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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社区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使用项目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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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卫疾控〔2006〕69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财政局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6-12-25生效日期:1900-01-01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社区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使用项目的指导意见

沪卫疾控〔2006〕69号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
  社区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以下简称“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是政府履行公共职能的体现,也是公共卫生服务公益性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按分级管理体制和公共财政的要求对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予以保障。为规范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使用,确保经费投入的效果和效益,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制订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社区卫生服务的功能定位,在《上海市社区综合防治工作方案(试行)》(沪卫疾控〔2004〕2号)和《关于上海市社区预防保健项目经费使用的指导意见》(沪卫疾控〔2005〕19号)的基础上,制订本指导意见。
  二、基本原则
  (一)保证公平原则。强化社区卫生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能力,为本市社区居民提供适宜的公共卫生服务,探索对外来人口的公共卫生管理,加强对脆弱人群的健康干预力度。
  (二)稳步发展原则。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应相应增加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投入,逐步拓展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适应社会公共卫生需求。
  (三)效率效益原则。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部门预算,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核拨制度,严格服务项目的质控和考核,确保公共卫生服务的提供和经费使用的效率和社会效益。
  (四)条块结合原则。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全行业管理和预防保健机构的专业指导下,强化区(县)发展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责任,各区(县)可根据实际能力和现实需求,拓展具有区域特点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三、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使用项目范围
  (一)社区公共卫生基础性项目
  社区公共卫生基础性工作是本市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完成的基础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项目分类如下:
  1.健康信息管理与卫生统计
  (1)健康档案
  项目列举:维护居民健康档案和老年人、残疾人信息数据库,并根据社区卫生防病和卫生服务的要求,更新和管理数据库。
  (2)生命统计
  项目列举:出生资料核对,危重收集婴儿追踪调查,开具居民在家死亡推断书,居民(含流动人口)死亡资料收集与核实,社区人口资料分析。
  (3)疾病和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项目列举:甲、乙、丙类传染病以及卫生部规定的其他疾病的报告,幼托机构意外事故报告,群体性疾病和不明原因死亡报告,疫苗接种率、免疫接种不良事件报告。
  2.传染病防治
  (1)免疫规划
  项目列举: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与管理,预防接种证、卡、簿管理,生物制品及其冷链管理,预防接种不良事件的管理及应急处理,应急接种与强化免疫,第二类疫苗接种管理,免疫可预防疾病管理,免疫规划咨询。
  (2)结核病防治
  项目列举:结核病病人筛查、转诊、报告,对可疑病人追踪落实,结核病人全程督导管理(DOTS),菌阳病人接触者管理。
  (3)艾滋病及性病防治
  项目列举:社区性病咨询,艾滋病感染者、病人的社区管理。
  (4)其他传染病防治
  项目列举:重点职业人群传染病预防,传染病病人访视及疫点处理,传染病漏报调查和自查,麻风病病人社区随访。
  (5)寄生虫病防治
  项目列举:郊区血防与钉螺查灭工作,血吸虫病病人随访,疟疾诊治和预防,丝虫病防治。
  (6)消毒管理
  项目列举:传染病病家随时与终末消毒,留家传染病病人消毒指导,家庭消毒知识教育及措施指导,辖区内学校、厂矿等单位消毒隔离管理、社区消毒指导。
  (7)病媒管理
  项目列举:对公共场所、单位、家庭进行病媒生物控制技术指导和评估、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疫点处理和应急控制、不明原因病媒生物种群、数量异常情况的处理。
  3.慢性病防治
  (1)社区诊断(确定社区主要健康问题)
  (2)肿瘤防治
  项目列举:肿瘤登记报告核实、病人随访管理(建卡、访视、病人康复指导等),肿瘤早发现的组织管理。
  (3)高血压防治
  项目列举:35岁以上患者首诊测压登记,按照《上海市社区高血压防治工作指南》开展高血压病人随访管理,心脑血管意外和功能障碍患者康复护理指导。
  (4)糖尿病防治
  项目列举:按照《上海市社区糖尿病防治工作指南》,对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者开展糖尿病高危人群筛查、干预,糖调节异常患者和糖尿病病人随访管理,康复护理指导。
  (5)相关危险因素的评价与干预
  项目列举:居民营养咨询与指导、控烟干预,其它行为危险因素评价和预防控制。
  4.妇女保健
  项目列举:早孕建册,高危孕产妇随访,妊娠梅毒孕妇和新生儿胎传梅毒管理,产后家庭访视,更、老年期保健等,协助组织50岁以上贫困妇女宫颈癌筛查。
  5.儿童保健
  项目列举:婴幼儿母乳喂养指导,儿童生长发育系统观察,儿童常见营养性疾病筛查与随访,儿童常见五官疾病筛查,智力障碍筛查与随访,听力障碍筛查与随访;幼托机构营养工作指导。
  6.计划生育指导
  项目列举:新婚访视,避孕节育方法咨询和指导,常见避孕节育副反应咨询指导,宫内节育器随访,免费避孕药具发放及管理。
  7.精神病防治
  项目列举:精神疾病病人建卡登记与随访,辖区精神疾病防治培训,精神疾病的干预、康复指导,心理健康指导,无业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管理。
  8.职业病防治
  项目列举:尘肺、慢性职业中毒患者访视,指导辖区内企业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9.环境与饮水卫生
  项目列举:土井消毒管理,水箱(水池)档案管理,分质供水系统档案管理。
  10.眼病、牙病防治
  项目列举:口腔卫生保健,学生龋齿普查普治,老年人群摸盲、定盲及眼病防治,学生视力普查、眼病筛查,白内障术后复查。
  11.社区健康教育
  项目列举:各类宣传日活动,社区及医院健康教育专栏建设,发放健康处方和宣传品,各类疾病防治等公共卫生知识宣传、培训,志愿者队伍建设。
  12.学校卫生
  项目列举:学校卫生档案管理,中小学生贫血等常见病筛查,中小学生膳食指导。
  13.意外伤害预防控制
  项目列举:儿童意外伤害干预,伤害社区诊断、干预和评估。
  (二)社区常住人口、外来流动人口公共卫生项目
  社区常住人口、外来流动人口公共卫生项目是政府有关部门认为有利于推进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确定的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外来常住人口和外来流动人口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项目列举:
  1.常住人口和外来流动人口疾病和公共卫生事件报告、重大传染病预防控制、免疫规划、外来人员“三病”检疫与管理(血吸虫病、丝虫病、疟疾)、孕产妇保健、婴幼儿保健、饮水卫生、健康教育、意外伤害预防控制,职业病防治、重点精神性疾病管理等危及公共安全事件卫生管理;
  2.常住人口健康档案、生命统计管理;
  3.常住人口和外来流动人口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置;
  4.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条件提出的其他地区性项目。
  (三)社区公共卫生项目性工作
  社区公共卫生项目性工作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疾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对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突发事件发生地下达的工作任务。
  项目列举:
  1.根据抽样确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的社区预防保健综合监测项目;
  2.与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的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调查等;
  3.社区卫生需求调查;
  4.与突发事件相关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的应急处置任务;
  5.经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下达的其他项目性工作。
  (四)健康促进公共性项目
  健康促进公共性项目是社区“六位一体”综合服务中惠及重点脆弱人群的不收费项目。
  项目列举:
  1.建立家庭健康责任制相关服务,定期联系签约家庭,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各项预防保健服务和健康咨询;
  2.80岁以上高龄老人年度保健和定期访视;
  3.社区公共场所、集体单位、养老机构健康促进;
  4.残疾人社区康复训练指导和定期家庭访视;
  5.幼儿园、中小学实施口腔龋齿筛查。
  上述项目中涉及的免疫规划用疫苗,病人免费服药药品、避孕药具等政策规定免费向市民提供的药品、材料等根据相关文件由专项经费列支,不列入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使用范围。
  四、社区公共卫生专项经费管理
  (一)经费预算
  各区(县)应严格执行本市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有条件的区(县)可按照本市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另行核定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外来常住人口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原则上达到本市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50%,并根据提供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和服务量的增加相应增加经费投入。对流动人口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根据项目提供的服务量予以核定。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公共卫生服务具体项目的成本,会同财政等部门合理确定支付标准,报区(县)政府和市卫生局备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区(县)卫生等行政部门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支付标准和提供服务数量,编制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经费使用管理
  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必须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工作进度,按规定及时予以拨付;年末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居民满意度等指标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考核清算;对服务效果差的,要相应扣减经费,以提高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全面完成。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确保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专款专用。区(县)卫生、财政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区(县)审计部门必须定期对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以往下发的文件与本文件有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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