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9〕89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7月7日 吉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为了全面、彻底消除校舍安全隐患,保证广大师生生命安全,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09〕34号)要求,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与主要任务 实施目标:在全省中小学开展抗震加固、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使学校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主要任务:从2009年开始,用3年时间,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对国家地震局所确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基本烈度七度以上的长春市南关区、宽城区、朝阳区、二道区、绿园区、双阳区、农安县、九台市、榆树市、德惠市,吉林市昌邑区、龙潭区、船营区、丰满区、永吉县、舒兰市,四平市伊通县、公主岭市,松原市宁江区、前郭县、乾安县、扶余县,白城市洮北区、镇赉县、大安市,延边州延吉市、龙井市、汪清县、安图县共29个区县,通过全面排查鉴定,对中小学校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加固改造或重建,使其达到当地重点类抗震设防标准;其他地区集中重建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危房,改造加固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危房,消除安全隐患;对全省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迁移避险,提高综合防灾能力。 二、实施范围和主要环节 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覆盖全省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 (一)对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排查鉴定。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根据即将出台的 《吉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排查鉴定工作指导方案》和 《吉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排查鉴定技术指南》,对全省每一所中小学校、每一栋校舍的安全状况,毫无遗漏地进行排查鉴定,形成鉴定报告,建立覆盖全省每所学校的校舍安全档案。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工作具体实施方案,于2009年9月30日前完成本地区所有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任务。2008年5月以后已排查并形成鉴定报告的校舍,可不再重新鉴定。 (二)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排查鉴定结果,本着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原则,结合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等专项工程,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要区别情况,分类对待。对全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按照抗震设防要求,重点制定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项目规划;其他地区,重点制定中小学校舍出现险情的D级危房整体重建规划和改造加固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危房改造加固规划。全省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按照地质灾害区域分布与最新的地质环境变化情况和校舍地质灾害危险评估的技术指导,最新 的水情、汛情相关信息和校舍防汛应对措施及意见,校舍场址地震安全性评估和新建、加固改造校舍的抗震设防要求,重点制定中小学校舍校址迁移规划。要于2009年年底前完成全省所有中小学校舍整体加固、改造规划制订工作。 三、资金安排和管理 按照国务院的文件规定,校舍工程资金安排实行省级统筹、市县负责、中央财政补助的原则。全省安全工程资金地方负责筹措落实部分,省级和市、县级按比例5∶5分担。省财政厅要及时制定各级政府投入资金的分担机制和落实办法,整合与校舍安全工程有关的其他资金。省财政厅2009年通过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积极筹措安排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明后两年将省级财政负担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省发展改革委要把校舍安全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积极争取国家专项投资。另外,省民政厅要通过慈善总会向社会募捐等方式,筹措部分资金,用于校舍安全工程项目支出。校舍安全工程排查鉴定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分担解决,省级和市、县级按比例5∶5分担。同时,鼓励排查鉴定机构在排查鉴定收费方面给予优惠。各地要及时、足额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投入资金,列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中央投入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七度以上高烈度地区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省级投入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校舍安全工程任务较重的地区集中使用,优先解决突出问题。民办、外资、企 (事)业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资金,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 省、市、县三级要设立校舍安全工程资金专用账户,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集中支付、封闭运行。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项目管理,统筹安排资金,突出重点,集中投入。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由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资金专户管理,按照工程进度及质量要求拨付资金。 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工程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截留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套取中央专项资金的行为。加强对校舍安全工程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要依法查处。建立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监督检查和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将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建立校舍安全工程专项审计制度,项目学校单体建筑完工后要组织符合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在交付使用前必须提交审计报告。 各级政府部门要制定扶持工程建设的优惠政策,校舍安全工程建设中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全部予以免收。涉及经营性收费,应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予以减、免、缓,具体比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企业以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县级 (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向校舍安全工程捐赠的资金,按照税法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工程进度和建设质量 按照国家提出的校舍安全工程整体实施方案,对全省排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加固、改造或重建。2009年完成总量的30%,2010年完成总量的60%,2011年完成总量的10%。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合理安排工程进度,实施倒计时管理,保证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周密组织,严格按进度要求推动工程实施,确保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进度与建设质量,使安全校舍尽早投入使用。 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做好立项和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工作,不得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建设、鉴定、检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必须严格执行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防震减灾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有关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资格。实施校舍安全工程的建设单位和鉴定、检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要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全面落实质量责任。施工图审查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校舍加固改造或新建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五、工作机制和责任分工 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行省政府统一领导,市、县级政府负责实施,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作用的领导和管理体制。 省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的吉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省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办公室下设规划及工程实施办公室、排查鉴定办公室、资金管理办公室、监督检查办公室、项目办公室共五个专项办公室。市、县级人民政府也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相应工作机构。省、市、县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经费要 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对本地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其中,各市 (州)人民政府负责对所辖地区校舍安全工程进行统筹规划、组织调度和指导监督,并负责所辖市区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统筹考虑辖区内各县 (市)的经济实力以及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力量,指导、帮助各县(市)开展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工作,指导、审核各县 (市)制定的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和项目文本,及时、足额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项目资金,监督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检查、督促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各县 (市)人民政府要在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全面负责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和管理,组织对辖 区内校舍进行逐一排查、鉴定,建立健全本地中小学校舍数据库和安全档案。制定本地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制定本地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项目改造方案。及时、足额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项目资金,设立资金专户,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按有关规定减免建设收费,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前期论证、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办理基建财务决算等环节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项目学校管理人员的培训,保证校舍安全工程项目进度和质量,保证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用地。妥善处理好项目建设期间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问题,保证师生安全,保证项目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经费,加强项目学校管理,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