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绍兴市区燃煤热电企业脱硫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0〕72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制订的《绍兴市区燃煤热电企业脱硫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绍兴市区燃煤热电企业 脱硫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经贸委 市环保局 为切实推进绍兴市区燃煤热电企业脱硫减排改造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意见》(绍政发〔2007〕4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绍兴市区燃煤热电企业烟气脱硫减排改造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0〕29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对市区燃煤热电企业脱硫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补助资金通过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办法解决。 二、补助对象 在绍兴市区范围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照章纳税、会计制度健全和财务管理规范的燃煤热电企业。 三、申报条件 (一)项目列入市区燃煤热电企业烟气脱硫减排改造计划,并按计划要求组织实施完成。 (二)项目必须实行单独设账、规范核算。 (三)对已获市级财政补助的项目不再给予补助。 四、补助标准 (一)对市区燃煤热电企业脱硫减排改造项目,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仅包括脱硫设备的更新、改造和安装投入)的70%给予补助,其中市、区财政各承担30%和40%。 (二)财政补助最高标准:130吨热电锅炉补助700万元/台,75吨热电锅炉补助440万元/台,65吨热电锅炉补助380万元/台,45吨热电锅炉补助320万元/台,35吨热电锅炉补助260万元/台。 五、申报材料 符合申请条件的,由申请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补助申请表; (二)项目批准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 (四)项目竣工完成报告、阶段性进度相关报告、证书; (五)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有关证照复印件; (六)在线监测联网数据; (七)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六、申报、审批和资金拨付程序 (一)企业应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经越城区(袍江新区)相关职能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初审后,一式3份送市环保局、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审核。必要时,市环保局、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可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或评审。市环保局、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项目补助意见,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拨付项目补助资金。 (二)资金拨付。对袍江新区、越城区所属企业的补助资金,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将市级补助资金通过体制结算方式拨付至袍江新区管委会或越城区财政局,由其负责将资金拨付至各项目单位。对市直主管部门所属企业的补助资金,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各项目单位。 七、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市经贸委负责对热电锅炉脱硫改造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热电锅炉脱硫改造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如发现部门或单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虚假凭证骗取补助资金,除全额追缴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外,将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八、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委、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绍兴市区燃煤热电企业脱硫改造项目补助申请表 附件: 绍兴市区燃煤热电企业脱硫改造项目补助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简述 总投资 申请补助额 竣工 验收 结论 竣工验收 单位部门 竣工验收 检测单位 越城区政府(袍江新区管委会)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环保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经贸委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