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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高等学校年检年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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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教计〔2007〕130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教育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7-11-20生效日期:1900-01-01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高等学校年检年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教计〔2007〕130号


各民办高等学校、专修学院:
为加强民办高等学校(含专修学院)的规范管理,促进民办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民办高等学校年检年审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浙江省民办高等学校(含专修学院)年检年审考核指标(试行)
2、浙江省民办高等学校(含专修学院)年检年审工作实施办法


浙江省教育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民办高等学校(含专修学院)
年检年审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高等学校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7]3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年检年审的范围
年检年审范围为经教育部批准或经省政府批准、教育部核准备案的独立设置民办普通高校。省教育厅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参照执行。
二、年检年审的内容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积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办学指导思想端正,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校园和谐、稳定。
(二)党团组织建设。建立党团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团组织生力军作用。按规定比例配备、配齐辅导员、班主任。
(三)组织机构设置。依法建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依法制订理事会(董事会)章程和学校办学章程。理事长(董事长)、理事(董事)成员、理事会(董事会)章程、学校办学章程变更或修改后及时报教育厅备案。学校党委书记、校(院)长符合规定任职条件,并报审批机关核准。学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务范围、办学地点、注册资金变更后,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按规定履行手续。
(四)规范办学。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办学行为规范。按省计划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普通和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的发布经过教育主管部门的审核。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省规定的标准。
(五)落实法人财产权。民办高校举办者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高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资产、办学收益等分别登记建账。按照民办高校享有法人财产权的要求,将校舍、土地等资产按时过户到学校名下。
(六)财务管理。依法设立会计机构,按要求配备具有会计职业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建立健全收支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和省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规范收费,收费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统一进入民办高校账户,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七)师资队伍建设。按要求建立一支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数量足够、相对稳定的专、兼职师资队伍。聘请教师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民办高校与教师签订规范的聘任合同,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待遇,并按规定为教师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八)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以学校《办学章程》为基础的配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学、学生、校风校纪、后勤保障、消防、食品安全卫生、人事、财务、档案、印章管理等相关制度并得到落实。按规定成立教代会、学代会等社团组织,维护师生利益,畅通申诉渠道。
(九)国家法律法规及省有关政策明确的其他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三、年检年审工作的实施
建立民办高校自检自查与专项督导相结合、资料查阅与现场考察相结合、全面调查与抽样督查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年检年审工作机制。
年检年审工作委托督导专员负责。督导专员队伍由专职和兼职人员组成。专职督导专员由省教育厅具体负责委派,兼职督导专员为各民办高校党委书记。具体任务和分工由省教育厅每年另行安排。
民办高校年检年审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民办高校自评。每年12月份,各民办高校在认真总结当年工作的基础上,对照考核指标体系内容逐条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形成《年度检查报告书》和年度工作总结报省教育厅(一式三份)。上报材料包括:1、年度检查报告书;2、年度工作总结;3、董事会(理事会)章程、办学章程;4、年度资产审计报告;5、《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本;6、相关统计数据的证明材料。
(二)督导专员专项检查。督导专员以工作组形式(一般3人为1小组)开展工作,每组负责联系若干所民办高校,对所联系的学校,每次督查时间一般为一周,督导组可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等形式开展工作,对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及时将意见反馈给学校或临时召集理事(董事)会成员进行通报。每轮督查结束15天内,督导组向省教育厅提交书面检查报告。每个督导组所联系学校每年度轮换一次。
(三)综合考评。在各民办高校自评和督导组提交书面督查报告的基础上,由相关处室根据职能,分别对各督导组的考察评估结果及结论性意见集中进行研究,对上报材料及统计数据进行核实,提出评价意见并对各项指标或考核内容做出评分;在综合分析学校自评、有关处室评价意见的基础上,得出最终得分及等次建议,报厅领导审定。
(四)确定评估结果。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档。评价意见和考核结果将及时反馈给各有关民办高校,并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作为民办教育专项奖励基金发放或“免检免审”的重要依据。对于连续三年获得“优秀”的民办高校给予一定期限“免检免审”作为嘉奖,并在民办教育专项基金中给予奖励;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高校,限期整改并于适当时期进行复评;对问题比较严重的民办高校,视情节轻重,且逾期不整改的,给予削减次年招生计划或停止次年招生资格直至吊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四、年检年审的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自觉性。各民办高校要高度重视年检年审工作,认真开展自查,全面、准确、真实地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按规定时间报送年检年审材料,自觉、主动接受检查。对年检年审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整改。
(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督导组在工作期间交通、住宿、伙食补贴等费用均由省教育厅负责。各民办高校不得组织宴请,不得赠送任何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督导组成员要遵循有关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做到干净干事,确保检查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附件:浙江省民办高等学校(含专修学院)年检年审考核指标(试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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