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加快服务业发展的优惠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长治市加快服务业发展的优惠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一月十九日 为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根据《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08〕50号),制定如下优惠办法: 一、市场政策 1、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除法律、国家行政法规规定外,其他一切审批项目均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 2、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除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有明确规定外,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凡服务业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并拥有3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集团合并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集团登记。除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限制经营的行业、项目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核准登记。将个体营业执照核发权和个体工商户验照权全部下放到工商所,办照程序由原来的四级审核简化为“一审一核”,并实行当场办结。 二、税费政策 3、对于新办的各类服务业项目,市卫生防疫监管部门在做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时,减半收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4、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集散市场,免征市权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道路临时占用费,征用土地不计征土地管理费,减半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 5、在社区内的家政服务、医疗卫生、文化服务、体育健身等服务业所获得的收入,5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予以全额返还。 6、对大型会展场馆的建设,经人民市政府批准,免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资金政策 7、设立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由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用于国家和省引导资金的配套,以及影响大、带动作用强、具有示范效应的服务业重点项目的贴息或补助。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在预算内安排一定数额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服务业发展。 8、在符合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要求的前提下,煤炭企业提取的转产发展基金可优先用于服务业项目建设。 四、价格政策 9、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商业用电价格与一般工业用电价格并轨,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用水价格基本实现与工业用水价格同价。 五、土地政策 10、适当增加土地供应。加强和改进土地利用计划调控,年度土地供应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适度增加服务业发展用地,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项目在供地安排上给予倾斜。 六、其它政策 11、对投资服务业额度超过1亿元的煤炭企业,可优先支持其整合其它小煤矿资源。优先上报煤矿改建、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及国家和省矿井安全改造资金的申请。对投资服务业额度超过2亿元年产300万吨以上的煤炭企业,可优先支持其在国家煤炭规划矿区申请探矿权、采矿权。 12、各金融、担保部门要将支持发展服务业作为重点工作,对服务业项目在信贷、担保上给予优先,每年度召开一次支持服务业发展的银企洽谈会。 13、对国内外知名服务企业、跨国公司来我市设立地区总部、分支机构、服务中心、培训基地的政府给予一次性补贴。 14、对服务业项目的从业人员和直系亲属,要及时办理户籍迁移、落户手续;各有关部门要协助企业办理员工招聘、培训、档案管理、社会保险、技术职称评定、子女就学等工作。 15、市服务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发布全市服务业发展项目,组织项目对接。 16、在投资项目管理方面,对服务业项目优先进行审批、核准、备案。 17、对物流配送车辆,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法规范围内优先为配送车辆在市区通行和停靠提供便利。 18、财政供养单位经批准的公务活动和采购,凡能够由社会提供的服务业务,应公开招标或委托社会中介代理。 19、全面清理涉及服务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各种资格认证、考试、培训等收费价格,在法规范围内从优重新确定标准,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擅自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实行群众举报"一次查实下岗"制度。 20、对于涉收服务业的重大投资项目,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涉及税费等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21、建立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制度。把服务业发展指标作为考核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内容。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年度目标、任务完成和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排队评价考核。 22、市人民政府设立服务业发展特别贡献奖,对项目管理、推动、投资、招商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重奖,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10名。 23、支持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每年选派一批公务员、研究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到服务业发达地区学习培训。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文件精神制定贯彻意见,各有关部门要在文件下发后2个月内制定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