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管理和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的目标,在明确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培育土地流转市场,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完善保障措施,逐步建立“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支持和鼓励农业经营主体扩大规模经营,形成有利于发展现代农业的土地资源配置机制,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原则。要紧紧结合我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的实际,在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性质不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规范流转。 2、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流转程序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得强迫农民流转土地。要充分遵循价值规律,实行有偿流转。 3、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推进土地流转工作必须与当地农业资源优势、农业现代化和产业化发展趋势相结合,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形式多样,不搞一刀切,不下任务指标。 4、坚持管理和服务并举的原则。依法对土地流转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坚决禁止无序、非法流转土地,不得改变农用地的农业用途。同时,要完善土地流转服务机制,促进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 5、坚持“规模化、集约化、效益最大化”的原则。促进土地流转要与农业布局规划、农业园区建设、土地整理开发和农业产业化等工作有机统一起来,适度发展规模经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加强管理和服务,依法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 (一)依法稳定农村居民土地权益。依法稳定农村居民土地权益是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前提。各地要结合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体制改革,深入抓好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确认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的“两确权”工作,通过落实农村居民的成员权和收益权,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土地权益不受侵害。 (二)分类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模式。要结合我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进一步完善我市的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模式: 1、加强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股权流转管理。已实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土地由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集中经营的地区,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落实股权予以保障。各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要严格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农村集体土地投包管理制度,合理界定投包期限,保证信息公开,加强资料管理。土地投包方案要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同等条件下,要优先照顾本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权。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将土地通过投包、入股农业园区等形式再次流转时,受让方依据依法签订的合同获得该土地的经营使用权,流转行为不涉及农村家庭承包制所确定的土地承包关系的变更。土地投包后承包者将土地再次流转的,必须经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备案登记。 2、完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尚未实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地区,要严格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土地承包到户后,农户可以选择转让、转包、互换、入股、出租、委托代耕等方式自发流转土地,也可以委托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通过投包、入股、出租等方式统一流转。 (三)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坚持“边试点、边推进、边完善”的原则,结合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建设,将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纳入平台管理,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信息发布、审批、组织交易、合同鉴证和备案等服务,构建起网络信息化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 (四)严格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程序。 1、已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镇(街),由各区或镇(街)结合自身实际,自行设定农村土地进入流转服务中心流转的相关条件。原则上每宗面积超过10亩的流转事项必须进入中心流转。进入中心的土地流转事项按如下程序进行: (1)采集流转信息。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收集和整理本村农户的流转意向,汇总后上报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进行登记,或者由有流转意向的当事人直接到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签订委托流转协议书,进行信息登记。由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统一流转土地的,必须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未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农户委托统一流转土地的,必须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流转事项涉及土地承包关系变更的,必须报发包方同意。 (2)建立流转信息库。由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流出、流入需求信息进行分类,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 (3)发布流转信息。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外公开发布有关流转信息。 (4)流转信息查询。有流转意向的人员到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查询信息。 (5)洽谈协商。由有流转意向的双方当事人就流转方式、期限、价格等方面进行充分协商,达成初步协议。 (6)签订流转合同。流转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流转双方有意向对流转合同进行鉴证的,由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鉴证。 (7)资料归档及备案。流转合同一式4份,流转双方各执1份外,另2份分别报发包方和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 2、尚未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镇(街),土地流转按以下程序进行: (1)洽谈协商。流转双方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价格和具体条件等事宜自行协商、洽谈,达成流转意向。由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统一流转土地的,必须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未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农户委托统一流转土地的,必须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流转事项涉及土地承包关系变更的,必须报发包方同意。 (2)签订流转合同。流转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流转双方有意向对流转合同进行鉴证的,提交镇(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鉴证。 (3)资料归档及备案。流转合同一式4份,流转双方各执1份外,另2份分别报发包方和镇(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五)全面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管理。一要严格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手续。流转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明确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流转合同样式统一采用《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二要及时入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的合同一经签订,要交财务人员及时处理,在会计核算中反映其合同款收缴情况,坚决杜绝“账外账”现象。三要加强合同档案管理。镇(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合同档案进行专人管理、专卷归档、专柜存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合同台账制度,记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情况。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每年要编订当年的应收合同款明细台账,记录各宗合同款的收缴、拖欠情况,确保集体的土地承包收益不受损失。对合同款的收缴、拖欠情况要定期上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四要建立检查回访制度。鉴证部门对大宗的已鉴证合同要进行检查回访,了解合同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逐步建立流转纠纷调处机制。结合我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际,坚持试点先行的原则,逐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制,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序、规范流转提供制度保障。2011年前,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地区和尚未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地区分别开展试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具体解决因土地承包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的纠纷和矛盾。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全市各区逐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十二五”期末基本构建起覆盖全市的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调处体系。 三、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一)多种形式促进农村土地规模化流转。紧紧围绕我市发展“都市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外汇农业和品牌农业”的趋势要求,立足各地农业资源优势,因势利导,多形式推进农村集体土地规模化、集约化流转,提高农业现代化、产业化、精细化发展水平。重点鼓励和支持以下形式的土地规模化流转: 1、向农业园区流转。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以租赁、入股等形式,将土地连片流转给农业园区(或园区内的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农业标准化、现代化生产经营。 2、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将农村土地连片租赁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农户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形式组建土地流转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户入股的承包土地,可由合作社直接经营,也可由合作社转包、出租、入股经营,开展合作生产、规模开发。 3、向农业龙头企业流转。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将农村土地连片租赁、入股等形式,流转给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进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4、向“农家乐”流转。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以租赁、经营权入股等形式,将农村土地流转给符合产业政策的“农家乐”项目经营单位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探索集生产、商业、休闲、旅游于一体的农业发展新模式,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农业附加值。 (二)配套完善相关奖励措施。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模化流转管理和服务的经营主体给予政策扶持,提高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的积极性。 1、加大涉农项目支持力度。对符合产业政策的规模经营主体,优先安排农田基础建设、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和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等项目。农林技术推广、农机、科研等部门单位要与规模经营主体建立定点联系制度,优先为他们提供农机具、优良品种、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2、严格执行农业设施用地管理政策。各级要严格执行落实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关于支持发展现代农业规范农业设施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粤国土资法规函〔2009〕1334号)文件精神,对农业生产中的生产设施和农田基础设施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配套设施按建设用地管理。对重点项目的配套设施,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 3、放宽规模经营主体的经营范围。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破坏土地耕作条件的前提下,在承包地上实施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农业科学实验设施建设等视为农业用途。尊重和保护经营主体的经营自主权,各类经营主体在符合有关规划和政策的前提下,可依托其承租的土地和经营的主业,开展加工、服务等经营活动。 四、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顺利推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业改革发展大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其作为农业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保障工作经费。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土地流转进行宏观上指导、管理和服务,围绕培育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搞好产业发展规划和土地流转规划,以规划引导流转,加快区域产业形成。研究落实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并不断加以完善。镇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承担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合同审查、备案、登记、管理和相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对流转土地用途的监管,防止流转的农用地改变用途。要充分做好群众的思想引导工作,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要在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化经营过程中注重总结典型经验,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不断完善。要对从事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为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提供优质高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