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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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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九府厅发〔2010〕29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4-30生效日期:1900-01-01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府厅发〔2010〕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方案

  各县(市、区)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各部门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字【2010】56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要求以及4月26日省政府召开的加强和规范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市各地各部门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的
  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和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各地各部门驻京办事机构的设置,明确驻京办事机构的职能定位,加强监督管理,降低行政成本,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推动驻京办事机构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做到应撤尽撤。做好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的核准保留工作,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要对本单位的人员、资金、资产以及债务债权等情况进行详细摸底,经市监察、审计、财政、编办等部门审核后,于5月5日以前将本单位注册名称、单位地址、部门职责、人员编制、资金、资产以及债务债权等详细情况行文报市政府,由市政府转报省政府核准保留。撤销修水县政府、瑞昌市政府、浔阳区政府、都昌县政府、湖口县政府、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设立的驻北京办事机构。其他县(区)以及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如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文件要求做到应撤尽撤。
  (二)规范处置资产。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意见》规范处置资产,资产处置方案须经市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政府备案后实施。市财政、市审计、市监察等部门要加强指导,严格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妥善安置人员。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被撤销驻京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加强政策解释,争取理解和支持。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统筹兼顾个人意愿和组织安排,根据工作人员的身份、职级、户口、家庭等实际情况分类安置。对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原则上由各派出地政府和部门统一撤回,统一安排工作。对聘用人员,在办理解聘合同的同时,要积极热情帮助解决再就业问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指导,提供帮助。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制定方案。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要求,认真搞好调查摸底,结合自身实际,形成全面、具体、操作性强的清理规范工作方案,于2010年4月29日以前报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转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坚决实施清理。坚持不打折扣、不开口子、不留尾巴的原则,各地、各部门驻京办事机构要坚决予以撤销,2010年5月中旬清理到位。市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审核,坚决杜绝改头换面、名存实亡或就近续存等变相保留的现象出现,确保工作不走过场。设有驻京办事机构的各地、各部门于5月底前将清理驻北京办事机构的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厅。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和规范办事机构管理工作,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明确具体承办部门,明确具体联络同志,并于4月28日前,将有关承办机构、负责同志、联络员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厅。
  (四)加强协调配合。由各级监察部门负责做好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驻京办事机构预算、财务和资产管理,做好被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清产核资工作;各级审计部门负责被撤销驻京机构的资金、资产、债权、债务审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撤销驻京机构人员分流安置的指导。
  (五)严肃纪律要求。为确保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各部门要冻结被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土地、房屋、车辆及其它资产,严禁挪用、私分、随意变更和处置,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严格执行清理整顿政策,严禁出现“明撤暗不撤”、“改头换面”等行为,切实做到应撤尽撤;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在北京设立新的办事机构,或派驻人员以驻京办事机构名义开展活动;严禁为违规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审批编制、核拨工作经费,不得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在北京新建和购置具有经营、接待服务性质的场所。对清理和规范工作中据不执行有关规定,以权谋私、顶风违规的,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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