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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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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巴政办发〔2010〕89号

颁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9-27生效日期:1900-01-01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0〕8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各部门:

  《巴彦淖尔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

  

  巴彦淖尔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09〕56号)精神,设立巴彦淖尔市水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水利规划和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按规定制定全市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自治区及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市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含矿泉水);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全市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五)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全市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六)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约型社会建设工作。

  (七)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水资源公报。

  (八)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与协调全市重要江河、湖泊、水库及河口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旗县区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九)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权限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上报、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指导农村牧区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农田草牧场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牧区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水库移民工作;指导农村牧区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指导农村牧区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旗县区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二)开展水利科技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十三)负责人畜饮水工程、水源性地方病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十四)指导、监督和管理城市(镇)供水、排水、节水工作。

  (十五)承担与履行职能相应的责任。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务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会议的组织、综合材料的起草和机关文秘、档案、保密、财务、保卫、调研、信息、宣传、信访、督查、政务公开、史志年鉴编撰、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指导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组织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及干部监督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和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系统离退休人员和群团管理工作;指导水利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

  组织编制全市水利流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全市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和再生水利用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工作;负责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和水特许经营的审批及管理;承担权限内各类资金的计划、分配与监督检查,指导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水利统计和水利审计工作。

  (四)建设与管理科

  承担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全市重要江河、湖泊、水库、及河口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承担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旗县区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五)农牧水利科

  组织协调全市农田草牧场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牧区饮水安全、节水灌溉、排水及雨洪资源利用等工程建设与管理;负责水库移民工作;指导全市农村牧区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牧区小水电开发、规划和建设管理。

  (六)水政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支队)

  负责全市水资源管理、配置、节约和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水权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全市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水量分配、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负责全市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起草涉水的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章,承办水利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工作;协调调处跨旗县区的水事矛盾;承担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安全监管工作,负责调查处理并协调解决重大水利安全事故。

  (七)科技科

  负责编制全市水利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学推广;拟订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利职工科技教育培训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水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4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3名(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7名。

  另核定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市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水务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水务局牵头,会同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三)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开采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统一考虑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资源状况和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的实际需要的基础上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五)本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的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事项,要按照政府效能化的原则,实行外部向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内部相对集中的管理制度。

  六、附则

  本规定由巴彦淖尔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巴彦淖尔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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