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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宁德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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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宁政办〔2010〕249号

颁布部门: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10-14生效日期:1900-01-01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宁德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德师范学院、宁德职业技术学院: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宁德市中心支行、市委编办、市银监分局制订的《宁德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宁德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宁德市中心支行

市委编办 市银监分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委编办、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0〕108号)、《关于印发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教财〔2009〕7号)文件精神,以及《福建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闽农信〔2009〕24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2010-2012年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实施意见》(闽政〔2009〕25号)精神,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确保我市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二、组织管理

为加强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保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成立宁德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协调小组,主要职责: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关系,研究解决全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县(市、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由分管教育副县(市、区)长任组长,教育局、财政局、编委办、人民银行,银监局、农信社等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局,具体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组织实施工作。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具体如下:

(一)教育部门(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1、负责牵头制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负责宣传,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接受高等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代理结算银行的委托,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变化情况;负责向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等学校和代理结算银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加强与高校的沟通,避免重复贷款。

2、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为避免助贷风险,在相关学校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并与金融部门联合共同对高中毕业班学生进行金融知识与借贷知识教育,并积极与各高校联系,搞好跟踪调查。

(二)财政部门: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加强管理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参与协调有关事项,在经费上保障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编办: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在教育部门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机构中加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牌子,并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金融监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对银行金融机构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督促承办银行完善金融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定期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内共享信息,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落到实处,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合规发展。

(五)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办银行):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制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规程,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贷周期不同阶段的特点,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业单位三地的贷款产品、信息和信用联结,形成贷款学生贷款期间全过程的信用管理。承办银行按照国家关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贷款性质和条件

(一)学生获得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要用于其在读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学习刻苦、无违法违纪记录和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3、学生入学前户籍与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申请贷款的贷款人辖区内;

4、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特困家庭、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5、诚实守信、还款意愿较强;

6、具备一定的贷款偿还能力;

7、在贷款清偿前,能如实向贷款人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和详细住址等;

8、未曾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9、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宁德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由宁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的资助管理机构分别负责落实。

四、贷款政策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一次签约、分次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实际标准确定。当标准超过6000元,按6000元申请;不到6000元,按实际金额申请。高校在读学生已经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在学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者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三)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还贷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鼓励提前还款,除应付本息外,提前还款不加收任何费用。对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本息,农信联社按规定计收罚息。

五、贷款流程

贷款申请→目前在读学校审核→上报汇总→商定贷款指标→接受推荐学生申请→承办银行审批→贷款学生签合同→发放贷款 →汇总上报

(一)贷款申请与审核。1、大学新生:高中学校组织借款人填写《宁德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见附件1)审核盖章,汇总上报至各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2、高校在校生:在读高校对申请贷款人进行贷款资格审核,填写《高校在校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附件5)并盖章。

贷款人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录取通知书或《高校在校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附件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至各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填写申贷审批(附件2)等相关手续。

(二)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有关材料,推荐给承办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审批。审查合格,通知签订合同,并发放贷款。同时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录入贷款有关信息,予以备案。

信用社依照学生提供的高校帐号,将贷款资金划付到借款人就读学校的账户。学校给予回执。

(三)贷款完毕,资助中心与农信社核对贷款数据,计息及风险补偿金。

(四)汇总本年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数据,逐级上报。

六、贷款利息与风险补偿

(一)利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和省外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省属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我省财政承担;考入我省市属高校的,其贷款贴息由生源地所在的县(市、区)财政负担。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负担。

(二)风险补偿。为防范和弥补承办银行经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其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考入中央和省外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省内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7.5%、省财政4.5%、高校2%和生源所在的县(市、区)财政1%共同承担。

七、工作安排

根据实际情况,我市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分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每年4月上旬,召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明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各成员单位制定部门具体工作计划。

第二阶段:每年5月,对全市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摸底,建立贫困学生信息库;对高校在读书进行额度预测。上报助学贷款需求额度。

第三阶段:每年5月中旬--9月,通过各种新闻媒体、报刊、校园板报等形式,宣传报道国家、省、市关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跟踪报导各级各部门组织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宣传报道贫困生自强不息、奋发向上的典型,宣传贫困生回报社会的实践活动。

第四阶段:每年6月召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会议,布置工作重点。

第五阶段:每年8月10日前,办理高校在读生申贷、审批、签约和放贷工作。

第六阶段:每年8月10日至10月15日,办理新录取考入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贷、审批、签约和放贷工作。

第七阶段:贷后学生信息管理与跟踪,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计算和归集。

第八阶段:全市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与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关高等院校和承办银行的联系,跟踪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到位情况。

第九阶段:10月底,人民政府组织督查组对有关部门单位督查贯彻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开展情况。

八、建立资助工作长效机制

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教育局牵头,会同财政局、人民银行、市委编办、银监局和承办银行等部门共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成员联席会议,及时解决工作当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成员单位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精心组织,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承办银行要尽快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专职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人员,切实防范贷款风险,保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可持续发展。

九、其他事项

(一)实施助学贷款“助学公平、阳光运作”,严格贯彻《关于助学工作实行“校务公开、阳光运作”的通知》(闽教财〔2009〕176号 ),各资助机构设置与公开资助咨询投诉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阳光运作。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呆坏账由承办银行按国家有关政策自主核销。

(三)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市教育局咨询电话:0593-2915679



附件:

1、宁德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查表

2、宁德市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3、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信息汇总表(高校在校生)

4、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信息汇总表(高校在校生地市汇总)

5、宁德市高校在校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

6、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适用于在校生)

7、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信息(高校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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