项优惠政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企业注册、流动资金、经营场所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在完成本单位岗位职责的前提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水利科技人员可在民营企业兼职兼薪。由科技人员所在水利、水土保持、水产、水文等科研及技术推广单位组织的,可以从兼职收入中提取50%作为技术服务人工费;由科技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组织的,可从兼职净收入中提取85%作为技术服务人工费;由个人自行联系的,兼职收入除依法纳税外全部归已。 五、促进水利民营经济发展的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省水利厅成立全省促进水利民营经济腾飞工作推进组,组长为张德新厅长,副组长为张和副巡视员,组员为刘圣金、贺立成、庞志广、丛娟、徐海涛、陈玉平、韩有利、王跃邦、王兆军、曹永斌、孟繁生、翟强、刘福贵、马凤君、刘金生、刘发、刘肃、许歌辛。办公室设在吉林省水利综合事业管理总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 (二)落实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水利民营经济作为水利事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将是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作为检验和衡量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依据,并纳入水利工作年度考核指标。 (三)抓典型,促发展。要及时发现和总结水利民营经济中先进典型经验,大力加以宣传、表彰和奖励。省水利厅将在适当时候组织召开全省水利民营经济工作现场会,总结、交流和表彰水利民营经济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引导此项工作深入开展。 (四)加快水利民营经济服务体系建设。全省各级水利、水土保持、水文、水产等设计、科研和技术推广单位,要积极组织科技人员,为水利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各类技术服务,推荐和推广先进的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开展对水利民营经济有关人员的技术、技能培训,提高水利民营经济的经营管理水平。 (五)省水利厅在省政府网站“吉林水利网页”,建立省水利综合信息平台,及时准确发布各类水利信息,为全社会和民营企业了解水利、参与水利和投资水利建设提供有效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