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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2009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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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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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穗府办〔2009〕25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4-02生效日期:1900-01-01

印发广州市2009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穗府办〔2009〕2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2009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已经市政府13届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法制办反映。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牵头起草单位要成立立法工作小组,指定人员负责政府规章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立法工作责任制。

  二、保障正式项目立法进度。牵头起草单位要制订详细的立法工作时间表,于4月底报市法制办,由该办监督执行。正式项目的立法工作,如无特殊原因应在年内完成,起草工作应在9月底前完成,并上报送审稿。不能如期完成的,牵头起草单位要向市法制办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三、积极推进预备项目的起草工作。各预备项目的牵头起草单位要抓紧开展起草工作,市法制办予以指导和督促。下年度的正式项目原则上从本年度的预备项目中产生。个别条件成熟的,可于中期调整为本年度的正式项目。

  四、建立计划中期评估及调整制度。市法制办于年中组织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正式项目起草工作推进不力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可调整不再作为正式项目。

  五、提高立法质量。牵头起草单位要切实提高政府规章起草质量,从大局出发,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对所要设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进行充分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保证制度切实可行,真正解决问题。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和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给予配合。牵头起草单位向市法制办报送规章送审稿时,要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交起草说明、征求部门意见情况以及公众参与规章起草情况的说明等材料,经调研的要上报调研报告。起草说明应包括立法必要性、现行法制状况、立法依据、本市待解决的问题和拟采取的主要制度或措施、争议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等内容。

  六、鼓励公众参与立法。牵头起草单位要切实执行《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实践与探索扩大公众参与立法的方式与方法,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除依法通过座谈会及政府网站上公开等方式征求意见外,对与市民利益密切相关、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特别重要的规章草案,要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公布,公开征求意见。立法草案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前,应经过牵头起草单位的法制机构审核把关,并经该单位主要领导同意。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制度和措施,其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并相对成熟。

  七、重视规章清理工作。要把规章的修订、废止工作与新制定工作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2007年市政府清理规章工作中确定的需适时纳入年度立法计划修改(废止)项目的相关单位,要抓紧调研和论证工作,对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与现实管理需求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八、未列入规章制定年度计划的项目,因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管理需要,确需在当年完成的,有关部门可按照《广州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市法制办,经分管副市长和市长批准后,列入当年规章制定计划。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广州市2009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

  一、正式项目(6项)

  序号  名称牵头起草单位备注

  1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程序规定市规划局制定

  2  广州市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若干规定市林业局制定

  3  广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法制办制定

  4  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市发展改革委修订

  5  广州市商品房建设项目验收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市建委修订

  6  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市国土房管局修订

  二、预备项目(13项)

  序号  名称牵头起草单位备注

  1  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市法制办修订

  2  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市法制办制定

  3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市安全监管局制定

  4  广州市地下管线公共管廊管理规定市建委制定

  5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市国土房管局制定

  6  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市新闻出版和广电局制定

  7  广州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市质监局制定

  8  广州港口水运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广州港务局制定

  9  广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市发展改革委制定

  10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市城管局修订

  11  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市民政局市老龄办修订

  12  广州市村镇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广州港务局修订

  13  广州市船舶交易管理规定广州港务局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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