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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防空防灾警报试鸣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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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10〕89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4-12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印发宁波市防空防灾警报试鸣制度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0〕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防空防灾警报试鸣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宁波市防空防灾警报试鸣制度

  为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防空防灾意识,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和应急避险能力,促进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保持防空防灾警报的灵敏、有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放防灾警报信号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77号)、《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防空防灾警报试鸣制度〉的通知》(浙人防办〔2009〕105号)和《宁波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政府令82号),制定本制度。
  一、每年5月12日“防灾减灾日”为全市防空防灾警报统一试鸣日,试鸣时间为14时28分至15时08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增加试鸣次数。全市及市六区增加试鸣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各县(市)单独增加试鸣由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于试鸣15日前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市六区原则上不单独组织试鸣。
 二、防空防灾警报试鸣采用音响、电视、广播、公共通信、网络等方式发放警报信号。
  (一)音响方式: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利用现有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固定警报、车载警报发放警报信号。市中心城区车载警报试鸣路线原则上定为:①后新路—百丈路—药行街—柳汀街—联丰路;②鄞奉路—灵桥路—江厦街—人民路。每次统一试鸣前应根据当时的道路交通状况,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商市公安(交警)部门确定上述线路的部分路段进行小范围的车载警报试鸣。市各县(市)车载警报试鸣路线由各地区自行确定。
  (二)电视、广播方式:由宁波广播电视集团利用广播、电视播出系统发放警报信号。
 (三)公共通信、网络方式:由中国电信、移动、联通宁波分公司利用手机短信向市民公告警报试鸣信息;由宁波日报报业集团利用宁波日报、宁波晚报、东南商报和宁波网等媒体向市民公告警报试鸣信息。
  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当地电视、广播、公共通信、网络等方式发放警报信号。
  三、防空警报试鸣的音响信号为: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时间3分钟);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时间3分钟);解除警报(连续鸣3分钟)。
防灾警报试鸣的音响信号为:警报信号(鸣60秒,停30秒,反复2遍,时间3分钟);解除信号(连续鸣4分钟)。
  防空防灾警报统一试鸣信号发放次序为:预先警报—空袭警报—解除警报—防灾警报—防灾解除信号,每个信号之间间隔6分钟。
  四、全市防空防灾警报统一试鸣采取分级统控的方式发放警报信号。市六区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统控,各县(市)由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统控。
  五、防空防灾警报试鸣工作由县级(含)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公安(交警)、电业、电信、无线电管理部门及广电、报业等新闻单位做好相关配合与保障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警报试鸣工作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和统控发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于试鸣日10个工作日前,召集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落实试鸣各项保障事宜,并于试鸣后5个工作日内将试鸣情况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疏通车载警报试鸣路线。
  电业部门负责警报试鸣电力保障。
 电信部门及电信、移动、联通各分公司负责于试鸣5日前和试鸣当日利用手机短信向市民公告警报试鸣信息。
 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警报统控专用频率的保护。
  广播电视新闻单位负责电视、广播方式发放警报信号。
  各新闻单位负责利用报纸、网络等媒体,于试鸣5日前向市民公告警报试鸣信息。
  六、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空防灾警报信号有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广播电视、报业等新闻媒体单位做好宣传普及的配合工作。
  七、各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制订防空防灾警报试鸣制度或工作规程。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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