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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巴政办发[2009]86号

颁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7-10生效日期:1900-01-01

转发州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9]86号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州煤炭工业管理局《自治州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
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


自治州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
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州煤炭工业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
  
  为全面提升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
的发生,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关
于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
〔2009〕85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依
据,全面贯彻“以风定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的瓦斯治理原则,
督促煤矿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
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瓦斯治理机构、装备及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现场
和技术管理得到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瓦斯治理水平明
显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建设完成2个瓦斯治理示范县市和一
批瓦斯治理示范煤矿(详见附件1)。煤矿瓦斯事故总量下降,有效遏
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努力实现自治州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
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成立自治州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
安排部署、组织协调全州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金益民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唐少洵 州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

边德运 南疆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长

成 员:杜 伟 州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

武红德 南疆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监察专员

刘启蒙 州煤炭工业管理局调研员

魏 勇 南疆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监察一室副主任

张贵新 库尔勒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

王 军 轮台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

陈华全 且末县经贸局党委书记

朱建新 和静县安监局局长

姚晓涛 若羌县安监局局长

卡哈尔·赛买提 州煤矿矿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煤炭工业管理局,唐少洵同志兼任办公室
主任,杜伟同志兼任副主任,成员从州煤炭工业管理局抽调。

  各产煤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煤矿也要成立煤矿瓦斯治理工
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此项工作。州煤
炭工业管理局和南疆安全监察分局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强化监督
检查,把煤矿瓦斯专项整治作为今明两年瓦斯防治工作的重点任务,
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三、建设对象

  全州生产能力15万吨/年及以下的生产、基建、改扩建、资源整合
的各类煤矿。

  四、基本要求

  (一)示范矿井建设要优化生产布局,合理组织生产,坚持正规
开采;通风系统稳定可靠,实现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
流稳定;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坚持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
确保安全监控有效,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
强化现场管理,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确保各
项措施落实到位(详见附件2)。

  (二)示范县市建设要做到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健全、制度完善、
责任落实;规划目标明确、措施配套、保障有力;坚持用好政策、提
足费用、投入到位;坚持监督检查、挂牌督办、考核奖惩,安全生产
隐患及时得到排查治理;安全监控区域网络完善、运行稳定、处置迅
速,建立安全监控区域服务机构;辖区煤矿实现正规开采、通风合理、
应抽尽抽、监控有效、制度完善、培训到位(详见附件3)。

  五、建设步骤

  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典型示范、总体推进”的工作思路,
推进示范工程建设,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规划起步阶段(2009年7月15日前)

  各产煤县市在瓦斯治理现状普查的基础上,摸清底数,查找差距
和薄弱环节,编制“十一五”瓦斯治理规划,明确示范工程建设目标,
制定实施方案。

  (二)重点建设阶段(2009年底)

  自治州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将对示范县
市、示范矿井建设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总结示范工程建设经
验,及时推广适用技术、装备和典型经验,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咨
询和指导,推动示范工程建设。到2009年11月底,建成一批示范矿井,
示范矿井不少于本辖区矿井总数的50%。

  (三)总体推进阶段(2010年)

  各产煤县市按照示范县市、示范矿井建设规划、目标和进度要求,
加强对示范工程建设单位的检查指导,确保建设质量,及时发现和解
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工程建设进展缓慢的单位,
及时查找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督促其加快建设进度,按期达到建
设要求。到2010年底,各产煤县市全面实现示范工程建设的规划目标。

  (四)全面推广阶段(2010年后)

  各产煤县市在全面总结示范县市、示范矿井建设经验的基础上,
采取多种形式全面进行推广,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使辖区内所有矿
井达到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要求,全面提升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水平,
实现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瓦斯事故总量大幅度下降的
目标。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产煤县市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要明确
示范工程建设牵头部门,统一负责示范工程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工作,为示范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充分调动煤矿企业开展
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的积极性。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示范工程建设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按照分步实施、总体
推进的工作思路,制定示范县市、示范矿井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建设
目标、达标时限、预期效果、保障措施、需要解决的关键技术难题等。

  (三)制定标准,狠抓落实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
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和示范县市、示范矿井建设的基
本要求、相关内容,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示范工程建设基本条件、
评估标准和办法。加大对示范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力度,自治州每年
对示范工程建设组织一次检查,产煤县市每半年对示范工程建设组织
一次检查,示范矿井每季度进行一次自查。

  (四)政策引导,科技支撑

  各产煤县市要加大对示范工程建设的政策、科技、资金等支持力
度,落实和完善经济激励政策,加大瓦斯治理投入,充分调动县市和
煤矿企业开展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的积极性,改造提升瓦斯治理能力和
水平。组织相关专家为示范矿井的瓦斯治理进行技术论证,实现“一
矿一策、一面一策”,为示范工程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五)加强监管、监察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大力支持示范工程
建设,把对示范工程建设的监管、监察纳入工作重点,及时掌握辖区
内示范工程建设情况,分析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
时向相关地方政府或煤矿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促进示范工程建
设。

  七、评估程序

  煤矿瓦斯治理示范工程建设经自查达到标准的,由所在县市煤矿
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按隶属关系报
自治州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评估。

  各产煤县市于2009年7月15日前将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
设实施方案,报自治州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
办公室;于次年1月10日前将前一年度的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
工程建设工作总结和书面材料连同电子版,报自治州煤矿瓦斯治理工
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杜伟 王瑞雪

  联系电话:0996-2287213(传真)

  电子信箱:wangruixue8899@163.com



附件1:

  一、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示范县市名单

  1、库尔勒市

  2、轮台县

  备注:示范县市2010年底以前完成建设

  二、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示范矿井名单

  (一)2009年实现示范矿井名单

  1、新疆新能源工贸有限公司轮台宝山一煤矿

  2、新疆轮台县玉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煤矿

  3、巴州金实工贸有限公司轮台金实煤矿

  4、轮台县华珍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

  5、新疆达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轮台煤矿

  6、轮台县兴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煤矿

  7、轮台县阳霞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轮台县阳霞煤矿

  8、新疆卫东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轮台县卫东煤矿

  9、新疆新能源工贸有限公司轮台宝山二煤矿

  (二)2010年实现示范矿井名单

  10、库尔勒秦华煤矿

  11、新疆华安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华安煤矿

  12、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煤矿三号井

  13、新疆和静县龙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巴音布鲁克煤矿

  14、且末县红柳沟煤矿

  15、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煤矿五号井

附件2:

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基本要求

  一、采掘部署合理

  (一)优化生产布局。矿井、采区和工作面设计要依据瓦斯地质
资料,详细分析和预测矿井瓦斯灾害情况,充分考虑瓦斯治理的需要,
优化巷道布置,简化生产系统,明确开采顺序,合理确定工作面参数,
实现安全高效、合理集中生产。

  (二)合理组织生产。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能力编制
生产计划和组织生产,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各采区的同一煤层
只能有1个采煤工作面进行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坚持
正规循环作业,工作面进度要与支护、通风等工序相协调,保证各辅
助环节及时跟进到位。

  (三)坚持正规开采。矿井要加强生产准备,保持水平、采区和
采掘工作面的正常接替与衔接。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安全出口,
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
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按规定淘汰落
后和非正规采煤方法、工艺。

  二、通风可靠

  (四)矿井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编
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并履行报批手续。巷道贯通前,按《煤矿安
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制定安全措施。

  (五)矿井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
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
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现象。

  (六)矿井、采区通风能力满足生产要求。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
划时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按月、季、年度对矿井及采区进行通
风能力核定,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无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

  (七)应设置专用回风巷的采区,按《规程》规定设置专用回风
巷;采区进、回风巷贯穿整个采区,没有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
巷的现象。

  (八)矿井内各地点风速符合《规程》规定。矿井有效风量率不
低于87%,回风巷道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风
巷道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

  (九)局部通风机安装、“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
最低风速等符合《规程》规定,并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
双风机能力必须匹配。

  (十)按规定设置和管理风门、风筒、密闭等通风设施及构筑物。
设备保持完好,并及时淘汰落后的设备。

  三、抽采达标(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

  (十一)坚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不达标不进行采掘的原
则,将瓦斯抽采计划纳入矿井年度生产计划,实现统一下达、统一管
理、统一考核,矿井、采区和采煤工作面生产能力与计划开采煤层的
瓦斯抽采能力、达标煤量等相匹配。

  (十二)按《规程》第145条规定,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
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份生产建
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十三)突出矿井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
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
出措施;坚持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为前提,不掘突出头,不掘突出面;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优先
选择开采保护层防治突出措施的煤层。

  (十四)钻场、钻孔、管路、瓦斯巷等瓦斯抽放工程按设计和计
划进行施工。

  (十五)瓦斯抽采效果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

  四、监控有效

  (十六)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1029-2007)的要求布置、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十七)监控设备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装位置、信号电缆和
电源电缆的敷设等符合规定。

  (十八)监测设备的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和信号
传输符合规定。

  (十九)下井人员按《规程》规定佩戴便携式瓦斯监测仪器。

  (二十)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
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
设备,每10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10天必须对甲烷
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二十一)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性能完好,工作正常。中心站
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
态。

  (二十二)具有相应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技术管理能力或与区域
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二十三)巴州各煤矿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可靠(主要是指矿
井瓦斯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防灭火系统、卫星远程监控联
网系统):一是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二是井
下传感器质量可靠,数量、类型和安装位置符合要求;三是运行正常;
四是定期标校;五是安全监控室管理、维护符合规定,值班人员数量、
培训上岗符合要求;六是监控主机能显示井下所有传感器真实信息和
监控对象的真实状态;七是传感器的报警、断电和复电值符合要求;
八是全州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区域网络联网并运行正常;九是对全
州井下监控设备进行验收,确保井下传输数据真实有效。

  五、管理到位

  (二十四)建立健全以矿井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
瓦斯治理责任体系、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瓦斯治理技
术管理体系和防突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十五)健全瓦斯治理和防突工作机构。设专职通风、地测副
总工程师;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机构,配足专业技术
人员和工作人员。

  (二十六)建立健全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如通风、瓦斯、防突、
监测监控系统、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安全仪器仪表、设备管理、隐
患排查整改、安全会议和瓦斯治理目标考核责任制等管理制度。

  (二十七)矿井每年编制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安
全措施计划,并贯彻执行。

  (二十八)矿井各种图纸、报表准确,数据齐全,上报及时。

  (二十九)强化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瓦斯治理水平;特种作业人
员经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六、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三十)完成年度瓦斯抽采量和抽采率指标。

  (三十一)杜绝重特大瓦斯事故,瓦斯事故起数、伤亡人数控制
在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以内。


附件3:

瓦斯治理示范县市建设基本要求
  
  一、 成立了县市瓦斯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本县市瓦
斯治理重大问题。

  二、有负责煤矿瓦斯治理的日常工作机构,有效协调相关部门实
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落实瓦斯治理相关政策措施。

  三、县市相关部门设立生产技术、“一通三防”、地测、安全监
控等技术管理机构。

  四、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建立健全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一通三
防”管理以及瓦斯治理安监、瓦检、防突人员培训等制度。

  六、编制了县市瓦斯治理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矿井年度瓦斯抽
采计划与年度生产计划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统一考核。

  七、监督煤矿企业按标准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实行专款
专用情况。

  八、通过建立瓦斯抽采利用奖励基金和配套资金等优惠政策,积
极推动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建设。

  九、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十、建立所属煤矿通风系统及瓦斯治理技术档案,实行统一管理。

  十一、及时转发淘汰设备目录和相关文件,制定设备淘汰计划,
并监督实施。

  十二、定期对所属煤矿进行监督检查,开展“专家会诊”工作,
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重点监管,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对瓦斯
等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

  十三、所属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实现机械通风;采区
实行分区通风,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杜绝无风、微风作业和不符
合规定的串联通风作业,无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

  十四、所属矿井的采煤工作面采用壁式等正规采煤法。

  十五、所属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按规定实现“三专两闭
锁”,保持连续均衡供风。

  十六、应抽放矿井按《规程》规定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
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有关部门定期对预抽效果进行检查和考核。

  十七、所有生产矿井按照规定安装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
州、县市联网,建立维护体系或区域服务中心,保证系统正常工作。

  十八、按要求及时报送瓦斯治理相关材料。

  十九、没有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十、杜绝重大瓦斯事故,瓦斯事故起数、伤亡人数控制在上级
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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