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志(1991—2010)>编纂方案》和《锡林郭勒盟志书行文规则》的通知 锡署办发(2010)140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各大企、事业单位,驻锡各部门: 《<锡林郭勒盟志(1991-2010)>编纂方案》和《锡林郭勒盟志书行文规则》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单位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好编纂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编纂任务。 二0一0年九月十六日 《锡林郭勒盟志(1991—2010)》编纂方案 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7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届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3〕38号)、锡林郭勒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启动第二轮新方志编修工作的通知》(锡署办发〔2007〕71号)精神,为切实做好《锡林郭勒盟志(1991-2010)》编纂工作,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利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方法,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述我盟行政区域规定时限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业等各方面的情况,总结反映全盟二十年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程,为存史、资政、育人,构建和谐锡盟,促进全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主要任务 编纂、出版《锡林郭勒盟志(1991-2010)》。《锡林郭勒盟志(1991-2010)》为断代志,视编纂情况可出单卷本或上、下两卷本,文字量控制在120万字左右。同时,配套出版电子光盘版。 三、编纂要求 (一)入志断限。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的规定,结合我盟实际,《锡林郭勒盟志》(续)入志断限为1991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20年)。 (二)结构体裁。按照“继承前志,不断创新”的原则进行体裁选取和篇目设计。除继承新编地方志述、记、传、志、图、表、录等7种基本体裁外,可应用新体裁,但要保持志书横排竖写的基本体例。篇目设计要在第一轮志书模式基础上有所创新,充分体现第二轮新编地方志工作的时代特点。要有专门的章节反映新增行业和社会重大事件,突出时代、地区、民族和行业特点,如生态保护、围封转移、房地产开发、住房公积金制度、社会保障、城乡医保、旅游产业、信息产业、文化产业、工业园区、经济合作组织、再就业、农民工、物流、抗击“非典”以及和谐社会建设等内容。 (三)文体文风。严格遵循《锡林郭盟志书行文规则》,一律采用规范的现代汉语语体文进行编写。志文要自然、朴实、准确、严谨、简洁、流畅,避免宣传色彩,坚决杜绝假、大、空话。 (四)任务分工。《锡林郭勒盟志(1991-2010)》的相关资料搜集和志稿撰写任务分工如下: 1、各旗县市(区)负责完成本行政区域“概况”的供稿任务。概况应包括:自然状况、人口、民族、宗教、建制沿革、环境、资源、经济特点、农牧业、工业、水利、交通运输、财政、税务、金融、审计、邮电信息、商贸流通、城镇建设和管理、教育、科技、卫生、文化艺术、体育、广播影视、旅游及名胜古迹、民政、计生、外事边贸、人民生活等内容。每个旗县市(区)“概况”供稿字数控制在4万字左右。同时,提供本行政区域入志断限内大事记和入志断限内受自治区级(含)以上单位表彰奖励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以及其他有重要影响人物(正、反面)的名录及其简介(已故人士应提供传记)。 2、盟直各部门、人大工委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党派群团、驻军武警等单位负责完成本系统行业(部门)志的供稿任务。供稿要按照“事以类从”的修志原则,根据社会分工、行业(事业)特点等进行科学的分类。各行业(部门)类别的划分参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兼顾现行部门管理体制。为不割断各行业之间内在的联系,在保证各行业(部门)志中心突出的前提下,允许各行业(部门)志之间的合理交叉,但应避免内容上的重复现象。各行业(部门)志采取横排竖写的形式(“横”指所负责工作内容不缺要项,“竖”指入志断限内记述不断主线)和章、节、目等层次结构,部分内容可分至子目。各行业(部门)志的供稿字数控制在6万字左右。同时,提供本系统(部门)入志断限内大事记和入志断限内受自治区级(含)以上单位表彰奖励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以及其他有重要影响人物(正、反面)的名录及其简介(已故人士应提供传记)。 3、盟党史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盟史志办)负责《锡林郭勒盟志(1991-2010)》最后的统稿成书工作。此前,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编修或直接承担志稿中的“凡例”、“概述”、“大事记”、“人物”的编修任务、“文献辑存”的收集整理任务以及锡盟行政区划图、盟府驻地锡林浩特市街区图等入志地图、图片的征集任务。 4、盟保密部门负责对《锡林郭勒盟志(1991-2010)》(送审稿)进行保密审查。 四、实施步骤、阶段 《锡林郭勒盟志(1991-2010)》编纂工作分为准备和编写、总纂、审定、出版发行阶段,计划2015年以前出版。 (一)准备阶段(2007-2010年) 1、落实任务。各旗县市(区)、盟直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承担的编纂任务,制定编写方案,确定承办人员,落实编修任务。 2、抓好培训。采取举办培训班、现场观摩学习等形式,对修志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修志队伍的整体素质。抓好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全面推动工作。 3、搜集资料。抓好入志断限内相关资料的搜集、整理和鉴别工作,做到全面系统、真实准确,并进行分类、建卡、存档。同时,组织编写资料长篇,为志稿的撰写做好资料准备工作。 4、确定篇目。各旗县市(区)、各承编单位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搜集资料,反复讨论修改的基础上,于2010年年底前确定各自承编志稿的“编写篇目”(目录)并报送盟史志办。盟史志办负责对上述“编写篇目”进行逐一审核批复。 (二)编写、总纂、审定、出版发行阶段(2011?2015年) 1、志书编纂。各旗县市(区)、各承编单位要在2011年10月底前,完成志稿编写报送任务。志稿要在继承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在资料性和著述性的结合上达到一个新的水平,并能够如实反映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的进程、重要举措、取得的成就和经验教训。 2、志稿审定。《锡林郭勒盟志(1991-2010)》实行初审、复审、终审三级审稿制度。初审由各撰稿地区(部门)自行组织开展,初审后的志稿经本地区(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后,报《锡林郭勒盟志(1991?2010)》编委会进行复审。终审验收由盟党史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组织实施。盟党史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根据复审意见对志稿进行修改后,经由总纂全面把关,审核定稿的基础上,召开编纂委员会全体成员和特邀人员(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离退休干部代表)参加的《锡林郭勒盟志(1991?2010)》评审会议,对志稿进行评审,形成书面评审纪要。编委会按评审意见再次对志稿组织修改,最后形成通过终审的稿件,由评审委会主任委员签字后,呈报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审核。 3、出版发行。终审稿件经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审核批准后,送交出版社严格按照《锡林郭勒盟志书行文规则》正式出版付印。 4、总结表彰。《锡林郭勒盟志(1991?2010)》出版后,对编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编修出版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锡林郭勒盟志(1991?2010)》的编修、出版是一项浩大的文化工程各旗县市(区)、各承编单位要高度重视,要把编修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编修工作中必需的机构、人员、经费等予以充分保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地完成供稿任务。盟史志办要指导各旗县市(区)、各承编单位制定修志计划,结合实际制定编纂工作相关制度,并定期组织召开协调会议,推进修编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保障工作经费。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关于“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规定,《锡林郭勒盟志(1991?2010)》、各旗县志的资料征集、调研指导、培训学习、评审验收、人员聘用以及印刷出版等所需经费要纳入盟级和旗县市(区)财政预算,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行业(部门)志的编纂、评审、出版等所需经费,列入各承编单位(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三)落实工作责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部门配合、地方志部门组织编纂”的工作体制,严格落实工作责任。盟党史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锡林郭勒盟志(1991-2010)》编纂、出版工作全过程的组织和协调。盟史志办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各旗县市(区)及各承编单位的修志工作,组织开展人员培训、修志经验交流和学术活动,建立和完善修志工作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对各旗县市(区)及各承编单位修志篇目的审定、批复及志稿的评审、验收、总纂、送审和出版付印及总结表彰等工作。各旗县市(区)、各承编单位按照《锡林郭勒盟志(1991?2010)》任务分解及编纂工作进度要求,将承担的修志任务列入本地、本部门单位年度工作任务,实行一把手负责,分管领导主抓的工作机制,并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政策理论水平较高、工作责任心强、文字功底深厚的专兼职人员开展编纂工作。 (四)强化督查指导。盟党史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将组织人员对各地、各部门承编工作进行实地检查指导,对工作滞后、人员及经费落实不到位、资料内容不翔实、稿件质量不高的承编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锡林郭勒盟志书行文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锡林郭勒盟志(1991-2010)》(以下简称《盟志》)以及各旗县市(区)志(以下简称旗县志)、盟直各行业(部门)志(以下简称行业志)体例统一、文风端正、记述准确、印制规范,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中指组字〔2008〕3号)相关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志》行文规则,结合锡林郭勒盟志书编修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志书行文规则总的要求:行文严谨、朴实、简洁、流畅,内容表述科学、准确、清楚、严密,表达形式统一规范,所用名词、术语、符号、代号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题排列、图表绘制、文字书写务求醒目清晰、规格一致;行文中同一词始终表达同一概念。 二、标题、层次 第三条 《盟志》、《旗县志》封面要与第一轮志书相衔接,并标注“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丛书”字样(分册出版的志书,整体设计要统一)。行业志名称一律为《锡林郭勒盟志·××志》。 志书统一为大16开本(889毫米×1194毫米),横排印刷。封面、书脊、扉页需标全志名称,各为一行,每行之上要相应标出蒙文。封面书名采用印刷体,不用个人题签。 《盟志》、《旗县志》卷首依次排列该志编纂委员会历届成员(编委会组建时起至志书编纂完成付印出版时止)名单、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总纂人员(主编、副主编、责任编辑、特邀编辑及资料、翻译、校对、打印人员)名单、序、凡例、行政区划图、盟府驻地及旗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镇街区图、目录、大事记、志文、文献辑存、各供稿单位编审人员名单以及总纂始末等。 《行业志》在上述基础上,增加《盟志》编纂委员会成员名单、该《行业志》编纂委员会成员名单、盟地方志办公室分管编辑名单等。必要时加编纂说明。 第四条《盟志》设卷、章、节、目等几个层次;《旗县志》、《行业志》可设章、节、目或篇、章、节、目等几个层次。标题序码一律使用汉字。子目使用阿拉伯数字。其书写格式如下: 第一章 ×××(第一层) 第一节 ×××(第二层) 一、×××(第三层) 1、×××(第四层) 章、节标题居中书写;目及目以下的标题空两格书写。正文另起一行记述。章、节、目的标题层次、标题序码和行文应做到眉目清楚、段落分明,目录所列标题,应与正文的各个标题相符。 三、文体、语言 第五条 志书一律使用规范的现代汉语语体文。记述使用陈述句,不能使用祈使句和疑问句。 第六条 文风要简洁流畅、严谨朴实,杜绝浮词、空话、套话、大话。在使用判断词和定语时,要仔细斟酌,注意分寸。语言要言简意明,文约事丰。要与论文、总结、教科书、报告式、文艺作品式语言相区别,寓褒贬于叙事之中。 第七条 概念的表述要准确。不允许使用含混不清或易出歧意的词语。如:“上级指示”、“由于种种原因”、“多数人的意见”等。 第八条 专业术语要区别清楚,避免用错;专业性强的术语尽量少用,必须用时应加以注释。 四、用字、标点 第九条 用字一律以国务院文字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简化汉字总表》和《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 第十条 标点符号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5834-1995)的规定进行标点。 五、名称 第十一条 志书系用第三人称书写,不宜用“我盟”、“本盟”、“我旗”、“我局”等第一人称书写,应直书其名。但为了书写方便,节省文字,也可酌情用“全盟”、“盟内”、“全局”、“局内”等称谓。 第十二条 名称的应用要统一规范,如:“十年动乱”、“十年浩劫”等,应统一写作“文化大革命”;“建国前(后)”、“解放前(后)”等应写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或“1949年10月前(后)”。 第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人民军队的称谓:1927年8月~1928年4月称工农革命军,1928年5月~1937年8月称中国工农红军(简称红军),1937年8月25日~1946年6月分别称八路军、新四军,1946年7月以后称人民解放军。抗日战争胜利后,内蒙古东部地区人民军队的称谓:1945年9月~1945年12月称东北人民自治军,1946年1月~1946年12月称东北军民主联军,1947年1月以后称人民解放军。 第十四条 对内蒙古东部地区1931年9月18日~1945年8月15日这一历史时期,应称为东北沦陷时期,不称“伪满洲国时期”,对内蒙古中西部地区1936年2月~1945年8月,日伪所建立的伪蒙古军总司令部、伪蒙古军政府、伪察南自治政府、伪蒙古联盟自治政府、伪蒙疆联合委员会、伪蒙疆联合自治政府统治时期,应称为内蒙古中西部沦陷时期,不称“伪蒙疆时期”。文中涉及到日伪政权中某个职官名称时,可直书其名,但必须冠以“伪”字。如:伪满洲国国务院、伪民生部大臣等,不加引号。 第十五条 辛亥革命以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政权称谓较为繁杂,要注意正确称谓。辛亥革命至1912年3月前,应称中华民国临时政府,1912年4月以后至1925年6月30日国民政府成立之前,一律直接称中华民国××部,或简称民国政府,不以“北洋政府”、“北京政府”相称;1925年7月1日~1946年6月26日国民党发动全面内战之前,统称国民政府;1946年7月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改称国民党政府,在这期间,所有的人民政权、民主政府,均以当时当地的称谓相称。 第十六条 使用国家、省区、盟市、旗县名称时,要写明全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能写成“中国”、内蒙古自治区不能写成“内蒙”、苏尼特右旗不能写成“西苏旗”。 第十七条 使用过繁而又名称过长的单位名称,或习惯于用短语、代号表示的科技活动内容或工程项目,第一次出现时,必须使用全称,并括注其简称或代号和短语,以后再出现可适当使用简称。简称的使用要科学、准确、规范、使人不至于产生歧意。 第十八条 各行业及社会在一定时期口头形成的略语俗语,尽可能不写入志书。如:“三资”、“三种人”、“房改”“脱产”等。确有必要使用时,应注明其内容。 第十九条 人物的称呼,首次出现时可在名字前加职务。其他除引用原文外,应直称其姓名,不加职务和 “同志”、“先生”等社会称谓或谦词和其他褒贬之词。人物的字、号、别号、曾用名、绰号等,必要时可在首次出现时标明,以后不必重复使用,不略姓称名。如:德穆楚克栋鲁普,首次提及时,应注明其原为苏尼特右翼旗第十六代札萨克多罗杜棱郡王,人称“德王”,以后应直称其名,不以“德王”代称。 第二十条 为真实反映历史面貌,对各个时期的党派、军队、地方武装、机构、职务,均以当时名称为准,不以今称代替。 第二十一条 历史地名一律使用原名,并括注今名。使用苏木乡、嘎查村地名时,应冠以旗县名称。 第二十二条 历史朝代一律沿用正称。如“清朝”、“清代”,不要写成“满清”、“大清”。 第二十三条 凡外国国名、地名、人名、党派、政府机构、报刊等译名,均以新华社的译名为准。无新华社译名者,按原音译出,而且在第一次出现时,应在该译名后括注原文。 蒙文的人名、地名同上。 六、时间表述 第二十四条 纪年采用帝王纪年、年号纪年与公元纪年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纪年,一律采用我国传统的以朝代年号加注公元纪年和民国纪年加注公元纪年的方法。公元前各世纪,年代前要加“公元前”字样;公元后1000年内,年代前加“公元”两字,如公元571年。其他直书年代。跨年代的写法,在行文中应写成如:1999年8月~2010年8月,或1999年~2010年,括号注释则写为(1999~2010)。年份要写全。如“2009年8月12日”,不能简写成“09年8月12日”。 第二十五条 凡公元纪年的世纪、年、月、日,民国的年、月、日和时间,均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如公元11世纪、19世纪60年代、公元前221年、2010年8月25日20时40分等。不确定的时间表述可用汉字,如三年多,七八月等。 第二十六条 星期的表述一律使用汉字,如:星期一。夏历和清代以前年号、月、日一律使用汉字,如:戊辰年四月十六日,清咸丰十年九月二十日(1860年11月2日)。 第二十七条 生卒年代、年龄等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在括号内注明人物生卒年代可不加“年”字。如:司马迁(公元前145~前60),哈扎布(1922~2005)。 第二十八条 日伪政权年号原则上不标出,一律使用民国纪年括注公元纪年。必须标出时,要加“伪”字,如“民国33年(伪康德11年,1944年)”。 第二十九条 不用“去年”、“目前”、等时间名词和“最近”、“不久”、“以前”、“以来”等不准确概念。要一律写明何年何月何日。 七、数字书写 第三十条 数字的用法,必须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12月13日发布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5835-1995)。 第三十一条 引用法规和重要文献时,引文内的数字按原来的书写法,不做改动。 第三十二条 为了表示分寸,数字前后可适当加“近”、“多”、“许”、“左右”等词语。 第三十三条 表示数量的减少,不能使用倍数表示,必须使用百分比表示;表示数量的增加,可以使用倍数表示,也可以使用百分比表示。 八、计量单位 第三十四条 计量单位、符号的运用,按《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中的规定执行。如:长度用“米”,不用“尺”和“公尺”,但“千米”可用其俗称“公里”;质量(人民生活和贸易中习惯为重量)用“千克(公斤)”、“克”;容量中的“公升”用“升”,不用“立升”,“加仑”;电能单位中的“度”用“千瓦时”。为避免时间单位与角度单位混淆,小角度单位前加“角”,如“角分”、“角秒”。 第三十五条 历史上的旧计量和外国计量单位,如“斗”、“石”;英制的“喱”、“码”、“磅”;日制的“坪”、“町”;俄制的“普特”等,必须使用时,要括注法定计量单位的换算注释。如:1普特等于16.8公斤。 第三十六条 行文中的计量单位用中文符号,如:“克”、“米”、“平方米”,不写成“g”、“m”、“m2”。 第三十七条 温度单位的符号“℃”,可以代替名称“摄氏度”,直接在行文中使用。 九、引文注释 第三十八条 行文中需要加以说明的专用名词和特定事物,均应注释。注释一律采用页末注(即脚注)的方法。页末注系将注释写在本页的最下边,注释与正文之间划一条线,注释文字字号要小于正文。 第三十九条 引用古籍中必须注释的资料,应注明作者姓名、书名、卷次、页码、出版单位、出版年月。引用旧志书中必须注释的资料,应注明朝代、版本、志名、卷次。 第四十条 引文应直接引用原著。如找不到原著,只能转引时,一定要注明转引自何书何文。引用志书只能引用前代志书,不能在同代志书中相互引用。如我盟第一轮修志以来已出版或正在编纂的各类志书之间不可互相引用。 第四十一条 重要文献可附录全文或选录部分章节。选录部分章节可采用章后附或节后附的办法,也可收入附录。 第四十二条 引文、选录、附、附录,都必须忠实于原著,不得任意改动,务求书写无误。如原文有错漏尽可能补正,补正的标注法为:错字用“〔〕”注释,衍文用“◇”,颠倒用“∽”,残缺字用“□”代一个字,缺几个字就补几个“□”。如能准确判断缺字内容,将字写于空方格内;字数不清的以“上缺”、“下缺”标注。疑问处紧接着写“(?)”。引用原文要加引号,转述大意不加引号。 第四十三条 原文的错别字要纠正为正确字,繁体字要改为简化字。引用古籍或古地名、古人名,使用简化字容易引起误解的,可用繁体字。 第四十四条 引文如属公开发行的书刊,必须以最新版本为标准进行核对。 十、专业名词和符号 第四十五条 外来的学术名词除以人名命名的单位、定律外,原则上意译,不音译。已有中文定名的沿用。尚未确定的可用暂定名,但在第一次出现时,应注明原外文名称。 第四十六条 有学名和俗名的,使用学名,必要时可标注俗名。 第四十七条 国际通用符号(如:天文符号)和通用外文缩写字母,可直接沿用,但第一次出现时要标出全称。动植物、药物、矿物,系我国通用名,不加注拉丁文、希腊文等外文名称。 第四十八条 计算公式中的计量单位,一律用符号,表格中表头的单位,应名称与符号兼用,符号的字母写成印刷体,分清大小写。 第四十九条 代表产品型号的符号,可直接写在产品名称前面,但不能单写符号而不写名称。 十一、图表和图片 第五十条 图表设计、绘制必须规范,所用各种符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入志图表既要避免图文、表文脱节,又要避免相互重复、矛盾。图表一般应接在相应文字的最近处。总汇表和篇幅不宜过大,不宜插入文中的图表,可酌情附在该章或该节之后,有关章节的图片应附在该章之后,不宜在文中插图片。 第五十一条 凡入志图稿都要按照出版要求进行清绘。引用历史图稿,要标明图名并在图下加注引图注释。图片应排出序码,在背面用铅笔轻写,并注明上下定向。图片说明文字,另按图号顺序抄写。需要插在正文的图片,要在插入图片的有关文字处留出空位,用铅笔画出方框,并写上图号,方框下用铅笔写上文字。务必不要将图片直接贴在志稿上。占整页的插图应用单位页稿纸,按上述要求,插入有关文字的页码中间。 第五十二条 志书内图片要主题明确,图像清晰,并注明时间、地点、事物及需要说明的人物等。人物要注明时任职务。如:“2000年5月12~1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朱?基到锡盟多伦县考察防沙治沙工作。”不能写作“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朱?基,到锡盟多伦县考察防沙治沙工作。” 第五十三条 凡绘有国界的地图,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地图出版社最新出版的地图绘制,包括物产、资源图等也应使用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局的底图绘制,必须经自治区测绘局审定。涉及到盟市、旗县界线的画法,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批准的画法为准。 第五十四条 志稿中的表格,应有表题、表序、表头、表文、表注等项。表题用黑体字。表格的长度,一页排不下的,可转下页,转下页的要加排表头,不再排表题,并在左上角注明“续表”字样。设计表格宽度要照顾版面,幅面不要过大,尽量不做折表。续表较多的,应依次标注“续表一、续表二、续表三……”。数字单位要上下对齐,如数码太长,排版齐后不齐前。表格一般使用三线表,左右不画边线,表头上下画横线,表中只画竖线,表底再画一横线。复杂的表格无法排印者,可绘图制版。前后图表要有总体设计安排,应做到前后图表既规范又统一,避免与内容交叉重复。 第五十五条 表格内的数据需采用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如统计部门尚未统计,可用本部门统计的数据,但要在表下括注出处。表格中参数计量单位可用汉字表示,如使用方便时,也可使用符号,如米/秒。只一种计量单位,应在表的上角标明;两种以上,则在表中对应项目中分别标明。 第五十六条 表格内容需要注释的在表格下方写明“注”字,然后分条注释,并用(1)、(2)、(3)序号标明序列,不需要分条注释的,不标序号。注释字号要小于正文。 第五十七条 图表一般要加图题、表题。图题、表题先标时间、次标范围、再标内容,如:“2010年全盟财政收支分级表”。表格内上下栏目内容相同,不得在下面一格里写“同上”。同一部专业志的不同表格,可按章从头到尾统一编号,例:一章节一图编号为1-1,二章节五图编号为2-5。 十二、附则 第五十八条 《盟志》、《旗县志》、《行业志》送审稿一律以打印稿并简单装订的形式,一式三份附文报送盟党史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盟党史地方志办公室)。送审文稿打印字迹要清晰,不得在稿纸左右或上下端接纸增添内容。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适用于盟、旗县市(区)两级志书以及盟直各行业(部门)志书编修出版工作。苏木乡(镇)、旗县市(区)科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志书编修出版工作,可参照本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规则由盟党史地方志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