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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石材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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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莆政综〔2009〕140号

颁布部门: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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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9-12-21生效日期:1900-01-01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石材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莆政综〔2009〕1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有效治理石材行业环境污染,促进石材行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建筑饰面石材行业综合整治的意见》(闽政文〔2009〕160号)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指导,以改善石材行业的污染现状,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目的,以“堵疏结合、扶优汰劣、整合提升、综合治理”为原则,促进全市石材行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目标、对象

到2011年6月30日前,全市石材矿山开采和石材加工企业实现生产废水零排放或达标排放;厂区内粉尘和噪声符合要求;废料、废渣实现集中处置或综合利用;石材矿区水土流失、植被破坏等现象基本得到遏制,生态环境逐步恢复;石材行业结构合理调整,规模化、集约化进程加快,基本实现规范、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本《实施意见》所指石材加工企业是特指建筑饰面石材(石板材)和花岗岩石雕(公园用品、陵园用品、宗教用品和工艺品)加工企业。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石材行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由李力利副市长任组长,陈万东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监察、发展改革、经贸、环保、国土资源、建设、农业、林业、水利、公安、电业、工商、卫生、安监、城市执法、税务等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三个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石材矿山开采综合整治、石材加工企业综合整治和石材加工企业集中区(以下简称集中区)规划建设三个工作组,分别挂靠在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经贸委。牵头单位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组织成员单位,各负其职,通力协作,积极有为地开展整治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政府主要领导要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切实落实环境保护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

四、整治重点

(一)全面整治石材矿山开采

实施单位:石材矿山开采综合整治组

组长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环保局、安监局、地税局、工商局、电业局、水利局、规划局等单位组成,办公室挂靠在市国土资源局。

主要任务:

1.禁止在木兰溪、秋芦溪干流一重山和东圳水库、外渡水库、古洋水库等饮用水源保护区、交通要道一重山、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范围内采矿。在2009年12月底前将《莆田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报送省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

2.2011年6月30日前,全市暂停审批新建、扩建饰面石材采矿许可证;严格审批新建、扩建非建筑饰面石材矿山。

3.禁采区范围内现有矿山、禁采区外所有无证(指采矿许可证)开采的矿山(矿点),应在2010年1月31日前由属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责令关闭,停止供电。

4.完善石材矿山企业的环保设施建设和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在禁采区外的石材矿山企业要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新建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制度;要严格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5.矿山开采企业要严格落实水土保持、生态恢复措施。对造成水土流失的采矿点,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令矿山业主限期整治、恢复生态;对找不到原业主的废弃采矿点,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治理。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矿点必须责令关闭,并落实生态恢复措施,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二)全面整治石材加工企业

实施单位:石材加工企业综合整治组

组长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经贸委、规划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城市执法局、安监局、公安局、工商局、电业局等单位组成,办公室挂靠在市环保局。

主要任务:

1.凡位于东圳、古洋、外渡水库等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石材加工企业,以及二级保护区内未实现废水“零排放”的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由属地县(区)人民政府在2010年1月31日前责令关闭、停止供电、拆除设备。

2.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应按规划要求在2011年6月30日前搬迁进入集中区,并规范运行,达标排放,否则,由属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令关闭,停止供电。

3.鼓励花岗岩石雕加工企业搬迁进入集中区,没有进入的,应在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否则,由属地县(区、管委会)责令关闭,停止供电。

4.石材加工企业于2010年6月30日前,将堆放在厂区外的石料、石产品全部搬入厂区内,将废弃在厂区周边的石渣全部清理,逾期未完成的,按照违规占地的相关规定处理。

5.停止审批在集中区外新建、扩建石材加工项目。新建石材加工企业必须进入政府规划的集中区内落户,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各级国土资源、环保部门不得批准在集中区外的石材加工项目用地、环评手续,工商、税务部门不得办理证照登记手续。

6.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河道堵塞的石材加工企业,必须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予以处罚,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由县(区、管委会)立即责令关闭,停止供电。

7.开展废弃石料、石渣堆放场综合治理,现有废弃石料、石渣堆放场应于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覆土和植被绿化。不属于集中区配套建设的石材堆渣场,于2010年12月31日前封场并完成覆土绿化。

8.加强对石材废渣运输车辆的源头管理,企业不得使用、租用或雇用未采取防止跑、冒、滴、漏等防尘和防泄漏措施的车辆。

(三)规划建设石材加工企业集中区

实施单位:集中区规划建设组

组长由市经贸委主任担任,成员由经贸委、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电业局等单位组成,办公室挂靠在市经贸委。

主要任务:

1.荔城、秀屿区政府要按照整合、优化、提升的原则,于2010年3月底前完成集中区的规划选址、详规审批等前期工作,荔城、秀屿两个集中区的规划面积分别应在70公顷和35公顷以上;2010年8月底前完成首期集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2010年9月底前完成一个占地面积3公顷以上、首期建筑面积约1万平方米的标准化厂房,供小型石材加工企业租用;2010年12月31日前,有60%以上的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搬迁进入集中区;2011年6月30日前,所有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和60%以上的规模以上花岗岩石雕加工企业进入集中区。

2.荔城、秀屿集中区,必须在2010年10月底前实现“四个一”即:各建成一个石材原辅材料集中堆放场(6公顷以上),一个符合规范要求的石粉碎石储运、分选中心(1公顷以上),一套废水集中收集、处理、回用等资源综合利用设施,建成一家石材废料(渣)综合利用企业。以实现污染物集中控制、集中治理、循环利用,促进石材产业走集约化、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道路。

3.所有进入集中区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制度,并规范运行,达标排放。

五、保障措施

(一)鼓励企业综合利用石材废料(渣),对达到资源综合利用要求的企业,经贸、建设等部门要及时组织认定,并按照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在税收、贷款和专项资金补助等方面给予扶持。

(二)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经贸委 福建省环保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安监局关于建筑饰面石材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闽价商〔2009〕293号)文件要求,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对所有建筑饰面石材矿山企业和位于集中区外的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从名单公布之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生产用电电价在正常电价基础上加0.20元/千瓦时,2011年7月1日起,生产用电电价在正常电价基础上加0.45元/千瓦时。所收取的资金专项用于石材行业废水污染整治和废渣综合利用。凡执行峰谷电价政策的,电价高峰时段按相关规定上浮,低谷时段不下浮。 

(三)市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要制订出台鼓励集中区建设的用地、财政补助等优惠政策,以及鼓励石材加工企业搬迁进入集中区的扶持政策。集中区建设和搬迁进入集中区的企业可享受市委、市政府出台的一系列与之相关的优惠政策,市财政从市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拨出1000万元,用于补助两个集中区建设,其中,荔城区600万元,秀屿区400万元,补助资金在集中区建成验收合格时拨付。

  (四)实施集中区废水集中收集、处理、回用和废渣清运、处置、利用的产业化运作,参照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政策给予补助,并参照再生资源利用企业给予税费优惠。

(五)严格落实“谁污染谁付费”政策,石材加工集中区废水集中收集、处理、回用和废渣清运、处置、资源综合利用等运行费用,政府可组织运营单位与石材加工企业按市场化运作原则测算确定。加工企业应定期向运营单位缴纳废水、废渣处理费。

(六)市财政和荔城、秀屿两区应设立石材行业整治专项资金,支持石材行业的整治工作。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收取的资金作为市财政专项资金;荔城、秀屿两个集中区中石材加工企业税收地方所得的30%作为同级政府的专项资金。

  (七)加强日常监管,加强对集中区、矿山开采企业、石材加工企业的监督巡查,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不正常运行处理设施、溢流污染物或者偷排的企业,发现一次的,依法严肃处罚,责令限期整改;发现两次的,责令停产整顿;发现三次的,依法予以关闭。

(八)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向金融机构通报,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对向已责令关闭的石材企业供电的供电企业,由莆田电业局依照相关规定处罚,并立即停止供电。

六、明确责任

(一)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石材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整治工作负总责,要制订工作计划,明确治理任务、进度要求、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细化工作任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市直各单位要按照各自分工,协调联动,强化经常性监督检查,进展情况互相通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重大事项共同研究,形成环环相扣、和谐通畅的工作氛围,共同推进整治工作。

1.市发展改革委对集中区外的新、扩建石材加工项目不予立项。

2.市经贸委牵头负责集中区规划建设工作,加强对石材行业结构调整、集中区规划建设、石材废渣综合利用的指导监督,制订实施鼓励集中区建设、废渣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

  3.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石材矿山开采综合整治工作,加强石材矿山开采及生态环境恢复的监督、指导,依法查处无证开采和违法用地行为;编制全市石材开采规划,划定禁采区和限采区。

  4.市环保局牵头负责石材加工企业综合整治工作,加强水质监测监控,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先进适用环保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对石材开采和加工企业的环保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排污行为,确保环保整治措施落实到位。

5.市物价局组织落实石材加工企业差别电价政策。

6.工商部门在接到有权机关对相关石材企业在其营业执照有效期内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行政许可或其他批准文件,以及责令相关石材企业关闭决定的书面通知后,要依法变更登记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7.市安监局负责加强石材矿山企业安全监管,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全面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企业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严肃查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防止和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8.市建设局要督促石材生产加工所在地政府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44号文),大力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推动包括以石板材粉渣为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组织实施石材废料(渣)综合加工利用试点示范工程。制订实施集中区废水集中收集、处理、回用和废渣清运、处置、资源综合利用的产业化运作政策。

9.市水利局牵头组织清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石材物料,严禁向河道倾倒石材废料(渣);严禁侵占河道及堤防、护岸,督促河道保护范围内石材加工企业的挡土墙建设。

10.莆田电业局根据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有关指令,落实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石材矿山开采、石材加工企业,采取停电、断电措施。

11.市监察局要加大行政责任追究,严肃查处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环保执法的问题。对于当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清查不力、整治不到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2.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七、阶段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2009年12月10日-12月3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当地调查摸底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石材行业综合整治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石材行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以及阶段情况12月31日前报送市石材行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整治阶段(2010年1月1日-2011年6月2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石材行业环境污染问题进行集中排查和整治。 2010年4月5日前报送集中区建设进度情况,确保在8月31日前建成使用;2010年12月31日前报送石材行业综合整治阶段性报告,市石材行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阶段(2011年6月21日-6月3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认真总结石材行业综合整治取得的成效与不足,建立长效管理措施,并以石材行业综合整治为突破口,扩展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于2011年6月30日前向市石材行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上报石材行业综合整治工作总结。





二OO九年十二日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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