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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落实民办高等学校法人财产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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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教计〔2007〕93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教育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7-08-08生效日期:1900-01-01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落实民办高等学校法人财产权的通知

浙教计〔2007〕93号


各民办高等学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高等学校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3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落实民办高等学校法人财产权等事项通知如下,请研究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
民办高校的法人财产依法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各民办高等学校的资产须按规定于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已经成立的民办高校,超过一年,其土地、校舍等资产尚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须在2007年12月底前完成过户工作。资产未过户前,举办者对学校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理顺管理体制。凡通过省级部门报省政府、教育部审批并备案成立的民办高校,由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和管理。凡通过各地政府报经省政府、教育部审批并备案的民办高校,由设区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各民办高校隶属关系详见附件1)。
二、民办高校法人财产的构成
民办高校在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财产构成如下:
(一)举办者投入资产
1.货币资金投入。举办者对民办高校投入货币资金,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到民办高校的账户上。
2.实物投入。举办者可以将固定资产、材料及其他实物投入到民办高校。举办者将自有的固定资产投入到民办高校,必须按规定扣除折旧后入账;若需重新评估,须按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核准,评估的基准日期以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日期为准。
3.土地使用权的投入。举办者在学校成立前将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投入到民办高校的,不论是出让用地,还是行政划拨用地,须按原成本价或按教育用地评估价作为投资入账,评估的基准日期以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日期为准。举办者在办学期间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投入到民办高校必须按成本价投入。
4.办学结余中取得的合理回报再投入。举办者按一定比例从办学结余中取得的合理回报,可再投入民办高校。
5.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举办者投入的知识产权等必须符合国家财会制度规定的标准和上限要求,并做到合规、真实。
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要求,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高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财政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二)民办高校接受国家的直接或间接支持投入的资产
1.货币资金投入。国家、政府对民办高校投入的货币资金,须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到民办高校的账户上。
2.国家用实物对民办高校投入。
3.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无偿划拨到民办高校。
4.国家对民办高校给予的优惠减免税费。
5.国家投入的无形资产。
以上凡国家投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也须按规定扣除折旧或评估后入帐。
(三)民办高校接受捐赠的资产
1.民办高校接受的货币资金捐赠,须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到民办高校的账户上。
2.民办高校接受的实物资产。
3.民办高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的无形资产。
以上凡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须按规定折旧或评估后入帐。
(四)民办高校增值资产
民办高校的办学收入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结余,不含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如举办者要求合理回报的,再扣除举办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理回报后的余额部分。
三、民办高校法人财产的认定和过户
举办者对民办高校投入的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须通过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其中: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须通过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证明;举办者按一定比例从办学结余中取得的合理回报,如再投入到民办高校,须通过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办理过户手续时,民办高校要对土地、建筑物、教学仪器设备值、图书资料等需要划转的资产,进行分类登记,按照附件2、附件3、附件4要求附上相应资产清单及权属证明,按隶属关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财政、国土、房屋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证变更手续。
四、建立健全民办高校法人资产管理制度
民办高校必须依法加强和规范法人资产的管理,按规定建立和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在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方面,要根据国家、省高校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会计明细账及资产登记档案。
(一)举办者对民办高校投入的资产,计入举办者的实收资本金,并分类登记管理。
(二)民办高校接受国家直接或间接支持投入的资产,列入民办高校的限定性净资产进行管理。
(三)民办高校接受捐赠的资产,列入民办高校的限定性净资产进行管理。
(四)民办高校资产的增值部分,按照核准后的办学章程规定,提取的发展基金纳入限定性净资产管理;其余纳入非限定性净资产管理,并分别登记、建账。
(五)民办高校理事会(董事会)每年年末应对当年资产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制定下一年资产增减变动计划,编制资产预算。每年按隶属关系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送资产预算情况、资产统计报告。资产预算和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民办高校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明细说明。
五、加强对落实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民办高校和举办者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及时落实高校的法人财产权。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逐校进行检查落实。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善造成以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撤销法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及时按规定办妥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
(二)举办者擅自撤回或抽逃投入民办高校的资产,导致学校不能正常运转;
(三)举办者投入民办高校的资产属于虚假投入;
(四)举办者非法占有、挪用、支配民办高校资产;
(五)民办高校将学校资产对外投资,从事与教育无关活动的;
(六)民办高校挪用办学资金,在相关联单位间转移资产、侵占收入、挤占费用、隐匿资金的;
(七)民办高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合理回报,或不按有关规定比例取得合理回报的。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所称民办高校是指实施本、专科学历教育的独立设置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仍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独立学院事业法人登记和产权过户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浙教计〔2007〕7号)执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
1. 浙江省民办高校隶属关系基本情况表
2.拟过户到民办高校名下相关办学条件汇总表
3.拟过户到民办高校名下的建筑物(房屋)清单
4.拟过户到民办高校名下的教学仪器设备清单


二〇〇七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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