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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珠海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过渡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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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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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珠府〔2010〕23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2-25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修改珠海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过渡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珠府〔2010〕23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广东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09〕1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关于印发珠海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过渡办法的通知》(珠府〔2005〕10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第八条修改为: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二、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建立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储备基金,储备基金的资金来源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收益高出约定收益率部分。

(二)其它收入。

2006-2009年市人民政府从土地转让收入中已划拨的储备基金2200万元用于支付长寿者个人账户支付完毕后的不足部分。

三、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标准2010年确定为每人每月150元,今后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提高,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市财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按50%的比例分担,列入当年政府财政预算。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系数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参保人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完毕后,由储备基金支付,储备基金支付完毕后,由市、区政府继续支付。

养老金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社会化发放。

四、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在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可继续缴费,也可以按当年所在经济组织申报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趸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继续缴费或一次性趸缴期间享受政府补贴;但参保人在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之前应参保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应首先补缴该时段的养老保险费,政府参保补贴按应参保未参保或中断缴费期间的标准执行。

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养老金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应按规定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累计缴费少于15年的,可继续缴费并享受政府补贴,但不得一次性趸缴。

以上调整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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