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信用担任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政发[2009]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关于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11月19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三月十三日 长治市关于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的支持力度,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8]3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晋政办发[2008]41号)精神,结合长治实际,现就加强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信用担保体系的组织结构 市县政府要按照“一体两翼三层”的担保体系架构,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体,以民营担保机构及其它担保机构为两翼,建立健全市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而形成覆盖全省的省、市、县三级担保机构。目前,我市尚有襄垣、潞城、武乡、高新区4个县(市、区)没有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应抓紧筹建。同时,积极鼓励和支持民营及其它类型担保机构的创立与发展。 二、扩大信用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规模 (一)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扩充制度和风险补偿机制。市县政府要不断补充和壮大政策性担保注册资本金,建立资本金补充制度。市财鑫担保有限公司资本金不低于2亿元,各县(市、区)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得低于80%。凡注册资本金不达1000万元的县(市、区)政策性担保机构,将由市财政收原拨付的资金,并进行统一整合。各县(市、区)要根据财力情况,力争每年按不低于提保机构上年度中小企业实际担保额的1%至5%扩充担保资本金。积极完善政策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市县两级财政每年按政策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的5%至8%拨付风险补贴,并纳入当年同级财政预算。市县政府要多渠道筹集担保资金,将有关部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统一用作担保资金。 (二)鼓励企业和民间资本投资参股。各级政府要鼓励和引导企业和民间资本投资参股,壮大担保实力。对企业和民间资本参股形成的利息损失,按同期、同档存款利息予以财政补偿。 (三)对信用担保机构实行补贴和奖励。积极鼓励各级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对实行联动担保、再担保,并切实降低担保费率的担保机构予以补助;对开展中小企业担保工作业绩突出的担保机构予以奖励。 三、推动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一)明确重点担保对象。要以促进经济增长和扩大社会就业再就业为目标,重点对农业产业化、现代物流化、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加工出口和煤化工、机械加工、新材料等行业领域内的中小企业加大贷款担保力度。 (二)简化担保申请手续。凡在保中小企业的续贷项目特别是担保机构认定为正常的中小企业在保项目,只要其各种必备资质(如营业执照、机构代码、税务证件、环保证件、贷款卡等基础资料)尚在有效期内,担保机构在业务操作中可不再收集(由担保机构自我复印和完善资料)。凡新申请担保的项目,能够与合作银行共享的资料,可由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协调复制,中小企业可不再另行提供。 (三)提高业务运作效率。要提高考察质量,凡能一次性现场完结的考察任务不再反复考察。要加快评审速度,对符合开展评审条件的项目,尽快完成评审程序。要提前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对续贷项目,应提前一个月进行项目考察和评审,确保新老贷款及时衔接。在保项目的基本情况无变化的,应提前拟定反担保方案。 (四)开展联动担保业务。市县两级政策性担保机构,要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资源投向、受理条件、业务流程、风险评价和控制措施筹运作模式上尽快做到相对统一,逐步实现“互相推荐、联合考察、共同评审、合作担保、分担风险、委托监管、协助追偿”的共保、分保、再担保或反担保业务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分用担保风险。 (五)降低担保费率。各政策性担保机构要切实发挥公共财政的职能作用,降低担保费率,服务中小企业发展和经济发展,基准担保费率由现行的千分之三降低0.5至1个千分点,以减轻中小企业融资负担。 四、创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运作机制 (一)建立融资担保评估体系。担保机构要建立风险评估体系,根据中小企业的经营状、管理水平、财务实力、发展前景,建立切实可行的风险评估标准。对重大要聘请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评估论证,努力防落担保风险。 (二)创新担保融资产品。担保机构要按照《物权法》要求,提供多品种、易操作的反担保措施,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房地产抵押、股权质押、机器设备抵押、应收帐款抵押等多种形式的抵押方式。要降低反担保门槛,放宽抵押物抵押比例,房地产抵押比例由原来的70%提高到80%,机器设备抵押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到60%,股权质押比例由原来的70%提高到80%。 (三)加强信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要商定担保责任方式,既可以选择连带责任保证,也可以选择一般责任保证。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要商定风险承担比例,可以根据企业业绩和风险程度确定1:9或2:8的比例,共同承担贷款担保造成的损失。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要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开通“绿色通道”,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五、营造有利于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市政府牵头成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调领导组,法院、公安、财政、银行、银监等部门参加。担保业务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管理等部门的,相关部门在办理抵押物登记时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融资及其他担保抵押物开展登记,尽可能采取估价协商的办法予以登记,降低或免除抵押物登记费用,提高抵押物登记效率。车辆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对担保机构开展车辆抵押登记工作。法院应在处置代偿资产的执行、拍卖、变现、过户等方面,给予积极配合、优先处置,必要时可直接进入执行程序,以减少信用担保风险。各有关部门特别是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诚信教育,加大失信惩罚力度,努力为融资担保提供良好的信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