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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池市二氧化硫减排专项行动方案和河池市化学需氧量减排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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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河政办发〔2010〕264号

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8-26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印发河池市二氧化硫减排专项行动方案和河池市化学需氧量减排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2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坚决完成“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的精神和《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的通知》(河政发〔2010〕28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0年9月起在全市组织开展二氧化硫减排专项行动和化学需氧量减排专项行动。现将《河池市二氧化硫减排专项行动方案》和《河池市化学需氧量减排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河池市二氧化硫减排专项行动方案



今年是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的决战年。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部署,坚决完成我市“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二氧化硫减排专项行动方案和广西化学需氧量减排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0〕151号)要求,结合我市当前减排形势和任务要求,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二氧化硫减排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

以“十一五”二氧化硫减排目标为依据,狠抓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采取法律、经济、技术手段及必要的行政措施,控制二氧化硫新增量,实现今年二氧化硫排放量6.91万吨的控制目标。由于2009年我市二氧化硫排放量为8.28万吨,距“十一五”控制目标6.91万吨差距1.37万吨,所以在完成减排任务的同时,必须控制钢铁、生铁、锌、铅高能耗产品产量导致的二氧化硫排放量。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控制企业煤耗量和高能耗产品产量。

实施重点企业燃煤锅炉煤耗指标控制,采取经济杠杆,对钢铁、生铁、锌、水泥等高能耗产品产量进行控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二氧化硫减排专项行动方案和广西化学需氧量减排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0〕151号)要求的用电分配指标,对水泥、生铁、钢材、锌、锡、锑等产品生产的重点企业产量(附件3)实施控制,各县(市、区)必须督促各相关企业根据实际生产产品产量核准还可进行生产的产量,自2010年9月起,每月5日前将产品产量控制详细情况同时报市经委和市环保局,确保这些产品产量增加导致的二氧化硫年新增排放量在控制指标内。

(二)坚决落实淘汰落后产能。

坚决关停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小水泥企业,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相关手续,并按照污染减排要求建立减排核算档案报市环保局,以便年底争取国家同意核算减排量95吨(附件4)。

三、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一)将二氧化硫减排控制指标落实到各县(市、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市下半年二氧化硫减排任务分解目标要求(附件1)落实各项减排措施,确保完成《河池市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河政发〔2010〕28号)中确定的各县(市、区)二氧化硫减排任务。

(二)实行定期会商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污染减排专项行动工作。节能减排办每月召集各成员单位进行会商,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河池市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河政发〔2010〕28号)的二氧化硫减排计划,认真核算本县(市、区)二氧化硫减排量,提出完成全年目标的具体措施、详细的行动计划和调控预案,在2010年9月3日前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环保局。

(三)开展专项督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污染减排项目专项检查,通过检查查找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解决,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典型进行挂牌督办。市节能减排办公室负责每月对各县(市、区)减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四)落实工作责任。

认真执行《河池市对“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责任人问责办法》(河政发〔2010〕35号),切实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领导、相关人员责任的同时;强化落实相关企业减排的主体责任。对行政领导及相关人员,2010年8月份未完成减排任务的,全市通报批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约谈县级分管领导,并责成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检讨;至9月连续2个月未完成任务的,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约谈县级主要领导,并责成县级分管领导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检讨和承诺;连续3个月未完成任务的,调整分管领导专抓节能减排工作。对承担全市减排任务的企业,8月份未完成减排任务的,全市通报批评;至9月连续2个月未完成任务的,暂停该企业新增量排放项目的环评审批;连续3个月未完成任务的,采取全额追缴应上缴的排污费等经济处罚措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减排工作的领导,各相关企业必须切实负起减排的主体责任,确保污染减排任务全面完成。

(五)搞好舆论宣传。

河池电视台、河池日报社自2010年9月起,在媒体上开设污染减排专项行动专栏,报道污染减排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公开曝光一些严重超标排污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河池市化学需氧量减排专项行动方案



今年是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的决战年。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部署,坚决完成我市“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二氧化硫减排专项行动方案和广西化学需氧量减排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0〕151号)精神,结合我市当前减排形势和任务要求,决定在全区组织开展化学需氧量减排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

以“十一五”化学需氧量减排目标为依据,全力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运率和抓好季节性生产工业企业治理工程的运行管理,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完成今年化学需氧量减排任务,实现“十一五”4.9万吨控制目标。

二、主要工作任务

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管网及附属设施建设。

1.2010年8月30日前,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附件4)必须完成中控室、化验室、自动在线监控等附属设施建设,做到稳定运行、达标排放。9月30日前,各县(市)必须完善管网配套工程,提高污水处理负荷。通过完成中控室、化验室、自动在线监控等附属设施和管网配套工程,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下半年完成化学需氧量减排4178吨。

2.从2010的9月起,各县(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每月3日将上月运行情况(处理水量、进出口浓度、污泥产生量、用电量等)报市市政局,由市市政局汇总提交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于每月5日上报自治区环保厅。

3.市市政局于2010年9月中旬对各污水处理厂的管网及附属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由市监察局进行挂牌督办。

三、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一)将化学需氧量减排控制指标落实到各县(市、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市下半年化学需氧量减排任务分解目标要求(附件2)落实各项减排措施,确保完成《河池市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河政发〔2010〕28号)中确定的各县(市、区)化学需氧量减排任务。

(二)实行定期会商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污染减排专项行动工作。节能减排办每月召集各成员单位进行会商,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各县(市、区)要按照《河池市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河政发〔2010〕28号)的化学需氧量减排计划,认真核算本县(市、区)化学需氧量下半年减排量,提出完成全年目标的具体措施、详细的行动计划和调控预案。在2010年8月底前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开展专项督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污染减排项目专项检查,通过检查查找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解决,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典型进行挂牌督办。市节能减排办公室负责每月对各县(市、区)减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未完成计划的相关单位责任人予以通报。

(四)落实工作责任。

认真执行《河池市对“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责任人问责办法》(河政发〔2010〕35号),切实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领导、相关人员责任的同时;强化落实相关企业减排的主体责任。对行政领导及相关人员,2010年8月份未完成减排任务的,全市通报批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约谈县级分管领导,并责成向市政府书面检讨;至9月份连续2个月未完成任务的,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约谈县级主要领导,并责成县级分管领导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检讨和承诺;连续3个月未完成任务的,调整分管领导专抓节能减排工作。对承担全市减排任务的企业, 8月份未完成减排任务的,全市通报批评;至9月份连续2个月未完成任务的,暂停该企业新增量排放项目的环评审批;连续3个月未完成任务的,采取全额追缴应上缴的排污费等经济处罚措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减排工作的领导,各相关企业必须切实负起减排的主体责任,确保污染减排任务全面完成。

(五)搞好舆论宣传。

河池电视台、河池日报社自8月起,在媒体上开设污染减排专项行动专栏,报道污染减排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公开曝光一批严重超标排污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附件:1.河池市2010年下半年二氧化硫减排项目任务分配表

2.河池市2010年下半年化学需氧量减排项目任务分配表

3.高能耗产品生产重点企业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指标

4.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清单(二氧化硫排放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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