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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推进健康促进学校创建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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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教体艺〔2009〕6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教育厅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3-06生效日期:1900-01-01

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推进健康促进学校创建工作的通知

苏教体艺〔2009〕6号


各市教育局、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年来,全省各地中小学校积极开展健康促进学校的创建活动,广大师生的健康理念得到了提高,学校设施条件得到了改善,公共卫生工作得到了加强,涌现出一批健康促进学校,有力地推进了素质教育和学校卫生工作。为加强健康促进学校创建工作,省教育厅、省卫生厅根据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印发的《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和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等文件精神,对《江苏省健康促进学校评价标准》进行了修订(附件一),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康促进学校”设铜奖、银奖、金奖三个等次。创建学校在正式开展创建活动1年后可以申报铜奖;获得铜奖1年后仍继续开展创建活动,可申报银奖;获得银奖1年后仍继续开展创建活动,可申报金奖,申报金奖的学校必须在创建活动中带动另一所学校获得铜奖。
  二、申报“健康促进学校”奖项的学校应达到无烟学校的标准,并在创建活动期间未发生集体食物中毒、未发生传染病暴发疫情、未发生学生和教职员工的重大伤亡等意外事故。
  三、申报铜奖、银奖的学校,由市级卫生、教育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考核验收;申报金奖的学校由省级专家组进行考核验收。获得金奖、银奖、铜奖的学校,由省教育厅、省卫生厅颁发奖牌。
  四、创建学校获得铜奖或银奖后如不申报高一级奖项,由当地卫生、教育部门在其获奖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查,如发现工作退步、达不到该奖项最低标准时,应上报省健康促进学校工作指导委员会撤销奖项并予以摘牌。省健康促进学校工作指导委员会组织专家每两年对获得金奖的学校进行复查,对银奖、铜奖的学校进行抽查。
  五、各市卫生局、教育局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通过健康促进学校考核评估并取得铜奖或银奖的学校名单进行汇总,填写《江苏省健康促进学校银(铜)奖学校备案表》,统一报省健康促进学校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六、本通知下发前,各市已申报“健康促进学校”奖项的学校,仍由省健康促进学校工作指导委员会组织专家组,按照新修订的《江苏省健康促进学校评价标准》进行考核验收。

  附件:1.江苏省健康促进学校评价标准
     2.江苏省健康促进学校银(铜)奖学校备案表





                    二○○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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