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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宁波市院前急救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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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10〕187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8-01生效日期:1900-01-01

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宁波市院前急救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0〕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编委办《关于加强宁波市院前急救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一日

  关于加强宁波市院前急救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编委办)

  为全面加强我市院前急救体系建设,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治能力和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宁波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市院前急救体系建设坚持公益性质,按照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整合资源、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快速有序反应、就近就急抢救和网络覆盖健全的院前急救体系,提高院前急救服务水平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急救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合理规划、调整资源配置、完善机构设置、加强基础设施、提高人员素质等措施,建立健全以市急救中心为龙头,各县(市)区急救站(分中心)为基础,急救点为基点的全市院前急救网络体系。到2012年底,各县(市)区(除老三区外)全部设置独立建制的急救站(分中心),将急救点延伸到山区海岛,实现急救网络全覆盖,促进院前急救服务均等化。同时,建立起统一的120信息调度指挥系统,进一步加强院前急救工作管理,完善急救机构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优化人员和设备配置,达到院前急救机构的设置科学合理,急救指挥规范有序、运转协调,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快捷的院前急救服务。

  三、机构建设

  院前急救机构是非营利性公益组织,应根据我市院前急救的服务半径、服务人口、交通、经济水平、重点区域以及需求量等综合条件,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

  (一)完善院前急救机构三级设置

  1.市急救中心

  加快迁建宁波市急救中心,在市区主要医疗机构内设立规范的急救点,在完善120信息调度指挥系统的基础上,依托公共卫生网,建立起上与省急救中心,下与县(市)区急救站(分中心)联网的急救指挥网络。

  2.急救站(分中心)

  各县(市)区(除老三区外)都要设置独立建制的急救站(分中心),应按照卫生部颁发的《急救中心、急救站基本标准》,配备用房、救护车、人员、药物、急救器械等。各级政府应核定人员编制、安排预算经费。

  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过渡期间允许急救站(分中心)暂时挂靠在二级甲等及以上的综合实力较强的医疗机构内,做到场地、车辆和医疗设备等资源共享,但应建立独立的120信息调度指挥机构。急救站(分中心)人员可以由挂靠单位统筹安排,但应有专项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四区二岛”管委会也可以自行设置急救点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属地医疗机构或临近院前急救机构设置急救点,开展院前急救服务。

  3.急救点

  急救点应按院前急救服务半径要求进行设置:宁波市中心城区≤5公里;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区≤8公里;其他城镇≤15公里(或反应时间20分钟);偏远山区、海岛≤25公里。

  急救点规划建设要统一纳入区域卫生专项规划,在建设综合型医疗机构时,统筹急救点设置,提供方便救护车进出的场地和用房,以及必要的办公、生活条件。急救点由市急救中心或辖区的急救站(分中心)统一调度指挥。

  现有急救点应通过改建、扩建或迁建的方式,逐步完善急救基础设施,改善工作、生活条件。

  (二)规范院前急救机构运行

  各级院前急救机构必须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内涵建设,优化人员、车辆和设备配置,逐步整合医疗急救服务资源,提高医疗急救运行效率。

  1.规范机构名称

  规范院前急救机构名称,各县(市)区院前急救机构统一命名为×××急救站(分中心),×××代表辖区名称;各急救点统一命名为“院前急救机构名称+×××急救点”,×××代表驻地名称或按照流水号编号。

  2.优化车辆、人员配置

  各级院前急救机构应“按照每5万服务人口配备1辆救护车”的规定,合理配备急救救护车。医生和护士按每辆救护车各不少于1人的标准配备,驾驶员、担架员等辅助人员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解决。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医师在晋升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前,可以到各级院前急救机构服务,服务时间可作为医师晋升职称时在农村服务时间计算。

  院前急救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市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急救培训证书,其中急救医生应当取得执业(含助理)医师资格。为提高急救医疗服务水平,院前急救工作人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30个学时的业务培训,其中急救医生还应每二年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参加不少于1个月的业务轮训。

  3.推进信息化建设

  由市急救中心牵头,建立统一开放、集成完整的全市120信息调度指挥系统平台,规范和统一急救信息标准。建立院前院内急救信息预告系统,密切院前院内急救病人衔接配合,快速高效完成医疗急救任务。建立远程会诊系统或设置无线通讯设备,指导急救医生提高院前抢救能力。建立突发重大灾害事故现场急救实时摄像与数据传输系统,实时掌控和调配救护车的行驶状况,协调指挥医疗急救资源,有效应对灾害事故和突发公共事件。

  4.完善急救医疗运行

  各级院前急救机构应统一呼救号码、统一服务标识,统一调度指挥,统一受理本辖区公民“120”急救电话呼救,24小时调度指挥各急救点开展院前急救工作;加强医德医风建设,重视工作人员职业素质教育,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严禁违反“就急、就近、就专科”的急救原则,保证急救医疗安全、高效、快捷。

  四、工作职责

  (一)市急救中心职责

  承担市中心城区院前急救任务,接受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增挂宁波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牌子,在紧急状态下,指挥、调度全市医疗急救资源;编写院前急救人员培训教材,制订服务规范和考核标准,组织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和急救医疗服务考核;加强与公安、海事、东航部队的联系,逐步建立陆地快速转运、海上快艇和空中直升机救护等立体紧急救援机制,实施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联合救援。

  (二)急救站(分中心)职责

  承担本辖区院前急救任务;接受市急救中心的业务培训、指导和考核;做好本辖区急救动态信息资料的登记、统计、汇总、保管及报告工作;承担本辖区急救点的业务指导、考核和人员培训;完成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市急救中心交付的其他急救任务。

  (三)急救点职责

  在市急救中心或辖区急救站(分中心)指导下,承担所属区域内急、危、重伤病员抢救和转运等日常院前急救任务;及时反馈社会急救现场信息;开展急救医学知识的普及与宣传。

  五、保障措施

  院前急救体系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群众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院前急救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我市院前急救体系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对院前急救医疗的需求。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急救医疗工作,为急救医疗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要对院前急救机构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管理,统一规划、统一设置审批、登记注册、校验和执业监管,对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急救工作的,依法予以查处和纠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院前急救机构的监督,加强对急救资源的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调用救护车等医疗急救资源作为它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任何其他形式的急救车辆和急救电话,确保医疗急救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发改部门要将院前急救体系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设置院前急救机构和布局急救网点,完善院前急救机构基础设施,逐步提高其软、硬件整体水平。

  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院前急救机构投入,院前急救机构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各级政府预算安排。

  人事编制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设置院前急救机构,核定好人员编制。

  其他公安、交通、规划、国土资源、信息产业、电信等主管部门也要根据各自职责,在急救车辆、公路收费、土地规划与征用、通讯信息等方面给与支持,共同推进我市院前急救体系建设。对院前急救机构建设,要在土地规划、征用中给予优先考虑并提供便利;对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优先放行,免收车辆通行费;要保障急救医疗通信网络畅通,免费提供并及时更新电子地理信息等技术服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将其他车辆改装成救护车进行运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急救医疗呼救专用电话“120”的正常工作。

  各级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宣传工作,加强院前急救知识宣传,普及灾害事故的抢救、自救和互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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