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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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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10〕98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4-14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印发无锡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0〕9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无锡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5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09〕81号),设立市水利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加强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

(五)加强太湖蓝藻治理和水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组织起草地方性水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市内主要江河、湖泊和流域(区域)综合规划,编制水资源保护、防洪、供水、节水等专业规划;组织拟订全市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牵头组织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拟订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所涉的水资源和防洪评价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含矿泉水、地热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指导再生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二)承担全市水资源保护工作。编制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按规定核准饮用水源地设置,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并监督实施,监测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建议,参与饮水区等水域的排污控制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并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和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报告;组织指导太湖蓝藻治理和水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三)实施水利工程行业管理。组织、指导全市各类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工作;负责管理流域性的或跨市(县)、区的重要水利工程;负责指导水利工程移民工作。

(四)承担水利固定资产投资工作。负责市以上财政性水利资金的计划、使用、管理及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收费、税收、信贷、财务等方面的建议;指导水利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工作。

(五)指导全市水利基本建设工作。组织编制、审查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及质量监督;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六)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编制全市农村水利建设规划,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节水灌溉、圩区治理、河道疏浚整治、农村饮水安全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和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编制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工作;指导全市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七)组织、指导水行政执法和水政监察工作。加强河道管理,查处涉水违法事件;指导协调水事纠纷调处工作;负责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八)组织指导水利科技工作。组织水利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拟订全市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信息化工作。

(九)承担全市防汛防旱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负责无锡市区防洪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对流域性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编制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利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息处)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访、信息宣传、政务公开、后勤接待、行政事务协调工作;拟订部门党务、政务信息化工作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部门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下属单位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行政许可服务处)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水法规、规章草案;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工作,督促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指导协调水事纠纷调处工作;指导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水法规宣传工作;指导全市水行政许可服务工作,承担部门行政许可服务职责。

(三)计划基建处(总工程师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组织编制全市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流域(区域)水利规划和重点水利工程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水利投资计划的综合平衡工作,编制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组织编制、审查全市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导全市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根据招标投标管理体制机制,具体负责全市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和建设监理工作,归口管理全市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建设单位人员的资质(格)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重要技术引进工作;负责水利综合统计工作。

(四)水资源处(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和监测工作;组织拟订水功能区划,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水资源有偿使用等制度;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负责地下水的管理和保护;牵头组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和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报告;指导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组织实施太湖蓝藻治理工作并监督检查。

(五)工程管理处

负责全市各类水利设施、江河、湖泊、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流域性水利工程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查及监督管理,指导辖区内长江等流域性河道、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和开发;组织指导全市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和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拟订全市重点水利工程的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直属工程管理单位业务指导工作;负责指导水利工程移民工作。

(六)农村水利处(市水土保持办公室)

编制全市农村水利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指导节水灌溉、圩区治理、河道疏浚整治、农村饮水安全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市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负责监督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七)财务审计处

指导全市水利系统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编制部门预算和专项资金计划;负责市以上财政性水利资金的使用及监督管理;指导全市水利行业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财务会计工作。

(八)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力资源和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全市水利系统科技人才工作,负责科研项目立项申报、跟踪管理、成果推广、水利行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和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联系市水利学会。

机关党委 按有关规定负责机关党建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7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处长(主任)16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6名。

五、其他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二)市水利局承担全市防汛防旱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行政职责,全市防汛防旱的具体实施工作由下属事业单位无锡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三)节约用水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局为全市水资源的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牵头组织拟订全市节约用水相关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市市政和园林局为全市城市供排水和污水(再生水)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和组织实施城市供水(自来水)中所涉及的节约用水工作和城市污水(再生水)处理工作,参与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参与拟订全市节约用水相关政策、标准并负责城市供水领域的监督实施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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