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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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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冀建城〔2004〕66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建设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4-02-16生效日期:1900-01-01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建城〔2004〕66号


各市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
城市燃气安全使用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是确保城市燃气安全使用的重要环节,其设计、施工都有严格的技术要求。1999年8月,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的通知》(建城[1999]217号),要求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标准》审查合格后,发给《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方可从事业务;2000年1月,建设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从业资格、从事安装、维修应遵守的规定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为贯彻落实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城市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管理,特做如下通知:
一、搞好宣传,切实做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调查摸底工作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是新兴的一种行业,目前社会上已有一些企业和人员从事这项工作,按照建设部73号令要求,要对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对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因此,各市首先要加大对建设部73号令的宣传力度,使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及社会了解建设部73号令,并主动配合燃气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其次要对本地区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和人员进行调查摸底,填写《全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及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附后),在掌握基本情况的前提下,提出本市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总量控制的意见,《调查表》请于6月底前报省燃气安全管理中心。
二、明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从业范围、资格标准和申报程序
(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从业范围
凡在我省城市范围内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包括家用的燃气燃烧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安装、维修的企业,必须按建设部73号令办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方可从事其业务活动。严禁无资质进行安装、维修业务。
(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标准
根据建设部第73号令授权,确定河北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标准为:
1、有正规、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具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直接从事安装维修人员不少于4人;
3、有完备的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
4、有与从业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
5、从事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燃气职业技能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岗位证书》,持证上岗;
6、安装维修电话不少于1条线路;
7、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8、有规范化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9、建设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办程序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应首先向所在地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后),经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设区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省建设厅备案。《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由省建设厅统一制作发放。
三、做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培训工作
凡从事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岗位证书》,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由省建设厅统一技能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培训、统一发证。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一律不能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具体培训工作安排,视从业人员数量情况另定。
四、加强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市场的管理
目前,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市场管理还比较混乱,也滞后于行业的发展,需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加强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对本通知印发前,已经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和人员,要按照建设部和本通知精神的要求,进行资质审查和岗位培训,符合要求的企业,要申报《资质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发放《资质证书》。对培训考核合格人员,发给《岗位证书》,对考核不合格者,可给一次补考机会。对本通知印发后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和人员,要严格按本通知要求,予以办理《资质证书》和进行人员培训。管道燃气企业要按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冀建城[2004]27号)和本通知精神,尽快办理安装维修资质。今后,各市要加强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市场的管理,对违反建设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市在贯彻通知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燃气安全管理中心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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