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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我市取土管理加快废弃采石场取土点整治复绿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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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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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珠府办〔2010〕45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6-13生效日期:1900-01-01

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我市取土管理加快废弃采石场取土点整治复绿工作的通知

珠府办〔2010〕45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我市取土管理加快废弃采石场取土点整治复绿工作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我市取土管理加快废弃采石场

取土点整治复绿工作的通知

(市国土资源局)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生态建设四个百分百行动方案〉的通知》(珠办发〔2009〕21号)精神,为进一步强化我市环境优势,优化宜居、宜业和生态环境,实现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大力推进生态文明新特区建设,现就加强我市取土管理,加快废弃采石场、取土点整治复绿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取土管理

(一)各区、经济功能区要严格执行《珠海市取土点规划(2009-2013年)》,严禁在规划范围外取土。

(二)各区、经济功能区负责土源的统筹工作,科学合理安排辖区土源,按有关规定组织对取土点和取土点整治复绿项目的工程招标工作,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当地政府意见进行审批。

(三)所有取土点必须制订开采方案、整治复绿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足额缴纳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

(四)所有取土点必须在确定的范围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并在现场竖立标志牌,标明取得开采批复文件、项目责任人、开采量、开采范围、期限、复绿方案效果图等,并接受监督。

(五)从需求的源头加强取土、填土管理。

1.所有回填工程招标前必须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由辖区政府在规划确定的取土点统筹安排,并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

2.对按现状供地的,业主在红线范围内按规划要求自行平基产生的废弃土石,原则上由业主自行处置。当地政府也可根据需要与业主约定在指定回填区填埋。

3.对废弃采石场、取土点整治复绿过程中产生的土石,按招标合同约定处理或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回填。

4.对围垦和土源需求量较大的项目,安排吹沙回填或购买海砂、河沙回填,表层再安排土源,以减少对自然山体的破坏。

(六)对规划中储量较大的取土点或项目建设较集中的区域,可由当地政府对规划取土点集中开采,用于回填政府工程或按成本价供应给需要土源的项目单位。

(七)加强对项目建设取土工程的监管。各区、经济功能区要对项目的进场泥土严格把关,严禁收购来源不明的泥土,从源头上遏止偷挖山泥行为。

(八)将合理利用土源、保护山体绿化和打击偷挖乱采情况作为当地政府年度环保责任考核和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目标任务之一,并逐年提高考核分值。

二、加快废弃采石场、取土点的复绿工作

(一)各区、经济功能区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按照市委市政府“四个百分百”的要求和《珠海市废弃采石场、取土点整治复绿规划(2009-2013年)》确定的目标,做好对废弃采石场、取土点的整治复绿工作。

(二)复绿工程经费由市、区(经济功能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由市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比例和金额,提出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后报市政府审批。

根据《关于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综字〔2007〕152号)规定,今后新的采矿权出让后,省返拨给我市的采矿权出让价款作为我市复绿工程经费,专项用于复绿整治工程。

各区、经济功能区要把废弃采石场、取土点整治复绿工程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治理经费要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三)各区、经济功能区要按照《珠海市废弃采石场、取土点整治复绿规划(2009-2013年)》要求,制定辖区内废弃采石场、取土点整治复绿计划,并以《珠海市废弃采石场、取土点整治复绿工程初步方案设计》为基础,对每个整治复绿点制定复绿施工方案。

(四)各区、经济功能区要成立由建设、环保、林业、安监、园林、水利、国土资源、财政、监察等部门参加的废弃采石场、取土点整治复绿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专家对复绿方案进行论证和评审,在复绿过程中对施工单位进行技术指导和管理,组织复绿竣工验收。

各区、经济功能区要将废弃采石场、取土点整治复绿纳入建设工程管理轨道,按建设工程规定程序要求做好工程设计、监理、施工等招投标工作。

(五)在整治复绿过程中,要尽量减少对现有山体绿化的破坏,维护好周边群众的利益,确保生产安全。

(六)建设、公安、安监、国土资源、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职责分工,负责复绿工程建设施工管理、爆破作业管理、施工安全管理以及环保、水土保持、园林绿化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共同做好复绿工作。

(七)项目单位必须按法定程序到建设、林业、水利、环保、安监等部门办理施工许可、征占用林地或临时使用林地、水土保持、环保等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

三、提高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标准

修订《珠海市采石取土缴纳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的标准及管理办法》(珠府〔2000〕2号),适当提高相关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的标准。具体由市国土资源局商市发展改革等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标准后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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