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意见 宿政发〔2006〕1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我市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保障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意见》(苏发〔2003〕2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理念为指导,贯彻落实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卫生工作方针,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际需要出发,加大农村医疗卫生投入,建立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增强服务能力,满足农民群众就近医疗卫生需求,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2. 目标任务:建立农村公共卫生政府投入保障机制,改善农村医疗卫生状况,到2010年建立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农村居民健康需求的新型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达到基础设施完善,基本设备齐全,人员队伍素质较高,运行规范、运转正常、富有活力的目标,为农村居民提供质优、价廉、便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一)乡村卫生服务人员专业资格合格率达100%。 (二)培训200名医疗卫生管理人员、1000名卫技骨干人员、7000名乡村医生。 (三)全市乡镇卫生院、乡镇医院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覆盖率达100%,农村居民到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就诊率达60%以上。 (四)以县为单位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率达95%以上。 (五)饮用水卫生监测率达95%以上。 (六)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达98%以上,甲、乙类传染病发病率控制在150/10万以内,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覆盖率达100%。 (七)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98%以上,农村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4/10万以下,农村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0‰以下。 (八)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达95%以上。 (九)农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80%以上。 (十)传染病防控与管理及时率达100%,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和处置及时率达100%。 二、进一步加强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3.完善农村卫生机构服务功能。乡镇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分别承担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和公共卫生职能。乡镇医院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乡镇卫生院全面履行卫生规划、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药品监管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等职能。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面履行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康复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职能。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服务站为辖区内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开展针对性上门医疗保健和健康教育服务,免费开展一类疫苗接种。 4.强化乡镇卫生院规范化建设。为提高乡镇卫生院建设和管理水平,乡镇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房屋合并建设卫生与计生服务中心,实行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由县(区)卫生局、计生局提出意见,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实施,与小城镇“1+4”工程一并考核。要按照“三高”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图纸、统一标识,统一施工。要在依法用地、节约用地的基础上,确保合并后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1600平方米(其中乡镇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各一半)。各县(区)要根据现状,制定共建规划,分期分批实施,确保2008年完成。 5.完善村(居)级卫生机构建设。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置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布局以合理、便民为原则,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每个诊室使用面积一般在8~12平方米,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提供。每个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3—5名卫技人员,至少应有1名女乡村医生或女执业助理医师。 三、进一步加大政府对农村公共卫生投入 6.确保正常经费足额及时拨付到位。各县(区)要按照乡镇辖区人口万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在每个行政村配备一名村防保员,并确保乡镇卫生院和村防保员财政补助经费按月及时拨付到位。 7.建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各县(区)要根据省农民健康工程要求,按照农村常驻人口人均每年不低于6元的标准,建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并将县(区)配套部分纳入财政预算,确保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主要用于乡(镇)、村卫生机构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其中对乡村医生的防保补助经费不低于30%。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资金要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建立综合考核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县(区)卫生局要制定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用款计划,县(区)财政按照项目用款计划和序时进度,每月随工资下拨经费。 8.实施“以奖代投”政策,支持乡镇医院发展。从2006年起,各县(区)财政每年要安排不少于80万元,用于对医疗机构“以奖代投”,并随着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其中,80%的资金用于对乡镇医院的奖励。 9.加大农村改厕工作力度。按照政府支持引导与集体、群众相结合,多渠道筹集改厕资金。各县(区)财政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安排配套资金,并及时补助到位。各县(区)要将农村改厕纳入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内容,农民新(翻)建住房与配套无害化卫生厕所要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建设、规划部门在审批农村新(翻)建住房时,要把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作为审批内容进行严格把关。 四、进一步加大医疗卫生支农工作力度 10.加大城乡医疗机构对口扶持力度。支持鼓励二级以上医院采取联办、合作、控股、收购等形式支援乡镇医院。二级以上医院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上浮3%的优惠政策,经县(区)卫生局认定,须达到以下四个条件:一是与被支援的乡镇医院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对口支援协议;二是每年派出高年资住院医师以上(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三年以上)的卫技人员到乡镇医院工作,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六个月。派出医师人数可根据双方医疗机构卫技人员情况确定,原则上要求每年在乡镇医院工作的医师不少于3人;三是每年至少组织四次到乡镇医院会诊、查房、咨询等活动,并免费接收乡镇医院卫技人员进修;四是与乡镇医院联合办医数量达5家以上。 11.建立城市医生服务基层制度。城市医院医务人员在晋升中级和副高技术职称前,必须到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半年以上。在工作期间,要通过业务指导、专题讲座、查房等方式直接向农民提供医疗服务;要根据当地疾病发生率,帮助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重点科室、开拓新业务、应用新技术等,帮助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业务管理规范,提高被支援单位的管理水平;每月讲学、培训至少2次,帮助推广或引进至少1项卫生先进技术,带教(培训)1-2名业务骨干。 12.落实省扶持乡镇医院设备项目。各县(区)要将省对乡镇医院扶持的设备及时调拨到乡镇医院,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截留。县(区)卫生局要建立上级支援设备登记及使用台帐,定期检查设备使用情况,确保设备用于农民群众防病治疗。 13.建立乡镇医院临床医生津贴制度。从2007年1月起,对在乡镇医院从事临床工作满一年具有住院医师以上职称的乡镇医院临床医生,由乡镇医院出具证明,经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考核确认,进行津贴补助。发放标准为:住院医师每人每年1200元,主治医师每人每年2000元,副主任医师每人每年4800元,主任医师每人每年6000元。各县(区)财政要将乡镇医院临床医生津贴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由县(区)卫生局负责按规定发放,任何单位不得扣留或挪用,不得降低标准。 五、强化乡镇医院行业监管 14.依法开展农村医疗卫生监督管理。各县(区)要大力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严格执行机构、人员、技术准入制度。新办乡镇医院应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固定资产投入(不含土地)不得低于300万元。乡镇卫生院新进人员要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卫技人员必须具有国家法定的执业资格,并取得《江苏省乡镇卫生院骨干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专业资格证书。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有关管理规定,规范医疗卫生服务价格行为,全面实行医疗卫生服务价格公示、门诊及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等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15.建立乡镇医院及卫技人员诚信档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为医疗机构建立诚信服务档案,将其发布虚假广告、非法行医、无证行医、超范围执业、违规转诊以及收受回扣等不诚信行为记入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医院为医务人员建立“医德诚信档案”,对其不诚信行为实行扣分登记制度,并与年终评比、晋升职称、执业注册挂钩。对严重违反诚信服务的医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待岗学习、停止执业等措施进行处理。 16.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二OO六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