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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五年制高职招生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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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教职成〔2004〕130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教育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4-05-19生效日期:1900-01-01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五年制高职招生管理的通知

浙教职成〔2004〕130号


各市教育局、有关高职院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五年制高职的招生工作,促进五年制高职教育的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确保足额合格生源就读五年制高职教育。各市级教育局要认真做好五年制高职招生的服务工作,确保足额完成招生任务。我厅将加强监督和管理,对招生不足或生源质量偏低的、中职学校不按规定认真执行五年制高职教学计划的、高职学校疏于指导和管理的,予以黄牌警告,并相应调减其下一年度五年制高职招生计划数;对连续两年出现上述情况的学校,取消其举办五年制高职资格。
二、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具备举办五年制高职的中、高职学校必须严格按我厅下达的五年制高职计划招生,不得随意突破招生计划或改变招生专业。对未经我厅批准,擅自突破招生计划和改变招生专业的,在三年后确定高职计划时不予认可,一切责任由学校承担。当年招生的“3+2”高职新生名册(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各1份)应于9月底前报所在市教育局职成教处汇总,由各市汇总后于10月底前统一报我厅职成教处备案。
三、保证“3+2”高职学生足额进入高职阶段学习。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引导,采取有效措施向挂钩高职学校选送足额生源。中等职业学校若当年选送学生数不足应送学生数的80%,则相应减少该校下一年度的“3+2”五年制高职招生计划;不足70%的,则取消该校举办五年制高职的资格。五年制高职转入高职阶段学习的录取手续由各高职学校负责,其中“3+2”高职的学生名册应在每年3月20日前经我厅职成教处审核后报省招办办理,五年一贯制高职的学生直接到省招办办理。
四、加强监督和检查。对口高职院校要加强对挂钩中等职校的招生计划、学籍管理、教育教学计划等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我厅也将进行不定期抽查和教学质量评估。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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