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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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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绍政办发〔2010〕68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5-10生效日期:1900-01-01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0〕68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区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日
  

绍兴市区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绍兴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试行)》和《绍兴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配合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和绍兴建城2500年系列活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工作安排
  (一)开展户外广告整治试点。把第六届世界合唱比赛期间需要广告宣传的区域分期作为试点区开展整治,根据《绍兴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试点区整治规划方案,通过拆除、保留、整容及增设等方式,使试点区的环境景观有较大的改观,为面上整治工作积累经验。在完成城市广场、情缘龙山两试点区的基础上,开展解放路、胜利路、中兴路、人民路、二环北路、城南大道等六条重点路段试点,要求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
  市直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管辖区域内户外广告整治,要求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
  (二)开展面上户外广告整治。对重点路段、重要节点和重点对象进行整治,对未经规划、工商等部门批准而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清理,建立并运行市区户外广告长效管理机制。
  二、整治工作方法
  (一)户外商业广告
  1.对未经规划、工商等部门审批同意而擅自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予以拆除。
  2.对已经规划、工商等部门审批同意设置的户外广告,若符合《绍兴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整治规划等专项规划的,由整治办作出保留、拍卖等处理决定,其中未经公开出让的商业广告由市广告办组织公开出让;若虽不符合规划但尚可整改的,由整治办督促整改,对广告业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整改的,以货币形式给予一定奖励;若不符合规划又无法整改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对广告业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以货币形式给予一定补偿,拒不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
  3.对原政府部门(包括其下属单位,下同)已出租的商业广告,符合《绍兴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整治规划等专项规划的,由市广告办统一组织公开出让,可以允许继续使用一定时间作为过渡准备期,最长期限不超过半年,该商业广告的经营合同关系由原政府部门依法依规妥善处理;不符合规划的,由原设置部门负责拆除,拒不拆除的,报请市区户外广告整治和规范协调小组同意后由城管执法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二)户外公益广告
  政府部门设置的公益广告符合《绍兴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整治规划等专项规划的,适时纳入市广告办统一管理;不符合规划的,由原设置部门负责拆除。
  (三)户外招牌广告
   招牌广告符合《绍兴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整治规划等专项规划的,继续予以保留;不符合规划的,要求经营户按照规划进行整改,对整治工作配合支持且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给予一定形式的奖励。
  试点区的招牌整治由整治办统一组织实施,不再单独考虑奖励,其中国有单位的店面招牌整改费由该单位自行承担。户外广告整治过程中的墙面清理、修复和环境改善等工作,有开发、物管单位的由开发、物管单位负责,无开发、物管单位的由整治办负责。
  三、货币补偿与奖励
  (一)货币补偿。对已经规划、工商等部门审批而又需整改的户外商业广告,若广告业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行整改的,按照现状评估价一定比例进行补偿,评估价由选定的评估机构确定。具体标准由市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货币奖励。为鼓励广告业主积极配合户外广告整治工作,对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户外广告设施或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广告整改任务的广告业主进行奖励。其中,招牌广告一般按材质进行奖励,奖励额度为每平方米50-400元。具体标准由市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户外广告整治是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有机组织部分,市级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行动。整治办在市区户外广告整治和规范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开展日常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整治联络工作。
  (二)完善管理机制。规划、城管执法、工商、财政等部门和越城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要在市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的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机制,及时处理各类违法广告,使户外广告成为绍兴城市风貌的一大亮点。
  (三)整治经费保障。户外广告整治经费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整治办要按照专款专用、规范使用的原则用好整治经费,市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明确实施主体。为有效推进本次户外广告专项整治,整治办在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法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确定一家国有广告公司负责实施整治工程。
  
  附件:市区户外广告专项整治部门职责分解
  



附件:
  
市区户外广告专项整治部门职责分解
  
  为有效推进市区户外广告整治工作,结合部门职能,现对本次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部门职责分解如下:
  市规划局:
  在市区户外广告整治和规范协调小组的统一部署下,牵头组织本次户外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包括先期试点和面上整治;负责《绍兴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试行)》和《绍兴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组织实施;负责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的出让工作;负责户外公益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负责整治办日常事务工作;协助做好各类违法广告的查处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户外广告专项整治的经费保障及其他相关工作。
  市建设局:
  协助做好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负责清理经营管理范围内的各类户外广告,及时处理好与原广告经营户的关系。
  市交通局:
  负责清理经营管理范围内的各类户外广告,配合做好户外广告整治工作,及时处理好与原广告经营户的关系。
  市水利局:
  负责清理经营管理范围内的各类户外广告,配合做好户外广告整治工作,及时处理好与原广告经营户的关系。
  市城管执法局:
  负责市区户外广告设施涉及城市容貌的监督管理,组织日常巡查,对各类违法广告进行查处。
  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镜湖新区管委会:
  负责管辖范围内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
  市工商局:
  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各类违法广告的查处工作。
  市旅游集团:
  负责清理经营管理范围内的各类户外广告,配合做好户外广告整治工作,及时处理好与原广告经营户的关系。
  越城区政府:
  配合做好户外广告整治工作;协助做好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户外广告整治过程中的治安保障工作,新闻媒体负责做好社会舆论导向工作,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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