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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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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莆政综〔2010〕59号

颁布部门: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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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10-04-19生效日期:1900-01-01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莆政综〔2010〕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高等院校:

《莆田市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四月十九日







莆田市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加大我市廉租住房建设力度,扩大廉租住房覆盖面,尽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3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0〕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9]8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改房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重民生的要求,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扩大保障性住房覆盖面、实现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应保尽保为目标,全面加快我市廉租住房建设,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确保完成中央、省下达我市廉租住房建设的目标任务,确保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按照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廉租住房建设任务,统筹规划,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分段实施。

2.分级负责,县(区、管委会)落实。市住房委员会负责全市廉租住房建设的组织领导,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廉租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

3.多方筹资,加大投入。通过争取中央、省投资补助、自筹、融资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廉租住房建设投入,确保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4.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各级建设、规划、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监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

二、主要目标任务和建设管理方式

(一)主要目标

1.2009年新建的2300套廉租住房,要求2010年8月底前全面竣工。2010年,新增发放租赁补贴800户,新建廉租住房1900套,要求4月底前全面开工,10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2011年3月底前全面竣工。

2.2011年,新增发放租赁补贴800户,新建廉租住房1400套,要求2010年6月底前完成项目规划、选址、立项、环评和用地预审等前期工作,2011年10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2012年3月底前全面竣工。

3.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认真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2011年莆田市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莆政综[2009]142号)要求按时完成年度廉租住房保障任务。其中:新增发放租赁补贴的年度目标任务务必于当年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新建廉租住房的年度目标任务于每年11月30日前制定出下一年度的廉租住房建设计划,要明确到具体项目,并报市建设局备案。

(二)建设管理方式

1.建设方式包括集中新建、配建、收购、回购、城市危旧房改造配建和结合城市危旧房改造解决等多种方式,具体建设方式和配建比例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同时做好工业园区集中新建廉租住房的试点工作。

2.新建廉租住房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为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要,交付使用的廉租住房应简单装修,配备厨房、卫生间等入住基本设施。

三、保障范围和保障对象

(一)保障范围。荔城区2个街道办事处和4个乡镇,城厢区3个街道办事处和2个乡镇,涵江区2个街道办事处和5个乡镇,秀屿区4个乡镇,湄洲湾北岸管委会和湄洲岛管委会。

(二)保障对象

1.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4倍以内,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大中专毕业生。具有我市常住居民户口、已在我市内就业并连续缴交(不含补交)住房公积金和社会养老金满六个月(在我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提供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证明),同时月收入低于2800元、单身无住房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

四、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一)保障方式

1.廉租住房保障主要以实物配租为主。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可以采取先租赁补贴,逐步向实物配租过渡的办法,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比例。三代同居(4人以上)且第三代子女年满12周岁的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可以分户申请。已就业且单身无住房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保障方式为实物配租。

2.实行廉租住房可租可售。鼓励有条件的县(区、管委会)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实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有机衔接。廉租住房租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廉租住房套数总量的50%以上。允许有经济能力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出售时,实行自愿申请、核准制度,要优先保证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按成本价出售,购买廉租住房的可一次性支付购房款,也可按比例分期付款。具体管理规定由市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购得廉租住房后,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具体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3.发展经济租赁住房。对不符合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又无力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通过多种方式筹集建设经济租赁住房,启动实施经济租赁住房制度,切实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4.探索开展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市财政、住房公积金、建设部门要从我市实际出发,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开展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职工,按其年度应偿还利息的一定比例进行贴补。

(二)保障标准

1.保障面积标准:人均17平方米。

2.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莆田市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09]124号)的补贴标准执行。

3.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低保家庭免收保障面积内的租金,低收入家庭保障面积内按1元/平方米•月计租,超面积部分均按公房租金2元/平方米•月计租。已就业且单身无住房的大中专毕业生承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为4元/平方米•月,并按地段进行调节。具体地段划分参照莆田市建设局、物价局《关于公布2009年莆田市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通知》(莆建房[2009]125号)划定的住宅地段分类。各地段租金调节系数按二级一类地段为1,往上(下)每级每类分别按5%进行递增(减)。今后廉租住房位于城市新开发区、未标注等级片区及跨地段等级等原因,无法明确划分地段等级的,参照临近地段等级确定。

4.经济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对不符合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又无力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承租经济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6元/平方米•月,并按地段进行调节。具体地段划分参照大中专毕业生承租廉租住房标准。

仙游县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保障面积和租赁补贴标准由仙游县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五、申请材料和流程

(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家庭按《莆田市廉租住房管理规定》(莆政综[2008]153号)有关规定,向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二)大中专毕业生。申请时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审批流程,另行制定。

六、资金筹措

(一)中央投资补助资金。对列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廉租住房项目,中央补助标准每平方米200元。

(二)省财政配套资金。

(三)市、县(区、管委会)自筹资金。主要渠道:一是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部分;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四)国债转借地方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七、政策支持

(一)确保项目用地。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规定,根据我市的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切实保证供应。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统一安排使用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占当地年度用地计划。

(二)实行重点调度和优惠政策。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列入市重点项目管理,享受市重点工程优惠政策。对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性收费按低限减半征收。

(三)奖励措施。市政府设立廉租住房建设奖励资金,对廉租住房建设工作力度大、任务完成好,质量、安全、进度、资金管理达到规定要求的县(区、管委会),给予一定奖励。

八、项目实施和管理

(一)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目标要求,廉租住房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的用地、规划、环评及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手续由项目业主抓紧办理,各相关职能部门给予大力配合。尤其是对中央增投廉租住房项目,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超常规、不违规”的总体原则,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落实项目建设条件。

(二)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廉租住房建设项目选址尽可能利用现有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方便住户工作生活。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划和设计规范要求,控制投资和建设标准。新建廉租住房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要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

(三)项目报建要求。实行项目报建手续集中联审,并联审批,一条龙服务。县(区、管委会)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办理项目报建工作,及时完成项目申请。市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县(区、管委会)报建工作。对相关部门未按规定时间节点完成审批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实行问责制。

(四)精心组织施工。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精心编制项目进度计划,优选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积极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确保建设项目按期完成。

九、加快推进城市危旧房、农村危房改造

(一)切实做好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

城市危旧房、农村危房改造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为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组织开展对本区域内城市危旧房和农村危房的调查摸底工作,抓紧编制城市危旧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已完成编制的要进一步完善,统筹安排,并因地制宜地制定年度项目实施方案,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加快城中村改造。要优化城市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按统一规划、综合配套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县、区主城区中城中村和房改房成片危房改造力度。要实事求是地确定改造范围,科学制定片区规划,将改造范围内拆迁安置、市政设施配套和公共配套建设与居民住房改造统一规划和立项,原则上按照市政府《关于城厢区洋西、荔城区文献东路等六个片区改造项目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09]155号)确定的模式组织实施。对零星、改造难度大的房改房危房改造,可与其他片区捆绑统筹开发建设。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城中村和房改房成片危房改造,在确保拆迁还房(实物安置或货币安置)后新增加的住房主要作为廉租住房,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三)加快城乡结合部危旧房屋改造。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及其他一些城市发展的重点区域,原则上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城中村或园中村改造模式组织实施,不再实行划地自建。符合划地自建房条件的,将过去每户划地自建改变为按每人一定建筑面积标准或容积率确定用地,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统一规划,综合配套。在上述区域外城乡结合部属集体土地或未农转用的农民建房,在城乡规划许可前提下按照城乡规划统一进行新农村建设,并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集体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商业银行要加大对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中等面积安置部分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9〕25号)文件规定依法不预征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按配建比例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对房改房危房改造项目中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可参照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要积极鼓励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和异地安置,对实行货币补偿的,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对在两年内自行购房解决的,契税按其购房款扣除拆迁货币补偿款部分后征收;对实行异地安置的,可适当增加安置面积或适当优惠安置房价格,对被拆迁人办理入户、子女入学等相关手续,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具体的优惠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

十、加强监督检查,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一)健全工作机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工作和危旧房改造工作,要明确住房保障和危旧房改造的管理机构及具体实施机构,保障范围内的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建立保障性住房受理服务窗口,充实基层人员力量,确保工作专人专职,提升保障性住房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加强监督检查。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监察等相关部门对各县(区、管委会)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廉租住房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建设用地落实、资金使用、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以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要建立月通报制度,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县(区、管委会),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三)强化责任考核。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纳入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具体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办法由市建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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