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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广州市气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气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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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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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穗气规字〔2025〕1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气象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机械电气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5-04-18生效日期:2025-04-18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气象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气象局
  2025年4月18日

广州市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本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体系,促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诚信自律,根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单位的信用管理,包括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活动。

  第三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审慎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不得侵犯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工作,制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评价。
  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信用管理工作,并将归集的信用信息报送市气象主管机构。

  第五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注册登记信息、资质等级及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管理信息,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信息;
  (三)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行政许可、信用修复等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承诺及履约情况信息;
  (四)信用评价结果信息;
  (五)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
  (六)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公共信用信息。

  第六条 鼓励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以自主申报、签订共享协议等形式,向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有关资质证照、经营业绩、合同履约等反映自身信用状况的信息,并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向市、区气象主管机构作出诚信经营承诺的,承诺信息和履约情况信息作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和应用。

  第七条 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指引的要求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建立信息核查机制,对所归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错误、失效、发生变更的,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并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修改后的信息。

  第八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对注册地在本市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开展信用评价。
  市、区气象主管机构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九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评价每年开展一次,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上一年度的信用相关行为进行评价。

  第十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A级、B级、C级三个等级。

  第十一条 上一年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为C级:
  (一)存在严重失信记录;
  (二)履约践诺信息为全部未履行的;
  (三)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C级及以下的;
  (四)存在《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行为,被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整改的;
  (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七)未按要求提交从业信息档案相关资料的。

  第十二条 无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上一年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为B级:
  (一)履约践诺信息为部分履行的;
  (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B级及以下的;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结果不合格,或在检测质量检查中被发现存在检测结论错误的;
  (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为乙级,或由甲级降为乙级的。

  第十三条 上一年度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信用等级为A级:
  (一)履约践诺信息为全部履行的;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为甲级;
  (三)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

  第十四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对其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开展信用评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资质等级、质量考核结果、质量检查结果,适用于对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信用评价。

  第十五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可以在以下方面使用信用评价结果:
  (一)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企业形象宣传;
  (二)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客户展示企业荣誉;
  (三)其他依法可以使用信用评价结果信息的情况。

  第十六条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对不同信用等级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实施包容审慎触发式监管机制,适当减少行政检查的比例和频次,可以适当减少检测质量检查的项目数量或采用资料审查等简化的检测质量检查方式;
  (二)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实行常规的行政检查和检测质量检查;
  (三)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实施重点监管机制,适当增加行政检查的比例和频次。

  第十七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评价结果通过市气象主管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复核。市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经核实处理后需要更正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更正后重新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照《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开、共享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 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全国、省、市的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和失信惩戒工作指引,规范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的实施。

  第二十条 鼓励行业组织、协会商会在行业自律管理、检测能力评价中,查询、使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建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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