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发〔2010〕53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乌兰察布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乌兰察布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2010年全国环保专项行动会议精神及自治区2010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切实解决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大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势头,切实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为推进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和我市“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 (一)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1、在2009年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利用污染源普查成果,筛选重点防控区域、行业和企业,将铅、汞、镉、砷、铬等重金属企业作为防控重点,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建立定期监督、监察制度,加强重金属企业的监管,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加强督促指导,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2、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规划,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暂停其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一律取缔。严格禁止向城镇地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对污水处理厂造成危害的,取消排水许可;严格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倾倒生活垃圾处理场。 3、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帐和日常监管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巩固污染减排成效,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 1、加强火力发电企业,乌兰察布水泥有限公司以及所有污水处理厂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日常监管。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杜绝随意丢弃或直接排放。强化对废水排放工业企业的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加强电厂脱硫设施监管,确保脱硫设施的稳定运行。提高对国控重点排污企业的监察频次,加大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转的检查和处罚力度。特别要加强对全市重点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对重点企业的现场监察频次每月不低于一次,一般污染源每季度不低于一次,确保排污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和稳定达标排放。严肃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转脱硫设施,使用旁路偷排、烟气连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2、强化环境执法监督,集中开展环境违法案件后督察工作。一是继续坚持环境违法案件通报和典型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加大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整治和处罚力度。市环保专项领导小组要适时集中开展一次全面清查,重点检查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以及越级审批、久拖不验项目的整改情况,防止污染反弹,坚决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对尚未整改到位的企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制定详细的整改措施和时间进度表。对屡查屡犯、拒不接受环保部门整改要求的企业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并采取高限处罚、限产限排、停产整治以及关闭等措施。乌兰察布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环境违法案件后督察情况进行现场抽查。? 3、加强饮用水源地监管。切实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加大主要河流的监测、监管力度,认真做好各监控水系、断面水质分析监测,落实出境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责任制。增加监督性监测频率,强化辖区内各流域沿岸污染源的监控,做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防止跨区域、跨流域污染事件事故的发生。? 4、强化执法监管,确保环境安全。定期开展重点行业和环境敏感区的风险隐患排查,针对矿山企业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等不同环境隐患,制定行之有效的专项方案,对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实行挂牌督办。严格对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审批,加强对我市放射源同位素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应急能力和水平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值守、预警和响应工作,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确保能够及时处置各种突发环境事件。组织1-2次应急演练,切实提升各种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监管,切实改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质量? 1、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为努力改善我市中心城区空气质量,公安、环保等部门应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强化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控制。公安部门要制定相应措施和计划,配合环保部门加大机动车尾气监测力度,对超标的机动车责令限期维修,对维修后未达标的机动车公安部门不准上路行驶,并不予年检;对高排放污染物车辆采取限制行驶区域与路段等相应措施,减轻城市主要干线交通压力,降低污染物排放。同时,公安、环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已经通过年检车辆的监督抽查,严防检验机构弄虚作假的行为发生,对违规的环保机动车排气年度检验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2、加强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对“十一五”规划中我市列入海河流域的6个项目、黄河流域4个项目的监管,尤其要加强丰镇市饮马河四城洼断面、黄土沟断面等11个区控断面的监测,在完成例行监测的同时,增加监督性监测频次。坚决查处在重点流域内新建排污口和扩大排放量。严格对流域内涉水重点排污单位持证排污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管。?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调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也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实际情况,逐级制定工作方案,安排专项经费,建立和完善由政府组织的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在专项行动期间的每个阶段都要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针对各阶段环境执法工作重点,整合各有关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并制定具体办法,由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二)采取综合措施,强化全面整治?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宣传部门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发改、经济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监察部门要依法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在环保专项行动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法制办负责清理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司法部门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监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及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电力部门要监督电力企业严格执行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停电通知,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国土、林业部门加强对矿山开采石材加工监管,做好生态环境的治理和恢复;建设部门积极推进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加强建筑工程的扬尘、噪声、建筑垃圾的监管工作;水务部门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搞好饮用水源保护及流域沿岸水质监管;卫生部门组织实施环境因素导致的健康影响监测、评价和预警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分类指导,严格环境执法? 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分类指导的执法意识,对于存在主观恶意的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从重处罚,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要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指导企业切实解决问题。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企业监督员监督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企业守法意识的提高。 (四)加强综合整治,强化责任追究?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在强化环境行政执法的同时,通过多部门联合执法,加强综合整治,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要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加强舆论宣传,强化公众监督? 各地区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部署动员阶段(5月10日—6月1日)? 各旗县市区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制定本地区整治方案,并将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及实施方案在5月15日前报市环保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摸底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1日—10月31日) 各旗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对重金属排放企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各大火电厂排污及治理现状以及各地区突出的环境问题进行认真摸底排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详细的整治计划,明确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环境整治任务,并于5月15日前将具体责任人、信息报送员、联络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于6月15日前将检查和阶段整治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 各旗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区专项行动的工作情况,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10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局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认真总结,形成专题报告,于12月1日前报送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旗县市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对旗县市区领导班子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