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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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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抚府发〔2010〕14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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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10-05-06生效日期:1900-01-01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抚府发〔2010〕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  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多年以来,我市供销合作社始终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立足搞活农村商品流通和发展农村,不断深化体制改革,创新经营机制,已经成为我市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市供销合作社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在努力进行社有企业改革改制,逐步摆脱困境的基础上,致力于构建以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简称“新网工程”),为广大农民生产生活提供社会化服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对于促进我市农业发展,活跃城乡市场,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现实意义。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担负着为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提供社会化服务的重要任务。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对于活跃农村流通,完善服务体系,建设现代农业,拉动农村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具有重大意义。

  (三)明确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目标。在新的形势下,全市供销合作社必须继续牢固树立为农服务宗旨,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按照赣府发[2010]7号文件要求,明确改革发展目标,力争在省、市要求的时间内基本完成供销社直属企业和基层社改革。努力使我市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通过5年的努力,在全市逐步形成连接城乡,网络完善、功能齐全的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

  二、加快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

  (四)加快新网工程建设。加快推进新网工程建设,不仅是加快我市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的需要,更是推动农村市场繁荣,保护农民利益的需要。市、县(区)供销合作社要抓紧制订和完善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组织网络、经营优势,搞好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发展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五大连锁经营体系和强化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为农服务功能,形成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骨干、村为终端、城乡互动、方便快捷的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体系。发改委、财政、商务、农业、税务、国土、工商、安监等部门在立项、资金、税收、土地征收、资产重组、企业改制、安全经营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五)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依托供销合作社现有的条件和设施,努力培育一批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的跨区域大型现代农资流通企业,不断增强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的保障能力。各级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市、县(区)化肥淡季储备贴息制度,由供销社委托具备淡储条件的企业承担储存任务,储备贴息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农业生产的化肥供应。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从事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办好庄稼医院,面向农民开展各种技术服务。

  (六)加快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日用消费品连锁骨干企业,加快传统经营网络升级改造,逐步形成县(区)有配送中心、乡镇有超市、行政村和大的村小组有便利店的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帮助供销合作社发挥“一网多用”优势,促进农产品进城、日用品下乡,依法开展图书、药品、通讯器材、食盐、烟花爆竹等连锁经营。

  (七)加快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大力发展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作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和功能提升以及参与农村集贸市场建设,不断提升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的流通效率。

  (八)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制定管理办法,规范再生资源市场,并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环境整治的要求,支持供销社发展农村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并在新农村建设基金中列出专项经费用于帮助供销社开展农村再生资源回收点建设,根据“农村清洁工程”要求,赋予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职责。要加强特种行业经营管理,支持供销社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形成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九)加快发展烟花爆竹连锁经营网络。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支持供销社加强烟花爆竹行业规划,维护供销社烟花爆竹经营管理主体地位。供销合作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仿造烟花爆竹许可证;严格按照《中共抚州市委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抚发[2008]15号)中“烟花爆竹经营网点的设置,由供销部门提出网点设置的具体意见,安监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的要求,烟花爆竹销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供销、公安等部门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按照《全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规划布点工作实施方案》(赣安监管花炮字[2008]131号)的要求,维持现有的烟花爆竹及原材料批发企业布局。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严格按照非产区县(区)人口万分之二、产区县(区)人口万分之一点五布设。相关部门要重视和支持供销合作社按照有关规定经营好烟花爆竹业务,形成规范有序的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网络,确保经营市场安全有序。要充分发挥烟花爆竹经营行业协会和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公室的作用,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促进我市烟花爆竹行业规范发展。

  三、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

  (十)加强基层社建设。根据县城经营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合理调整建制,优化网点布局,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社或中心社。大胆引进农村经纪强人进基层社,引导社员参与基层社经营管理活动,加强基层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与合作,大力发展基层社与专业合作社一体化经营。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完整性,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基层社重组后组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扶助政策。

  (十一)做大做强社有企业。采取供销合作社控股、参股、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社有企业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构建社有资产监管运营体系,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引导社有企业推进以资本为纽带的纵向整合和横向联合,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对社有骨干龙头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控股地位。加大政策扶持,要积极支持社有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鼓励社有企业积极利用中央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农业、科技、金融、农业综合开发等扶持农业产业化政策,要向供销社企业倾斜,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做大做强。对于供销社社有资产内部整合,免除变更过户过程中产生的有关税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手续办理过程中要提供便利,特事特办。鼓励社有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和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业信贷担保公司。

  四、强化供销合作社服务功能

  (十二)加强专业合作社服务。以市场为导向,围绕当地主导产业,新兴产业和特色产品,利用供销社人才、网络、设施等条件,采取多种方式积极领办农民专业社和专业协会,开展信息、营销、技术、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服务。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开辟合作社产品进超市、进社区、进批发市场的便捷通道,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凡涉及对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和科技推广项目扶持以及考核、奖励、以奖代补资金支持,财政、农业等部门要会同同级供销社参与推荐,共同组织项目和资金的申报实施。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

  (十三)加强行业协会服务。充分发挥市农产品经纪人协会的作用,增强服务功能,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在农资、农产品、烟花爆竹和再生资源优势领域,重视发挥供销社系统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协会与政府的联系,主动承接政府职能转变中交给中介组织的任务,增强行业话语权和影响力。充分利用供销社教育培训基地,开展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农民技能培训,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其运输车辆符合“绿色通道”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十四)强化农村综合服务。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各级政府要支持供销合作社推进公益性服务向农村延伸,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打造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

  (十五)强化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利用各项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大力发展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积极培育农产品加工项目,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鼓励供销社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力实施“千社千品富农工程”,帮助农户加强与龙头企业的联系与合作。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的支持力度。

  五、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六)加强领导,营造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良好环境。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在服务“三农”中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切实加强领导,协调解决供销合作社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把“新网工程”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现代流通业发展的整体规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有关部门要把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作为服务和支持“三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结合各自职能,制定切实有效的扶助措施,加大政策、资金、项目等支持力度。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所涉及的土地、税收、融资等有关政策,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办理,尽可能给予优惠。在省对农村流通服务系统建设引导资金投入的基础上,市县(区)两级应根据本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的进展情况,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加大财政对我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的扶持,建立市级“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专项资金”。

  (十七)支持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改制工作。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按照省、市要求,加快直属企业及基层供销社改制步伐。供销社系统社属企业改革比照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执行。各级政府支持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按期完成改制任务,并采取不同方式给予帮助,对于有资产难变现的社有改制企业,要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土地收储办法变现资产用于改制;对于资产不够的社有改制企业,先帮助变现资产,后由政府解决不足部分;对无资产无资金的社有改制企业,其改制费用,由政府协调解决。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所涉及的工信委、财政、国土、房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工商、银行等部门,要为改制工作创造宽松环境,尽力给予支持,促进社有企业改制工作顺利完成。对生产经营确实困难的供销社企业,按规定逐级上报省级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社属企业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处置社有企业资产所得收益全部返还给供销合作社,优先用于供销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及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

  (十八)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各级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将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县(区)供销合作社在核定人员职数的情况下,将编制内机关及财政负担事业人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离退休人员津贴等财政性支出,按照参照公务员单位给予落实。因城市建设或道路拓宽等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社经营网点和服务设施的,对被拆迁的经营网点和服务设施应予以补偿安置。

  (十九)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要求,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登记颁证工作,对供销合作社原有土地,房产的确权,要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尽快给予确权办证。落实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二○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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