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海北州第一次水利普查的通知 北政〔2010〕26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青海省第一次水利普查的通知》(青政〔2010〕15号)要求,州政府定于2010年至2012年开展第一次全州水利普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水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国家资源环境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全国水利普查是为了查清我国江河湖泊基本情况,掌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现状,摸清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了解水利行业能力建设状况,建立国家基础水信息平台,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基础水信息支撑和保障。目前,我州共建成各类水利工程615项,累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34平方公里,发展农田有效灌溉面积27.55万亩,解决了14.6万人和121.4万头只饮水困难和饮水安全问题,这些水利工程有利地促进了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极大地改善了农牧业生产条件,同时为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条件,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产生了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类活动加剧以及全球气候变化影响,州内河流的基本情况、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水利水电设施的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迫切需要掌握水资源和水工程现状。但迄今为止,我州未开展过全州性的水利普查工作,水资源和水工程家底不清,基础资料和数据不系统、不全面,对制定经济社会政策,加强资源环境管理、推进可持续发展等带来了一定影响。这次水利普查是对我州河流湖泊及其开发治理和保护情况的一次综合性调查,涉及水利、水电、城建、环保等多个部门。因此,各县政府要充分认识普查的目的和重大意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制定措施,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我州水利普查工作。 二、普查的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我州境内的所有江河湖泊、水利工程、水利机构以及重点社会经济取用水户。 普查内容:一是河流湖泊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分布、自然和水文特征等;二是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分布、工程特性和效益等;三是经济社会用水情况,包括分流域人口、耕地、灌溉面积以及城乡居民生活和各行业用水量、水费等;四是河流湖泊治理和保护情况,包括治理达标状况、水源地和取水口监管、入河湖排污口及废污水排放量等;五是水土保持情况,包括水土流失、治理情况及其动态变化等;六是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包括各类水利机构的性质、从业人员、资产、财务和信息化状况等。 三、普查的时间和安排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1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1年度。按照分步开展、控制节点的原则,我州水利普查工作主要分4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0年,开展普查方案设计、试点、培训和宣传动员等工作。在省水利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下发后3个月内,结合本地实际,在3个月内完成当地水利普查实施方案。 2010年将重点开展水利普查试点和培训工作。国家普查试点和实施方案下发后,各地要根据统一安排,配合做好试点相关工作,组合做好本区域水利普查培训工作。 第二阶段:2011年,开展清查登记、台账建设和现场调查等工作。一是整理分类已有的台帐,制定现场调查的具体方案及现场调查的各项准备工作;二是完成现场调查和清查登记工作;三是完成台帐建设和复合工作。 第三阶段:2012年1月至6月,填表上报、数据处理和审核验收。 第四阶段:2012年7月至12月,普查成果验收、汇总发布和资料开发工作。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全州水利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调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州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进一步明确普查任务,细化普查要求,健全工作机制,落实普查责任,州政府成立第一次全州水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各县人民政府也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县的普查机构在5月底以前成立,并将相关情况报州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尽快落实水利普查前期准备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人和联络人,并分别于2010年5月15日前将相关人员名单报省、州第一次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普查的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按照中央和地方分别筹集水利普查工作经费原则,州、县级财政应及时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六、工作要求 凡在我州境内水利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写、按时报送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外泄。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